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应急救援: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六百七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百七十三条*矿井必须根据险情或者事故情况下 矿工避险的实际需要,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 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 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电第六百七十四条电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 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
2、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 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第六百七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 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 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Q。第六百七十六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O 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 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电第六百七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
3、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第六百七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 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 及应急救援预案;露天煤矿应当向矿山救护 队提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 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提供的上述图纸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移,且 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4电第六百七十九条煤矿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自救器和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
4、的知识 和能力,能够在发生险情后第一时间组 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并签字 确认后方可入井。第六百八十条嗫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矿调度室;煤矿应当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 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 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翁第六百八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报告电话、值班人员发出警报后,必须在1 min内 出动救援。喙第六百八十二条。发生事故的煤矿必须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报请当地政府 和主管部门在通信、交通运输、医疗、电力、现
5、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嗫第二章安全避险第六百八十三条。煤矿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应当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令撤离险区,在撤离受阻的情况下紧急避险待救。第六百八十四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 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11b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第六百八十五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第六百八十六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 间不低于30毗n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
6、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六百八十七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 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 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 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 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 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 装供水阀门。第六百八十八条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布局、类型、技术性能等具体设计,应当经矿总工 程师审批。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
7、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 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第六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胴室,采区 避难洞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 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 护时间不低于96h。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嗣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嗣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 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第六百九十条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碉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洞室或者其他临
8、时避险设施.。第六百九十一条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 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对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 3/mino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电第六百九十二条煤矿必须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每天巡检1次;建立技术档案及使用维护记录。喙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六百九十三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嗓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 化管
9、理和24h值班。嚎第六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 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3 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 不少于9人组成。电第六百九十五条电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 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 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 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六百九十六条电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当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超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电第六百九十七条电新招收的矿山救护
10、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电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 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 员。电第六百九十八条电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 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第六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 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第七百条曦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 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 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第七百零一条。煤矿企
11、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 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 急调用等管理制度。:第七百零二条。救援装备、器材、物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应急救援工作 的特殊需要。第五章救援指挥喙第七百零三条。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 立救援指挥部,矿长任总指挥。矿山救 护队指挥员必须作为救援指挥部成员,参与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具体负责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工作O嗫
12、第七百零四条 翁 多支矿山救护队联合参加救援时,应当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负责协调、指挥各矿山救护队实施救援,必要时也可以由救援指挥部 另行指定。: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 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 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 措施。矿山救护队执行灾区侦察任务 和实施救援时,必须至少有1名中队或 者中队以上指挥员带队。第七百零六条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当设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待机小队和急救员值 班,设置
13、通往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配备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点,配备气体分析化验设备等相关装备。井下基地应当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专人看守电话并做好记录,保持与救援指挥部、灾区工作救护小队 的联络。指派专人检测风流、有害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电第七百零七条电 矿山救护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突发 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带队 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挥部。嗫第六章灾变处理嗫第七百零八条。处理灾变事故时,应当撤出灾区所有 人员,准确统计井下人数,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提供救援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组织人力、调配装备和物资参加抢
14、险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嗫第七百零九条进入灾区的救护小队,指战员不得 少于6人,必须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 听到信号的范围内行动,任何情况下严禁任何指战员单独行动。所有指战员进入前必须检查氧气呼吸器,氧气压力不 得低于18MPa;使用过程中氧气呼吸器 的压力不得低于5MPa。发现有指战员 身体不适或者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 排除时,全小队必须立即撤出。指战员在灾区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当至少休息8 h。第七百一十条灾区侦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侦察小队进入灾区前,应当考虑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施,规定返回的 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井下基地保持联络。小队应当按规定时间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应
15、当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二)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 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则反之。行进中经过巷道交叉口时应当设置明显的路标。视线不清时,指战员之间 要用联络绳联结。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 时,小队队形应当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三)指定人员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标记在图纸上。(四)坚持有巷必察。远距离和复杂巷道,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所到巷道标注留名,并绘出侦察线路示意图。(五)发现遇险人员应当全力抢救,并护送到新鲜风流处或者井下基地。在 发现遇险、遇难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六)当侦察小队失去联系或者没按约定时间返回时,待机
16、小队必须立即进入救援,并报告救援指挥部。(七)侦察结束后,带队指挥员必须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 结果。第七百一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在高温区进行救护工作时,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区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表27的规定。表27救护指战员进入高温 区的最长时间温度/4045 505560进入时间/min25 2015105。第七百一十二条电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电(一)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电(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必 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 的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甲烷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时,全部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向指挥部报告。(三)处理上、下山
17、火灾时,必须采取 措施,防止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巷道垮塌造成风流受阻。(四)处理进风井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和胴室火灾时,应当进行全矿井反风。反风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 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 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 反风。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 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五)处理掘进工作面火灾时,应当保 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进行侦察后再采取 措施。(六)处理爆炸物品库火灾时,应当首 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物品运出;因高温或者爆炸危险不能运出时,应当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七)处理
18、绞车房火灾时,应当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八)处理蓄电池电机车库火灾时,应 当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爆炸。(九)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须有充足的风 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翁第七百一十三条电封闭具有爆炸危险的火区时,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气体等抑爆措 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构筑进、回风密闭。电(二)封闭具有多条进、回风通道的火区,应当同时封闭各条通道;不能实现同时封闭的,应当先封闭次要进回风 通道,后封闭主要进回风通道。(三)加强火区封闭的施工组织管理。封闭过程中,密闭墙
19、预留通风孔,封孔时进、回风巷同时封闭;封闭完成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四)检查或者加固密闭墙等工作,应当在火区封闭完成24h后实施。发现已封闭火区发生爆炸造成密闭墙破坏时,严禁调派救护队侦察或者恢复密闭墙;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实施远距离封闭。第七百一十四条%爷髓饕煤尘)爆炸事故时应当遵。(一)立即切断灾区电源。(二)检查灾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温 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发现有再次爆 炸危险时,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电产默黔疆露要谨慎防止碰撞经遇难,并且没有火源时,必须先恢复 灾区通风,再进行处理。第七百一十五条。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事故,不得 停风和反风,防止风流紊乱扩大灾情。通风系统及设
20、施被破坏时,应当设置风障、临时风门及安装局部通风机恢复通 风。恢复突出区通风时,应当以最短的 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巷。回风井口501n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是否停电应当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 定。处理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还必须加大灾区风量,迅速抢救遇险人 员。矿山救护队进入灾区时要戴好防护 眼镜。第七百一十六条。处理水灾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点、影响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情况。根据被堵人员所在地点的空间、氧气、瓦斯浓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员所需的大致 时间制定相应救灾方案。(二)尽快恢复灾区通风,加强灾区 气体检
21、测,防止发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三)根据情况综合采取排水、堵水 和向井下人员被困位置打钻等措施。(四)排水后进行侦察抢险时,注意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事故的发生。第七百一十七条处理顶板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迅速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不能 恢复,应当利用压风管、水管或者打钻 向被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二)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浓度、观察 顶板和周围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0(三)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发生二次冒顶、片帮,保证退路 安全畅通。第七百一十八条处理冲击地压事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分析再次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可能性,确定合理的救援方案和路线。(二)迅速恢复灾区的通风。恢复独头巷道 通风时,应当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进行。(三)加强巷道支护,保证安全作业空间。巷道破坏严重、有冒顶危险时,必须采取防 止二次冒顶的措施。(四)设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支护情况,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第七百一十九条。处理露天矿边坡和排土场滑坡事故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员进入警戒区域。(二)救援人员和抢险设备必须从滑体两侧安全区域实施救援。(三)应当对滑体进行观测,发现有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时立即撤离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