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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精神及其主要特点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游戏的解释;第二部分介绍了游戏对成人和儿童的作用;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外一些游戏观;第四部分介绍了关于游戏人的解释;第五部分介绍了游戏精神及游戏精神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游戏、游戏观、游戏人、游戏精神
一、关于游戏的理解
中国传统思想中没有形成系统的游戏学说。但孔子的“游于艺”和庄子的“庖丁解牛”可以算是开启了中国游戏学说之源。孔子的“游于艺”中反映的是一种游刃有余、自由的状态,一种对“六艺”的技艺的完全掌控后的自由感。庄子“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游”,反映的是一种把握事物规律后自主控制的技术状态。此外,庄子思想中对游的论述:“乘天地之正,而御六气之辩,以游无穷者”。[1]以及庄子的“逍遥游”中的“游”,是思想不受束缚的自由的“游”,是游于道或游于自然的自由与快乐。
“游”字,《说文解字》释为:“游,锦旗之流也。”其本义为“古代连缀旗帜正幅下面的垂饰”,后人引申为“人或动物在水中行动”。《诗经.郡风.谷风》日:“就其浅矣,泳之游之。”又由此引申为“虚浮不实”和“放纵”。后《易》、《后汉书》等后世典籍皆延续了“浮夸”与“放纵”之义。而“戏”字,据《汉语大词典》,有“游戏逸乐”、“歌舞杂技等的表演”、“戏剧”等七种解释。因此,“游戏”一词,就其本质意义上而言,是指“感性的取乐”,是虚浮不实的,与某种郑重的、严肃的存在相抵悟的。
关于“游戏”,《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⑴娱乐活动。如捉迷藏、猜灯谜等。某些非正式比赛的体育话动,如康乐球等也叫游戏。⑵玩耍:几个孩子正在大树底下~。”《辞海》对游戏的解释,更是明确地将其限定在体育和娱乐的范围内。它是这样解释的:“体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娱乐的一种。有智力游戏(如下棋、积木、填字),活动性游戏(如捉迷藏、搬运接力),竞技性游戏(如足球、乒乓球)。游戏一般都有规则,对发展智力和体力有一定作用。”
二、游戏对成人与儿童的作用
游戏对成人来说,是作为工作和学习之外的一切带有休闲、渲泄性质、调剂身心的活动,是人们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的补充活动。“而且很多在表面上,形式上与正常的工作劳动并无二致的现实活动,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在不同的目的、心境支配下,便具有了不同的性质。”[2]
游戏对儿童来说不仅是一种补充活动,而且是儿童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生活就是一种游戏生活。正如朱自强所说的那样:“游戏之于儿童,是其生活本身,游戏的意义即生活的意义,游戏是纯粹的生活,生活是纯粹的游戏。”[3]游戏不仅是儿童的存在方式,游戏还是儿童认识世界的工具和手段,儿童是以游戏的形式和态度拥有世界,游戏是儿童对待世界的基本方式,他们的学习、生活等一切方面都渗透着游戏的精神和态度。“在儿童生活中,游戏是一种精神的体现,游戏是儿童理解、体验、超越生活的方式。”[4]
三、游戏观
西方的游戏说首先关注的是游戏具有的娱乐功能,及其游戏的自由特性;其次关注的是游戏是人的完满实现的一个条件,是人的一种生命冲动。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游戏具有独立性,是人认识真理的一个手段。
康德的游戏观可概括为:游戏是主体为了自己的内在目的,从而在不受他者的制约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
席勒曾说:“在令人恐惧的力量王国与神圣的法律王国之间,审美的创造形象的冲动不知不觉地建立起一个第三种王国,即欢乐的游戏和形象显现的王国。在这个王国里它使人类摆脱关系网的一切束缚,把人从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强迫中解放出来。如果在权力的王国里,人和人以力相遇,他的活动受到了限制,如果在职责的伦理的王国里,人和人凭法律的威严相对.他的意志受到了束缚;那么在美的社交圈子里,在审美的王国里,人就只须以形象的身份显现给人看,只作为自由游戏的对象而与人对立。通过自由去给予自由,这是审美王国中的基本法律。
”[5]席勒的“审美游戏”是关于兼具感性与理性的人以自身两种本性的内在和谐的方式进行的并因而具有整体性的“审美自由”的生命活动。
在伽达默尔那里“游戏在近代美学里指一种精神的自由活动,能力的自由活动,即一种主体性的活动。”[6]
斯宾塞的游戏论认为:游戏是生物体在谋生之外的闲暇时间里在剩余精力的推动下发生的对于谋生活动的模仿活动。强调的是剩余精力和模仿。
谷鲁斯的游戏论是由生物本能所驱动并作为生物本能的虚拟性表现的生命活动,是本能论和虚拟论。
赫伊津哈认为:游戏是生命体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即自为的从而在自愿的意义上自由的生命活动。
弗洛伊德的游戏论是人借助想象来满足自身愿望的虚拟活动。“各种理论力图发现引起儿童做游戏的动机,但是它们却没有把……对作游戏产生愉快的考虑放在突出的重要地位。”[7]可见他是将快感体验看作儿童游戏的重要动机,他强调的是满足愿望和想象。他认为“游戏能帮助儿童发展自我力量。通过游戏,儿童可以解决伊特和超我之间的冲突。游戏是由愉快原则促动的,它是满足的源泉。游戏也是缓和心理紧张和使儿童掌握大量经验的净化反应。”在他看来,游戏近乎儿童的本能,儿童就是在这种近乎本能力量的促动下游戏的。[8]
皮亚杰认为“游戏是学习新的复杂客体和事件的方法,是巩固和扩大概念和技能的方法,是使思维和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儿童在游戏时并不发展新的认知结构,而是努力使自已的经验适合于先前存在的结构。”[9]
桑代克则侧重从社会文化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游戏不是儿童的本能,它依靠社会上成人对它的强化,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的制约。因为每种文化都重视和奖励不同的行为,所以不同文化社会中儿童的游戏就反映了这些差别。在他看来,不同的社会文化类型决定儿童游戏的类型。[10]
罗伯茨和萨顿—史密斯研究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在儿童玩的游戏方面的差异。他们发现,如果社会强调责任和按吩咐行事,在这样的社会里长大的儿童就倾向于做碰运气的游戏;如果社会重视成就或成绩,这些社会中的儿童就喜欢玩身体技能方面的游戏;而在培养驯服性格的家庭里长大的儿童则倾向于玩计谋性游戏。[11]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游戏是生命主体以内在手段达到内在目的的活动。游戏包含有学习的品质、学习的目的和学习的因素。他把人的生命活动基本可以分成谋生和游戏两大块,其中谋生活动由两方面构成:劳动和消费。因此,人类三大基本活动是劳动、消费和游戏。[12]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它以自身为目的并又伴有一种紧张、愉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13]
四、“游戏人”
“游戏人”(Homo Ludens)的形象萌芽于18世纪,形成于20世纪初,“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14]席勒认为游戏是人类的自由本性和完整人格充分展现的途径与证明。
赫伊津哈正式提出“游戏人”的概念:“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它以自身为目的并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15]
在我国,石中英关于“游戏人”的论述最为全面,“游戏人”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人人都喜爱游戏。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原始冲动其他的一些冲动,如认识的冲动、宗教的冲动、功利的冲动等,都只不过是游戏冲动的外在表现。游戏的冲动不仅仅表现于人类的儿童时期,而且贯穿人的一生。第二,人人都生活在游戏之中。生活就是由一系列不同类型的游戏构成,活着就意味不断参与游戏和创造新游戏。就是一些非常严肃的社会活动,如政治、经济和科学研究等,也都有着大量游戏成份:装扮、自居、陶醉、外在的关注、规则与自由之间的适度张力等等。上面所说的
“宗教人”、“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的形象也只不过是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类为自己所设计的不同的游戏角色而已。第三,人人都是“游戏者”。理解人,就是理解人所参与的游戏;反过来,理解了人所参与的游戏,就理解了游戏中的人。第四,人人只有在游戏中才能“成为”和“看到”他们自己,才能避免司空见惯的“异化”危险。总之,“游戏人”的假设认为,游戏不仅是日常生活中一类普通娱乐活动,而且是人类共有的本性,是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各种文化的“母体”。[16]
五、游戏精神及其主要特点
(一)游戏精神
1.国外关于游戏精神的论述。
赫伊津哈指出最纯正的游戏精神是自由和谐的。即游戏的人正在创造着自己,其主、客观世界是和谐融合的。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认为,游戏世界是一个神圣的领域,游戏具有自身特有的精神:一种自成目的的精神,一种积极开放的精神,一种自由想象和大胆创造的精神,一种平等的精神,一种过程就是结果的非功利精神,一种不断自我生成、自我更新的精神,一种不断创生的精神。
班马认为儿童形象的“游戏精神”就是儿童形象身上的一种游戏天性。他对此作了简单的定义:“游戏精神就是‘玩’的儿童精神,也是儿童文学的深层基础。”[17]
他把儿童形象的“游戏精神”概括为“玩”的精神。无独有偶,刘绪源与班马不谋而合,也有类似的看法。他在《儿童文学的三大母题》中认为:“‘游戏精神’就是‘放手让他们去玩’。”[18]
这两种看法基本上是一样的,虽然都是从直观的角度进行感受性的定义,但是其中蕴含着“游戏精神”的内涵,即自由与快乐。“放手让他们去玩,”说明游戏的主体儿童是完全自由的、是无拘无束的,他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自主地活动。他们进行活动的目的是“玩”,是为了获得一种快乐与满足,此外没有其它外在的目的。它是儿童内在生命力的自由舒展、释放,是对自由、自主与力量的追求。儿童形象的“游戏精神”在小说中主要表现为儿童情趣,“儿童情趣是少年儿童的想象、思想、情感等心理状态及与之相应的行为、语言在文学作品中的艺术反映。”[19]是儿童生命自有的无穷乐趣。在儿童文学领域里“游戏精神”还指儿童文学家的一种创作心态或思维特征。真正的儿童文学作家,正是游戏性心态得到了特别的发展的作家。许多经典的游戏文本的成功之作如《爱丽斯漫游奇境记》、《长袜子皮皮》等正是作家在这种游戏性的写作状态之下产生出来的。[20]
2.国内关于游戏精神的论述也很多。
王泉根的观点:“游戏精神是人类原始心理的一种直接释放,在彻底的忘我的不再受制于社会化规则束缚的游戏中,人的生命于是就进入了另一个境界——返朴归真,回归自然。”
[21]
吴航提出游戏精神包括:“自主的精神、平等的精神以及在自由与限制之间保持适当张力的精神。” [22]
黄行福提出:“所谓游戏精神,就是一种自由精神,一种创新精神,一种探索精神,是多种精神的结合。” [23]
候会美提出,“自由精神、体验精神、主体精神是游戏精神中的基本精神。自由精神是游戏者的一种精神解脱和心灵澄明自由的情感状态,它表现为游戏者自由自觉的活动。主体精神则主要表现在游戏者在游戏活动过程中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是主体间的一种和谐统一的精神。”[24]
李敏提出游戏精神集中表现在开放、自由两种精神上。其中,“自由的游戏精神,应该是合乎法则而又摆脱法则以达到自由的精神,它既是对个别的具体的实际物质环境的摆脱,也是对理性束缚的突破。这里的
‘自由’不是绝对的,无底线的,它是限制与超越的平衡与和谐。”[25]
黄晨定义了文本中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就文本的游戏精神而言,其应包含像个层面的美学意义:一是显层面,就有游戏的外在特征,富有玩的色彩和功能;二是潜层面,揭示的是游戏的本质,具有儿童哲学的意义——自由、力量和自主,表达潜隐的儿童生理和心理能量要求释放投射的愿望。”[26]
“儿童文学中的“游戏精神”,不光是一种心理的因素,还是一种智力的因素,它更是人类共通的原始感情,这种原始的感情存在于人类心灵的深处,并且不分年龄和种族的限制,它表现为自由、热闹、欢乐、有趣、愉悦等一系列轻松的外在形态,但同时又不乏种种深刻的内涵。”[27]
周彦在《试论游戏精神与幼儿文学》一文中提出:“幼儿文学的游戏精神是指蕴含在文本之中的,通过幼儿游戏的外在特征传达出的、暗含幼儿审美追求,使他们的诸多愿望能在阅读过程中得以达成的文本精神。”‘习王金和对周彦的定义进行扩大化处理,用“儿童”一词来替换“幼儿”两字,于是,幼儿文学的“游戏精神”便扩大为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简而言之是一种文本精神,是儿童文学最重要的美学特征和审美基准。
(二)游戏精神的特点
1.游戏精神的自由性
(1)自由
第一,国外关于自由的论述。
在古希腊,伊壁鸿鲁说:“当我们说快乐是一个主要的善时,我们并不指放荡者的快乐或肉体享受的快乐。我们所谓的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不断地饮酒作乐,享受童子与妇人的快乐,或享用有鱼的盛宴,以及其他珍馐美羹,都不能使生活愉快,使生活愉快的乃是清醒的静观,它找出了一切取舍的理由,清除了那些在灵魂中造成的最大的纷扰的空洞的意见。”[28]伊壁鸿鲁所说的自由显然是一种在主体内心建立起来的虚幻的自由,是一种心灵的自由。
生命的自由境界获得,关键在于摆脱各种决定论的束缚。自由生命也就是能挣脱自然和社会的双重束缚的生命。人类生命的自由只是一个有待实现的“可能性空间”,它存在于必然世界之中,所谓可能也就是由必然规律提供一种选择。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提出,作为“必然王国的彼岸”的“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就像德国学者所指出的,马克思“使自由与必然在必然的基础上相互协调”。[29]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自由在黑格尔眼里本义是自主独立,是自为的存在。黑格尔说:“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30]“假如我是依靠自己存在的,那我就是自由的。”[31]
海德格尔也说“心境越是自由,越能得到美的享受”[32]
霍布斯把自由看作是人的一种自然的权利,他说:“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33]“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34]霍布斯眼里的自由显然是指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
第二,国内关于自由的论述。
自由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石中英教授认为“自由,是指人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领域中自主地思考和采取行动的一种权利或状态”。[35]这一定义表明自由不仅是人们在某种条件下所处的状态,还是对现实的一种行动。
董虫草认为生命活动的自由与否其实取决于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而与目的或手段的具体内容无关。要判断生命活动是否自由,必须兼顾到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从哲学层面看来“目的是系统事物所欲达到的自身或他者的某种存在状态或自身与他者的某种存在关系,手段是用来达到目的的事物。”[36]目的与手段又都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的。游戏活动就是一种以内在手段谋求内在目的的生命活动。
(2)游戏精神的自由性
第一,国外关于游戏精神的自由性的论述。
最早把游戏定性为自由生命活动的思想家是康德。在康德眼里,游戏就是一种自由的生命活动,他说:人的“每一种活动不是一种劳作(有目的的活动),就是一种游戏(有意图而无目的的活动)。”[37]
康德认为,自由是游戏的灵魂所在,艺术之所以与游戏相通,就是因为游戏是一种自由的活动,它标志着人的精神的自由和生命力的畅通。
实际上,康德是在用“目的”的有无来解释生命活动自由与否的原因,游戏是“无目的”的因而是自由的。但是根据康德在《判断力批判》,我们发现康德在论游戏时所说的“无目的”是指“无外在目的”,因而可以说是“无目的”的,“有意图的目的”是指“内在目的”,可以说是有目的的。游戏是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生命活动,游戏“无(主观外在”目的“却有意图(主观内在目的),人的内在目的的活动是自由的,外在目的的活动是不自由的。”游戏的内在目的性使游戏具有一种自为意义上的自由。[38]
在游戏过程中,正如尼采所声称的那样,“有各式各样的眼睛,因而有各式各样的真理。”所谓开放的游戏精神,是指对生活、对世界的全面开放,游戏者不必违心地限定思想,不必拘泥于既定的观点和材料,相反,为了更真实地表达自己,他们需要努力打破各种程序式的条框限制。游戏本就是人、生活、世界的统一体,它一旦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就必然要求人在游戏、生活和世界之间走进走出。
席勒在《审美教育书简》中写道:“说到底,只有当人是完全意义上的人,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时,他才完全是人。”[39]席勒曾说事物的被我们称之为美的那种特性与自由在现象上是同一的。
赫伊津哈认为,游戏的第一项主要特征就是游戏者的自由性。赫伊津哈认为:“游戏最主要的特征,即游戏是自愿的,是事实上的自由。”[40]
莱格尔说:“所有神圣的游戏,仅仅是对无限的世界的游戏。”开放的游戏是变动的,因而当人们采取游戏的形式解决某个具体问题时,就不会用意识去限制思维,而是会穷尽所能考虑到的一切方式去达成目标,积极地游戏,主动地探索,在共同协商中走向一致。[41]
伽达默尔认为“人类游戏需要活动空间,但这种活动空间不单纯是表现自身的自由空间,而是一种特意为游戏活动所界定和保留的空间,游戏就是牺牲自由和接受限制,因此人类游戏都给从事游戏的人提出了任务,游戏的人好像只有通过把自己行为的目的转化到单纯的游戏任务中去,才能使自己进入表现自身的自由之中。” [42]
第二,国内关于游戏精神的自由性的论述。
在游戏活动中,因活动的无目的又合目的性,人感到了极大的快乐。这种活动是使人感到为人的自由的快乐,并由此带来美的体验。朱光潜说:“生命就是活动,活动才能体现生命,所以生命的乐趣也只有在自由活动中才能领略到,美感也还是自由活动的结果。”[43]时至今日,将美感视为生命的一种自由境界的观点,早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高燕,李贵认为游戏的基本精神是自由,是指游戏者在游戏中自由思考、采取行动并伴随着一种精神超脱的情感状态。游戏的自由精神是游戏者一种精神的解脱和心灵澄明自由的情感状态。游戏指向人的自由,追求生命的自然绽放。在游戏中,游戏者摆脱外在的强制与压力,完全沉迷于游戏,一切都在自然中进行。“‘戏’的意义仅在于‘游’的过程中自由自在的状态,而没有任何终极目的”。[44]
2.游戏精神的人本性
(1)对人的重视
在智者派的学说里,人被看成为宇宙的中心,古希腊哲人普罗塔哥拉有一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衡量存在的事物所以存在的尺度,也是衡量不存在的事物所以不存在的尺度。”[45]
黑格尔认为,自由不仅依赖于理性,而且依赖于感性。灵魂与肉体分不开,灵魂的自由(安静)离不开肉体的无痛苦。“只要我活着,我的灵魂就与肉体分不开,肉体是自由的定在,我有了肉体才有感觉。”[46]而且,他甚至认为自由的实现离不开人的情欲。他说:“这一大堆的欲望、兴趣和活动,便是‘世间精神’为完成它的目的——使这个目的具有意识,并且实现这个目的——所使用的工具和手段。”[47]
瑞士著名古希腊罗马文化研究学者安·邦纳说过:“全部希腊文明的出发点和对象是人。它从人的需要出发,它注意的是人的利益和进步,为了求得人的利益和进步。它同时既探索世界也探索人,通过一方探索另一方。在希腊文明的观念中,人和世界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反映,即都是摆出彼此对面的相互照映的镜子。”[48]
文德尔班更是在探讨价值时说:“价值不是作为客体自身的某种属性而被发现的。它存在于某个欣赏它的心灵的关系之中,这个客体满足了心灵的某种愿望,或在心灵受到环境刺激时,它能激起心灵的某种愉悦的情感:离开了意志与情感,就不存在价值这类东西。”[49]
自主性是自我成为主体、控制自己时所产生的。是指人能够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判断并选择。“自主有两个尺度。第一个尺度描述个体的客观状况、生活环境,是指相对于外部强迫、外部控制的独立、自由、自决和自主支配生活的权利和可能。第二个尺度是对主观现实而言,是指能够合理运用自己的选择权利,又明确目标,坚韧不拔和有进取心。自主的人能够认识并且善于确定自己的目标,不仅能够成功地控制自己的环境,而且能够成功地控制自己的冲动。”[50]
“主体”与“客体”各以对方的存在为自身存在的前提,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是活动主体区别于一般人,特别是区别于活动客体的特殊性,是作为消极、被动、盲目的客体性的对立面而提出的,它在通过同客体的对比中来揭示主体的规定性。人的“主体性精神”是“比人性更深刻,更高级的层次,是人性的核心内容,是人性之精华”。[51]
(2)游戏精神的人本性
康德将“游戏”解释为“活动的自由和生命力的畅通”,是人的诸认识能力的一种自由协调活动。
从康德对“自律”的分析来看,“自由”也就是“自主”,即自己决定其行为。在审美活动中,作为生命最高追求的自由境界,只能以个体为本位,有依赖对主体个性的坚持和张扬。但是,这种自由协调活动并非自然到达的,而准确地说应该是主体发挥生命力影响于客体。只有在客体具有合目的性形式,而且主体处于自由状态,“游戏”活动才有可能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客体的无目的性的合目的性形式与主体的诸认识能力有一个相合致因而平衡谐和的关系,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游戏”状态才有可能。在“游戏”活动和“游戏”状态中,虽然主体(人)和客体处于一种平衡和谐状态中,但主体(人)却始终处于主导性地位。因为“游戏”状态的形成是客体的无目的性的合目的性形式符合于人的诸认识能力。换言之,这种自由游戏中的自由并非无规则的自由,而是主体性高扬的自由,是人性之光的外溢。
3.游戏精神的幻想性
德国美学家谷鲁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指出儿童游戏是未来生活的预习性学习,据此我们可以推测儿童扮演成妈妈照顾宝宝、扮演成老师讲课、扮演成医生急救等等是未来角色的学习,但更多的时候儿童似乎是为了在扮演的幻想中获得快感。
胡伊青加认为“儿童在编造某种想象,变成了较他平时不同的、更美丽、更崇高或更危险的某种人或物。他想象自己或为王子,或为爸爸,或更危险的某种人或物……”[52]
史蒂文森写道“他把一张椅子作为堡垒来围攻,或作为一条龙来勇猛地来砍,……他能跟一只固定的煤斗小战一个钟点,在令人迷离的庭院中,他能不动声色地看着园丁,为那天的晚餐认真掘着洋薯。”[53]
班马说:“游戏精神是人人自小首先获得的心理快乐,真正纯粹的儿童文学作家,正是在于游戏性心态超人的得到了特别的发展,以至许多真正透露儿童气息的神使天成式的作品,往往产生于一种‘戏作’的写作状态之中,写作的本身,对作者的本体来说是溶为一致、和为一念的游戏性快乐,这并不是儿童文学创作的不认真态度,而正是绝少道学气的游戏精神可能产生的真正儿童气,它暂时丢弃了思辩,丢弃了法则,升起了本体中狂野的想象、玩闹的情绪,实际上深藏着儿童美学的规律。"[54]
赫伊津哈认为“对游戏‘只是一种假装’的意识,绝不妨碍游戏者以最大的严肃来从事游戏,即带着一种入迷,并至少是暂时完全排除了那种使人困惑的‘只是’意识。”[55]
幻想指的是一种心理品格,它引导人们从日常的思维方式中超越出来,自由地在理想境界中遨游,进行着心灵体验,以超前的形式对未来做出预想和判断。孙建江说“游戏精神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幻想性。”[56]例如小孩在把椅子排列成火车时,心里完全为“开火车”这个有趣的意象占据,丝毫不会去注意到他所开的是椅子,而不是车厢。开火车的小孩一方面觉得开火车有趣、神气,一方面又苦于开火车的现实不可能性,开火车的游戏是他弥补现实缺陷的一种方法。
季羡林在回忆儿时的阅读时说到,童年时读过的童话书“……鼓动了我当时的幼稚的幻想,把我带到动物的世界里,植物的世界里,月的国,虹的国里翱翔,不止一次地,我在幻想里看到生着金色的翅膀的天使在一团金色的光里飞舞。终于自己也仿佛加入到里面去,一直忘记了哪是天使,哪是自己……”[57]
4.游戏精神的体验性
游戏活动是一种内在手段和内在目的的生命活动,是一种独特体验。
生命哲学家狄尔泰认为“体验往往是指经历了一段时间或活动并对这段感知进行处理的过程;体验是个人对外部材料进行感知与同化的一种精神及情感过程。体验不是简单的感觉,而是一种行为以及对这一行为的解释性意识,是一种与当时的时间空间相联系的精神。[58]
陈华兴认为“体验总是伴随着生命活动,不断地经历生命,把生命中有意义的东西吸收进来,进行理解、体会、创新,从而使生命具有永恒的意义。”[59]
游戏的体验精神主要是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即它能使游戏者感到愉悦,这是衡量一种活动是否是游戏的重要标志之一。一种真正令人愉悦的游戏,恰如伽达默尔所说“游戏者恰如其分地处在乏味和焦虑这二者之中”。[60]这种介于焦虑感与厌烦感之间的最佳状态就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奇凯岑特米哈仁(Csikszentmealy)所称为的“涌流”(flow),类似于马斯洛(M as low)提出的“高峰体验”。[61]
5.游戏精神的合作性
游戏者自己积极参与游戏活动也意味着游戏者在发挥自我主体性的同时要尊重他人的主体地位,学会与他人合作。“游戏总是行进在主体间的一致中,止步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对抗中”。[62]
游戏需要发挥人的主体性来积极主动参与到游戏活动之中,但也需要游戏者之间的协作、协商。因为“人的主体性也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失去了价值维度的浸润,它将是一种极具破坏性甚至毁火性的精神力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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