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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
Xxxx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xxxx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深圳市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制定本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员工的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以及深圳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
(三)集体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集体协商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四)高度安全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内,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减少投资风险,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的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 参加人员范围
第三条 参加本方案的员工范围
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3、试用期满;(企业可自行设定其他条件)
4、本人提出申请。
第三章 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企业的权利
召集员工或员工代表共同讨论制定、调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代表员工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从员工税后工资中代扣个人缴费。
第五条 企业的义务
向全体员工公示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向员工告知其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的各项事务;向员工定期通报企业年金运作中的各项重要信息。
第六条 参加员工的权利
有权了解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内容;有权了解企业年金基金及员工本人个人账户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有权按照本方案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参加员工的义务
按照本方案的约定进行缴费,并授权企业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资产进行管理运营;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第四章 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 资金来源
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一)企业缴费:按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计提(具体比例不高于十二分之一),税收优惠比例和列支渠道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每次缴费完全分配到个人账户中,不留余额。
(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比例缴纳,与企业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年金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由企业从本人税后工资中代扣。
第九条 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计企业缴费分配方案。
企业缴费按员工工资等比分配,但个人最高分配额不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平均分配额的5倍。
第十条 缴费时间和划转缴费的途径。缴费按月直接划入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
由账户管理人设立个人账户、企业账户、保留账户和未归属权益账户。
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员工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等信息。
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总括信息及未归属权益信息等。
保留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或计划终止要求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这些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未归属权益账户主要指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未归属的权益,或根据本方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未归属权益账户仅用于抵减企业后续缴费。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维护与变更
账户管理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加企业年金员工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将其个人账户转至新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入保留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一)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因身份发生变化由财政支付工资的;
(三)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四)经本人申请并获原账户管理人同意的。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或转移完毕的,应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员工因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企业应当终止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用于抵押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分配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需求设定具体的归属规则。
企业缴费本金及投资运营收益记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本金及投资运营收益直接记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七章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第十九条 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提前退休;
(三)出国定居;
(四)在退休前死亡;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受益人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本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如员工死亡,受益人按照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待遇支付方式
员工退休后由本人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年金。
第八章 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止缴费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中止缴费:
1、企业经营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
2、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3、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可不再为其本人缴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员工中止缴费:
1、员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金制度。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设立的程序
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协商代表与员工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企业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与其他管理人建立合同关系
由受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并分别签订《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用支付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费用,按照各项基金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机构
企业指定 部门负责本方案的执行和监督,同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企业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对本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根据企业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国家的企业年金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 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程序
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修改后的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本企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生效,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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