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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126-2023 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哈尔滨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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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of civil electric vehicle发布实施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of civil elect

2、ric vehicleDB2301/T 1262023主编单位:哈 尔 滨 市 建 筑 设 计 院批准部门: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施行日期:2 0 2 3 年0 8 月1 2 日2023 哈尔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of civil electric vehicleDB2301/T 126-2023前前言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的战略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推动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

3、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按照2022 年哈尔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排,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规程。在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科研、厂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的意见,完成本规程的的编制。本规程共分为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原则和要求,工程设计,充电管理系统,施工与安装,竣工验收。本规程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哈尔滨

4、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条文不妥之处或有新的建议、意见,请寄送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友谊路 119 号,电子邮箱:,邮政编码:150010)。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土木建筑学会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岩 董红凝 李子军 肖明秀 孙勇吴飞舟 郑志平 王兆泰 章红 吕盛东周志敏 周启纲 李晓嵘 叶盛昊 纪中才徐勤耕 李建华 韩蕊 谷艳旗 赵希奇傅彦波 付羽 王海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陈永江 孙来军 邓孝祥 李长敏 李勇骁彭振宇 施晓林目目次次1

5、总 则.12术 语.23基本规定.44配置原则和要求.54.1设施设置.54.2充电设备.65工程设计.75.1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75.2标识与标志.85.3供配电系统.85.4计量计费系统.105.5设施防护.116充电管理系统.127施工与安装.147.1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147.2土建施工基本要求.148竣工验收.158.1一般规定.158.2工程验收.15本标准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22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Basic requirements.44Configuration principle and

6、 requirements.54.1Facility settings.54.2Charging equipment.65Engineering design.75.1Civil and other supporting facilities.75.2Signs and Marks.85.3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85.4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105.5Facility protection.116Charging management system.127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47.1Bas

7、ic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47.2Basic requirements for civil construction.148Final acceptance.158.1General requirements.158.2Project acceptance.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211 1总总 则则1.1.0

8、.0.1 1为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规程。1.1.0.0.2 2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1.1.0.0.3 3本规程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及居住区中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模式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1.1.0.0.4 4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满足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0.0.5 5充电设施的建设

9、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预留拓展空间。22 2术术 语语2.2.0.10.1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和附属设施等。2.2.0.0.2 2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2.2.0.0.3 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

10、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2.0.0.4 4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2.0.0.5 5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 2.0.0.6.6充电管理系统Charging management system为了满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运维而搭建的业务运营支撑系统。包含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电站运营、计量计费、支付、开票、设备运维等业务支撑。32.2.0.70.7有序充电Orderly char

11、ging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43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3.0.0.1 1充电设施应符合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GB/T 18487 和 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 20234 等的规定。3.3.0.0.2 2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3.3.0.0.3 3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3.0.0.4 4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原

12、则上尽量利用已有配电设施;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需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3.3.0.0.5 5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 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3 3 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54 4配置原则和要求配置原则和要求4.14.1设施设施设置设置4.1.14.1.1除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

13、 7kW 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4.1.24.1.2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停车场宜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4.1.3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要求:1 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2 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3 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4 4充电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

14、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5 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6 6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67 7充电设施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4.24.2 充电设备充电设备4.2.14.2.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4.2.24.2.2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34.2.3充电设

15、备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4.2.44.2.4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 IP32,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 IP65。4.2.54.2.5充电设备的输入侧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输出侧应设置故障报警、手动紧急停止开关、充电异常自动切断功能。4.2.64.2.6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确、连续、完整、有效。4.2.74.2.7充电设备应能满足-30+55的使用环境要求。75 5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5.15.1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5.1.15.1.1

16、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的有关规定。5.1.25.1.2设置充电设施建筑内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5.1.35.1.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5.1.45.1.4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

17、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5.1.55.1.5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 0.4m。5.1.65.1.6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室内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 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 200mm;2 2 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于 50mm;5.1.75.1.7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82 2 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 1.5m。5.1.85.1.8 充电设施宜处于

18、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5.25.2标识与标志标识与标志5.2.15.2.1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将电动汽车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进行有效组合,用以表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5.2.25.2.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31525 的规定,满足标准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5.2.35.2.3充电场所内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5.35.3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5.3.15.3.1一般规定:1 1民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负荷等级为三级;2 2电能质量

19、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3 3当充电设备总安装容量大于 100kW 且布置相对集中时宜单独设置变压器;4 4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采用 TN-S 或 TT 系统;5 5充电设备的配电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备;6 6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 220V 电压,电压偏差9不应超过标称电压的+7%、-10%;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32A;7 7为充电设备供电的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多台充电设备不可共用一个带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低压电器;8 8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9 9充电设备配电线路的线缆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产烟毒性不低

20、于 t1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 d1 级。1010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宜具备错峰安全控制功能,通过采集低压配电系统的数据,利用充电设施的硬件系统及有序充电的软件系统,实现错峰安全控制功能。5.3.25.3.2负荷计算:充电设备组输入总容量为:Pn Kx(1 P2 )式中:Pn充电设备总容量(KW);1单台充电设备容量(KW);Kx需要系数,按表 5.3.2-1 和表 5.3.2-2 选择。表表 5.3.2-5.3.2-1 1 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选择表单相交流充电桩需要系数选择表(适用于(适用于 7KW7KW 交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数量需要系数数量需要系数11200.470.5530

21、.870.94250.420.5050.780.86300.380.45100.660.74400.320.38150.560.64500.290.3610表表 5.3.2-5.3.2-2 2 充电充电设备设备需要系数选择表需要系数选择表5.45.4计量计费系统计量计费系统5.4.15.4.1充电设施的电能计量计费应包括两部分:充电设施和电源提供单位之间的计量计费、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计费。5.4.5.4.2 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要求,非车载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3

22、18的要充电设备类型需要系数备注交流充电桩家用交流充电桩1家用为单相交流充电桩,需长时间充电公共场所单台交流充电桩0.95包括单相7KW,三相42KW充电桩公共场所多台 7KW交流充电桩0.281.0车型、电池状态等的不确定性运营单位多台 42KW交流充电桩0.91.0以运营为生,存在同时充电现象非车载充电机30KW 直流充电设备0.40.8民用建筑中直流快充是交流充电设施的补充60KW 直流充电设备0.20.7民用建筑中直流快充是交流充电设施的补充交/直流一体式充电设备0.30.611求。5.4.35.4.3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应符合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 5

23、0063和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有关规定。5.4.5.4.4 4充电桩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5.55.5设施防护设施防护5.5.5.5.1 1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相关配置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 相关要求。5.5.5.5.2 2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 50065的相关规定。5.5.5.5.3 3室外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应设辅助等电位联结,并应接地。5.5.45.5.4室外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雨、雪措施。5.5.55.5.5充电

24、设施应设置机械防护措施,设备防机械撞击级别不低于IK07。5.5.65.5.6充电设施宜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系统安装场所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126 6充电管理系统充电管理系统6 6.0 0.1.1集中设置的充电设施应设置充电管理系统,分散设置的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管理系统。6 6.0 0.2.2充电管理系统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信息交换T/CEC102.1 标准,满足符合该标准的不同充电运营企业、不同区域的充电服务设施、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6 6.0 0.2.2充电管理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充电设施状态,包括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空闲、离线、故障)、充电枪状态(已与车辆连

25、接、未与车辆连接)、充电状态(正在充电、已充满)、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 请求电压/电流、BMS 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6 6.0 0.3.3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推送功能。包括订单编号、充电设备编号、充电设备名称、终端名称、运营公司、充电设备类型、场站类型、收费标准、结算公司、充电开始、结束时间、充电电量、订单费用、订单状态等。6 6.0 0.4.4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远程停止充电的功能。6 6.0 0.5.5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能以邮件/消息等方式发送预警通知。6 6.0 0.6.

26、6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记录系统内任何操作记录的日志功能。6 6.0 0.7.7充电管理系统应能接入各级政府(市、省、国家)充电设施13运行监控平台,上传充电站的基本信息,充电设施的实时状态以及充电订单等数据。6 6.0 0.8.8充电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147 7 施工与安装施工与安装7 7.1.1 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7 7.1.1.1.1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应按照施工图施工。7.7.1.21.2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7 7.1.3.1.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 的相关规

27、定。7 7.1.4.1.4电缆接线及敷设、管槽的预埋、安装、接头、封口、桥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 的相关规定。7 7.1.5.1.5柜、箱、盘、台的安装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的相关规定。7.27.2 土建施工基本要求土建施工基本要求7 7.2.1.2.1设备基础施工应符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的相关规定。7 7.2.2.2.2机械防护措施钢结构制作、安装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8、GB 50205 的相关规定。158 8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8 8.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8 8.1.1.1.1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系统的综合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8 8.1.2.1.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进场验收合格,并做好验收记录和验收资料归档。当设计有技术参数要求时,应核对其技术参数,并应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8 8.2.2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8.2.1

29、8.2.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单位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8.2.28.2.2监理单位应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部工程完工后,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 的有关规定组织各方主体进行分部验收,并应形成记录:1 1各分部工程及室外工程分部质量验收符合要求;2 2质量控制资料和检测(检验)报告齐全,并与工程实际相符;3 3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8 8.2.2.3 3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检查设备接地保护线连接可靠性。16对带有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实验,并做好记录。8 8.2.2.

30、4 4通电设备通电验收前,应检查回路绝缘并做好记录,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要求。8 8.2.2.5 5验收资料应按规定建立电子档案,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1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文件和涉及性能的相关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文件等;2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质量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与管理措施实施记录;3 3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4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5 5各分部工程及室外工程验收记录;6 6设备系统试运行及调试记录;7 7其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有影响的技术资料。8 8.2.2.6 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方宜参与竣工验收工

31、作。17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1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8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本规程引用下列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32、规范GB 5006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 2931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 33004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1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既有公共建筑超低能耗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2301/T 126-2023条 文 说 明20编编 制制 说说 明明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广泛调查、认真总结工程实践,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

33、和做法,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为了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正确和执行条文规定,本标准编制组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过程中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21目目次次1总 则.223基本规定.234配置原则和要求.234.1设施设置.235 工程设计.245.1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245.5设施防护.24221 1总总 则则1.1.0.10.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34、发201573 号)、国家发改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推动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置、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特制定本规程。1.0.31.0.3本规程不适用的特定行业,如公交公司专用充电站,车间、仓库使用的室内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等,也不适用于沿公路、市政道路独立建设的公共充电站。1.0.41.0.4充电设施涉及到许多方面与专业的内容,符合各相关的规范与标准是必需的,但将全部的相关规定都列入本规范非常困难,故做出本条规定。

35、1.0.51.0.5充电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配建,不仅应满足目前的要求,还需具有适当的前瞻性,充分估计将来的发展趋势,留有发展余地。233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0.13.0.13 3这几条均为充电设备配置的标准化要求。3.0.53.0.5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依据关于做好新建居住社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黑建设20221 号)。“预留安装条件”系指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的需要。4 4配置配置原则原则和要求和要求4.14.1设施设施设置设置4.1.14.1.1基于目前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现状,大电流充电时火灾危险性增大,电池着火

36、后又难以扑灭。为保护建筑物内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特做此规定。条文中 7kW 是我国标准的交流充电桩额定功率,便于与产品标准配合。4.1.24.1.2考虑节能和节约投资,同时为便于管理,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适当集中布置成单元区;对于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停车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布置宜兼顾各个建筑功能区的使用,过于集中布置将造成部分用户停车后步行距离较长,因此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为便于消防救援与疏散,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245 5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5.15.1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5.1.65.1.6有些充电设备自带底座或较高的支架,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包括充电设备自带底座或支架。5.1.85.1.8 本条主要考虑处于视频监控下的分散充电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5.55.5设施防护设施防护5.5.35.5.3本条根据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通用规范 GB55024 编制而成。具体做法参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与安装18D705-2。5.5.65.5.6对充电设施安装场地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监测,有利于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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