资源描述
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保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以及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的通知》(扬发〔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体制
加强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建设,配备与征收(拆迁)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各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拆迁)的责任主体,要做到责任包干、进度包干、信访包干。区城乡建设局要对全区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全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政策研究、指导和行业准入管理。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要严格落实各项规定,依法、规范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各镇要成立征收(拆迁)工作机构,承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有关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导的入户调查和结果公开制度。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人)与项目所在的镇、社区及评估机构的人员共同组成调查工作小组,对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其结果应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张榜公示。
(二)严格落实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制度。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或拆迁人拟定的征收(拆迁)补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实施之前,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镇、社区实施主体要会同维稳部门,对政策规定、利益冲突、处置方案等认真评估,进行科学决策,做好风险防范。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启动。
(四)严格落实项目启动审查制度。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前,须将相关材料报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启动房屋征收与拆迁;经审核征收(拆迁)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房未落实的项目不得启动。
三、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实施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补偿洽谈和签约主体资格。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以镇、社区公职人员作为洽谈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拆迁人为签约主体,征收(拆迁)服务机构的劳务人员为协助洽谈人员,通过编入工作小组的形式参与洽谈,不得单独与被征收(拆迁)人商谈征收(拆迁)补偿事宜。
(二)严格执行征收(拆迁)服务机构招标选择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选择制度。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其服务机构和旧房拆除单位的选择都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都必须按要求由被征收(拆迁)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的形式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实行征收(拆迁)行业准入和信用管理。区城乡建设局对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要实行准入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要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征收(拆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公平竞争的权利,坚决杜绝擅自设置准入门槛、实施变相保护的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严格执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对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如大型工业设备拆移装、年久树木、专业养殖禽畜的补偿等)实行集体会办制度,由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单位、评估机构等方面参加,集体会办后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超出政策给予被征收(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对企业实施整体打包征收(拆迁)的,打包总金额应由相关方面和人员集体研究确定,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六)严格执行征收(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阳光征收(拆迁),每个项目都应在现场设置公示栏,做到“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收(拆迁)政策、补偿安置标准和征收(拆迁)程序,公开分户调查结果、评估结果,公开分户补偿安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现场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应按规定进行鉴证和备案,并及时交给被征收(拆迁)人。探索建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系统,努力实现补偿安置协议网上签约和备案。
(七)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拆迁)全程留痕制度。项目实施前,所有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内外都要进行摄像或拍照,形成的影像资料应与各项调查数据、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报告、补偿安置结果、集体会办意见等资料一起,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征收(拆迁)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征收(拆迁)档案收集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从严查处私下变更拆迁协议等违规行为。房屋征收和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拆迁)档案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八)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拆迁)纠纷调处机制。要全面排查各类征收(拆迁)信访诉求,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机制;镇、管委会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征收(拆迁)中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新机制研究和补偿资金监管
(一)大力引导和稳步推进拆迁货币化安置。注意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的经验,努力推进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回购等安置方式,减少拆迁安置房建设数量,努力从现有的实物安置为主逐步转向货币化安置为主。
(二)努力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水平。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加大对安置房建设中超前规划、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房源使用等的监督和管理,努力缩短被拆迁人的腾仓过渡期,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配套设施、小区环境、建筑品位等方面与普通商品房相当。区政府(管委会)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要积极探索代建、配建等建设模式,变划拨土地为限价出让,变各镇自行建设为开发商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从而全面提高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品质,减少因“两证”难办、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安置矛盾。
拆迁安置房应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规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应由被拆迁人推选代表进行全过程监督。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三)切实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拆迁公告)前,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启动。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要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征收(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以确保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手中。项目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收(拆迁)项目账户的跟踪检查,按照审核确认的预算组织实施,防止补偿安置资金违规或超补偿标准使用。
五、进一步强化对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房屋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切实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征收(拆迁)服务机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拆迁的,经查实后不予准入拆迁行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要及时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审计。
注:本意见中所称征收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称拆迁是指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