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你委报送的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市发改请20099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内容:新建六盘水市儿童福利院综合楼4994.49平方米,设置床位250张。项目建设于钟山区朝阳片区凤凰办事处明湖村,两水线北侧原市林业科研所建址。二、原则同意项目总体设计,下阶段工作中,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776号)并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进一步优化功能设置,切实加强安全和无
2、障碍设计。三、原则同意建筑总平面布置,在下阶段设计中,院内道路等设计应结合地形情况并按照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根据儿童心理特点优化室外环境设计。四、原则同意建筑的平面功能布局和交通组织设计。在下阶段工作中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结合使用要求及收养儿童特点进一步复核和完善,综合楼应严格控制办公用房规模,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设置各类功能用房;宿舍楼应妥善设置洗浴用房,优化婴幼儿室的交通组织。五、同意建筑的立面设计,下步工作中应妥善利用地形优化设计,方便使用、节约投资。六、同意建筑采用框架结构型式,抗震按七度设防。在下阶段设计中,应按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关规范等对结构体系进一步复核验算,确
3、保工程安全。七、同意采用孔桩基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地质详勘报告和相关规范进一步优化基础设计。八、原则同意电气和给排水设计,但应按照相关规范复核所选用的设计参数。九、同意节能设计,完善消防设计。十、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的进行优化调整。十一、本工程的合理建设工期为一年。十二、经审定,概算总投资为780万元(详见附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控制投资,加快工期,确保工程质量。请遵照执行。附表(略)新的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坐落在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9900平方米,绿
4、化率达69%,拥有床位1000张,这是上海社会福利院事业领域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总投资约1.5亿,硬软件设施达到亚洲第一,世界领先的水平。其环境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负责设计。走进这个新家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像走进美妙的动画片:卡通钟楼站立在“星星广场”,主题雕塑是九大行星围绕太阳运行,新家的建筑分别涂上鲜红、明黄、海蓝等色彩,每间房屋的窗台都很低,这样肢残儿童趴在地上,也能清楚地望见外面的世界。新家的花园则更美了,在明快鲜艳的色彩中,处处感受到盎然的童趣和以孤残儿童为本的建设理念,绿化建设要求树木花草无毒无刺,还要求相当一部分花草可触摸性,让盲童也能感受绿色世界。全面建成后的儿福院,不仅是“春有花
5、,夏有荫,秋有果”的花园,也是孤残儿童认识自然的生态园,在“星月童话”,“未来花园”,“青春小圃”,“屋顶花园”等等主题院内,一年四季的花朵飘出不同的香气,可以让残疾及孤儿与健康孩子一样迎接春天,感受自然。也可以在花园内种花、种草、种蔬菜、喂养金鱼,而微型动物园里的小狗、小猫、小兔等小动物们也伴着孩子一起成长。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一个集收养、康复、医疗、特教、文娱、培训、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儿童福利机构,儿福院的建成为今后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展示本市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衷心祝愿上海的儿童福利事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祝愿所有的孤残儿童拥有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新的上海市
6、儿童福利院坐落在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占地面积7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49900平方米,绿化率达69%,拥有床位1000张,这是上海社会福利院事业领域投资最大的一个工程,总投资约1.5亿,硬软件设施达到亚洲第一,世界领先的水平。其环境由上海市园林设计院负责设计。走进这个新家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像走进美妙的动画片:卡通钟楼站立在“星星广场”,主题雕塑是九大行星围绕太阳运行,新家的建筑分别涂上鲜红、明黄、海蓝等色彩,每间房屋的窗台都很低,这样肢残儿童趴在地上,也能清楚地望见外面的世界。新家的花园则更美了,在明快鲜艳的色彩中,处处感受到盎然的童趣和以孤残儿童为本的建设理
7、念,绿化建设要求树木花草无毒无刺,还要求相当一部分花草可触摸性,让盲童也能感受绿色世界。全面建成后的儿福院,不仅是“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的花园,也是孤残儿童认识自然的生态园,在“星月童话”,“未来花园”,“青春小圃”,“屋顶花园”等等主题院内,一年四季的花朵飘出不同的香气,可以让残疾及孤儿与健康孩子一样迎接春天,感受自然。也可以在花园内种花、种草、种蔬菜、喂养金鱼,而微型动物园里的小狗、小猫、小兔等小动物们也伴着孩子一起成长。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是一个集收养、康复、医疗、特教、文娱、培训、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新型儿童福利机构,儿福院的建成为今后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是展示本
8、市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窗口,我们衷心祝愿上海的儿童福利事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祝愿所有的孤残儿童拥有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儿童
9、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
10、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孤残儿童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按辖区内总人口数划分为以下四类: 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类别总人口数量(万人)床位数(张)一类400600350450二类300400(不含)250349三类200300(不含)150249四类10020
11、0(不含)100149注1: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各类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注2:辖区人口规模超过600万的城市,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辖区人口规模在100万以下的城市,宜在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设立儿童部。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
12、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五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第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别设区。儿童用房宜按照养育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
13、连体布局,规模较大的儿童福利院也可按功能分别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二十条 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符合3335m2/床、3537m2/床、3739m2/床和3940m2/床;其中直接用于儿童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经济发
14、达地区地级市的儿童福利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第二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用房类别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儿童用房生活用房10.7510.810.810.8610.8611.0211.0211.04医务用房1.451.611.611.771.771.991.992.06康复用房1.611.921.922.182.182.022.022.16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1.952.082.082.242.242.342.342.61行政办公用房2.362.572.572.852.853.053.053.10附属
15、用房2.663.023.023.353.354.154.154.23合计20.7822.0022.0023.2523.2524.5724.5725.20注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0.63计算。注2: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注3: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增加4%和6%。第二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用地面积指标应按23m2床核定。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充分考虑孤残儿童的身心发育特点,满足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并符合城市
16、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墙,内部交通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第二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类设计,并具有方便残疾儿童使用的设施。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第二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用房应以低层为主,不宜超过四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3.6米,垂直交通宜设置医用电梯。第三十条 儿童福利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
17、三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外观应符合儿童个性与心理特点,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第三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安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装饰应做到色调和谐、充满童趣,教育、康复等功能用房可根据需要设置单面可视玻璃观察窗。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生活用房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残障儿童居室应内设卫生间。第三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居室、活动室和有关康复、教育用房宜采用暖性、弹性地面,经常出入的通道应设防滑地面。卫生间地面应采用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材料。第三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
18、儿童餐厅的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供餐方式分别进行配置,并符合穆斯林儿童的饮食习惯。第三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的楼梯和台阶、通道两侧应设置两层扶手,下一层扶手的高度宜为0.65m。 第三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第六章 建筑及相关设备配置第
19、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应根据对孤残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的功能要求配置建筑及相关设备。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防火
20、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教育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四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附录一 各类儿童福利院功能用房详表功能用房项目构成类型备注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儿童用房生活用房儿童居室包括各类儿童居室(婴儿房、幼儿房、学龄前儿童房、学龄期儿童房、残障儿童室、单元式居室)。起居游戏室配餐/配奶室儿童餐厅理发室医务用房检查室四类不单设。诊疗室抢救室药房一、二类含配药间
21、。计划免疫室化验室观察隔离室包括观察室和隔离室。B超室心电图室三、四类可与B超室合并建设。消毒室医护办公室包括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康复用房脑瘫康复训练用房包括大运动训练室、作业疗法室、引导式训练室、认知训练室、感觉统合室、物理训练室、言语训练室等。聋儿语训室三、四类聋儿语训室可与言语训练室合并建设。自闭症疏导室三、四类自闭症疏导室可与心理辅导室合并建设。智障儿童康复室肢残儿童康复室心理辅导室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教室包括文化课教室、多媒体教室和计算机教室。图书室文艺活动室包括音乐室和舞蹈室。美术室手工室三、四类手工室可与美术室合并建设。体育活动室技能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社工工作室行政办公用房服务厅
22、包括登记室、信息采集室、入院检查室等。接待室值班室含监控室。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部门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三、四类不单设。多功能厅职工活动室附属用房门卫室公共厨房包括操作间、主食间、副食间、冷荤间等。职工餐厅护理员休息室锅炉房配电室库房含被服库、捐赠物资库、药品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车库公共浴室洗衣房含消毒室、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公共卫生间注:表示应具备。附录二 儿童福利院主要名词解释1.儿童福利院:指为孤、弃、残儿童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事实孤儿”,如服刑人员事实上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散居在亲友家中的孤儿等,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
23、会福利服务机构或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2孤儿:丧失父母的儿童。3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4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5残疾儿童:14周岁以下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的儿童。6家庭寄养:把失去家庭的孤残儿童托养在一个家庭的儿童养育方式。7类家庭养育:指通过招聘“爱心父母”,在儿童福利院内和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家庭”来进行养育的模式。8婴儿房:指自出生后到1周岁的新生儿及婴幼儿居住的用房。9幼儿房:指1周岁到满3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10学龄前儿童房:指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居住的用房。11学龄期儿童房:指67周岁及以上儿童居住的用房。12残障儿童
24、房:指肢体残疾或智力残疾儿童居住的用房。13单元式居室:指供“类家庭”养育模式下的儿童及其“爱心父母”居住的单元式用房。14起居游戏室:指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进行活动的用房。15检查室:用于为儿童进行身体检查的用房。16抢救室:用于新生儿抢救或其他儿童急救的用房。17计划免疫室:用于为儿童注射疫苗的用房。18观察室:对新入院儿童进行隔离观察的用房。19隔离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儿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进行隔离治疗的用房。20大运动训练室:指对脑瘫儿童进行如翻身、仰卧、爬行、跑步、跳跃等大运动训练的用房。21作业疗法室:指针对脑瘫儿童设置的用于训练上肢及手的精细协调动作的用房。 22引导式训练室:
25、由引导员医师对脑瘫儿童进行语言、思想、肢体等全方位互动交流的综合训练用房。23认知训练室:训练脑瘫儿童认识物体、自然环境知识、社会环境知识等认知能力的用房。 24感觉统合室:指针对脑瘫儿童的触觉、嗅觉、味觉等感觉等进行感知能力训练的用房。 25物理训练室:指借助器械对脑瘫儿童进行训练的用房,如水疗、针灸、电疗等。26言语训练室:用于对脑瘫儿童的言语功能进行针对性训练的用房。27聋儿语训室:指对聋哑儿童进行语言、听力训练的用房。28自闭症疏导室:指对自闭症儿童进行疏导的用房。29智障康复室:指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30肢残儿童康复室:指对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31心理辅导室
26、:指为儿童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的用房。32图书室:供儿童阅览图书的用房。33文化课教室:对儿童进行素质、文化知识教育的用房。34计算机教室:为儿童讲授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35技能培训室:对青少年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36社工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37服务厅:在接收孤、弃、残儿童时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办理手续等服务的用房。38接待室:接待收养、寄养、助养家庭父母及其他外来人员的用房。39多功能厅:供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40职工活动室:供工作人员锻炼和活动的用房。41公共厨房:为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和工作人员准备日常饮食
27、的用房。42护理员休息室:供儿童护理员和其他需值班住宿的人员值勤、休息的用房。附录三 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第一章
28、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孤残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儿童福利院担负着孤残儿童的抚养、康复、教育等重要使命,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是保障孤残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党和国家历来关心重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一是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事业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随着社会观念的迅速转变
29、,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单亲家庭、问题家庭的数量将不断增加,无人看护的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儿童以及闲散未成年人的照料、管理将成为更大的社会问题。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儿童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是传统的儿童福利对象,即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孤儿、弃婴、社会上的散居孤儿等;另一方面还要覆盖到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如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无人抚养的长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二是不断加强和完善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完善福利设施”,使孤残儿童“和其他小朋友一样,
30、在祖国的同一片蓝天下健康幸福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孤残儿童手术康复、家庭寄养经费投入和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并将儿童福利机构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民政部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儿童福利
31、机构建设蓝天计划”,资助地方政府在大中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然而,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和缺乏必要的建设标准,我国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普遍存在数量少、规模小、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健全、功能不完善、居住条件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孤残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孤残儿童服务,切实保障孤残儿童权益。第二条 本条阐明
32、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福利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的儿童福利院数量少,设施差,远不能满足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第四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33、和指导思想、原则。儿童福利院是开展孤残儿童救助工作的基础设施,它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孤残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在设施建设中,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切实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差异,故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水平。第五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总体要求。儿童福利院作为孤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骨干,强调要“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同时要针对孤残儿童的不同身体和心理特点采取多种养育模式,如机构内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家庭助养、机构内
34、类家庭养育等,以促使儿童健康成长,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儿童福利院在建设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养育模式的设施需要,故本条作此规定。第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的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孤残儿童养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属于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要求发展改革部门 “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1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
35、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据此,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统一安排;其建设用地应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定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孤残儿童的养育、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儿童福利院应与其他福利、救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故本建设标准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儿童福利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
36、系。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及其依据。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与其服务对象,即孤残儿童的数量直接相关,而孤残儿童的数量与辖区总人口数量以及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很大关系,因此本标准以辖区内总人口数量作为确定儿童福利院规模的主要依据,并规定在确定规模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与孤残儿童数量等因素。同时,考虑到儿童福利院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因此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对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进行划分。 第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本建设标准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类,是参照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
37、意见(试行),并结合实际调研综合确定的。1、据调研,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绝大部分建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经对全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聚类分析,发现其中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占22.8,2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占20.4,3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占19.5,400万600万人口的城市占21.7,人口规模在600万以上的城市数量较少,占15.6。据此,本标准将儿童福利院根据各城市总人口规模划分为四类。2、据民政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统计,截止2008年7月,我国共有孤残儿童51.36万人,其中需要儿童福利院收养的为28.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万分之2.
38、15。据此,可根据各个城市的总人口数量推算出其辖区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总数。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城市总人口数量2.15?3、根据调研,在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中,最终进入儿童福利院进行供养的比例(实际供养率)约为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的35%40%,则儿童福利院的床位规模推算公式为:床位数实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实际供养率4、根据上述推算,得出附表1中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床位数,见附表1。同时,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按整数确定建设规模。附表1 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床位数总人口数量 (万)600400300200100孤残儿童实际需要收养数量 (人)12938
39、62646431215实际供养率 ()3540推算床位数(张)45234524615186规模床位数(张)4503502501501005、鉴于辖区人口数量在6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只有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可适当增加儿童福利院的床位数;同时,为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四类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下限定为100张床位,这也符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规模情况。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儿童福利院所应具备的养护、康复、教育等功能要求,儿童福利院不仅需要基本的生活供养设施,还需要提供医疗康复、教育以及技能培训等设施,同时为了正常开展工作还需配置必要的装备。第十二条
40、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根据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与规定,结合各地儿童福利院用房项目的设置情况,本条明确了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其中:生活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包括儿童居室、起居游戏室、配餐/配奶室、儿童餐厅和理发室等。医务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用房,包括检查室、诊疗室、药房、计划免疫室、化验室、观察隔离室等。儿童福利院的儿童年龄、身体状况各异,有新生儿、婴幼儿,还有大量有着各种
41、残疾或生理缺陷的儿童,为了保证他们的身体健康,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儿童福利院应“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本建设标准根据这一要求,确定了儿童医务用房的基本项目。同时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入院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等要求,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观察室和隔离室。康复用房是为孤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包括脑瘫康复训练室、聋儿语训室、自闭症疏导室、智障儿童康复室、肢残儿童康复室和心理辅导室等。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儿童
42、福利院中80%以上的收养儿童都患有不同程度的残疾,如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智障、肢体残疾、自闭症等,这部分儿童在通过手术和特别的护理、康复训练之后,往往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需要设置具有相应设施的康复用房,这也是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文体娱乐活动和技能培训的用房,包括各类教室、图书室、文艺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和技能培训室等。对孤残儿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儿童福利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有效地补偿孤残儿童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缺陷,发展其智力水平与技能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必须设置具有相应设施
43、的用房以针对儿童的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及活动训练。同时,为帮助大龄儿童更好地适应社会,提高生存本领,需要设置技能培训室。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则是确保儿童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公共厨房、洗衣房、库房和车库等。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场地。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并考虑到儿童好动的天性以及残疾儿童的室外康复需求,需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的儿童大部分都有肢体或智力残疾,因此儿童福利院的建筑设备中还应包括方便这些儿童生活和活动的无障碍设施。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选址要求。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为确保有效地进行养护、医务、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本条规定儿童福利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