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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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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相关基本概念1、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2、行政法:行政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用以调整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畜牧兽医行政: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畜牧兽医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既具有国家行政的特征又具有独自的特点。4、畜牧兽医行政法:畜牧兽医行政法是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

2、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所和草原监理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种畜禽管理 草原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

3、剂管理 动物防疫管理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兽药药政管理 兽医医政管理 第二章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学习要求1、掌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熟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手段和生效要件,了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部门配合。2、掌握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实施程序,熟悉畜牧兽医审验、报告和技术监测。3、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基本原则。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程序及相关的注意事项。4、掌握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概念、特点和强制执行的程序,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一、基本概念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畜牧兽医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畜牧兽医

4、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一定的程序依法赋予其某种畜牧兽医行政法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行为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行为。二、基本理论1、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作用(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证畜牧兽医管理秩序正常运转,促进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保障畜牧兽医行政法的贯彻执行。 (4)教育公民自觉守法。2、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实体要件 实施行政

5、执法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必须合法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确定和可能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执法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2)程序要求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3、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的程序:畜牧兽医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的基本程序是: 申请的提出 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 许可证的颁发和对不予许可的救济等。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的程序应当包括三个步骤:(一)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和资格,从业前必须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并填写申请书。(

6、二)审查,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技术人员、技术设备手段、场地设施状况、动物防疫其他条件等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允许其开业。(三)发证,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和个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凭诊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审查不合格的,讲明原因,要求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然后再申请审查,也可直接驳回申请。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特点: 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特点有: (1)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畜牧兽医行政

7、管理部门单方面的行为 (2)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违反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3)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的处罚 (4)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制裁 (5)畜牧兽医行政处罚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5、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依法适用于不履行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管理相对人。(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或应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依法请求的人民法院。(3)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本身不是一种制裁或惩处。第三章 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8、学习要求1、掌握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职责,重点理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熟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范围。2、理解并掌握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3、掌握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熟悉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4、掌握动物检疫的概念、性质和特点及怎样实施动物检疫。5、掌握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及措施,并能区别动物防疫监督与动物防疫行政法制监督。6、掌握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措施。一、基本概念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指由法定的机构、人员依照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检疫项目与对象、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

9、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动物防疫监督:指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从事动物饲养和经营、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生产、饲养和经营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二、基本理论1、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动物防疫法规定,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 1985年国务院发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国家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工作主管机关和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 动物防疫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畜牧兽医行

10、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1)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任务。包括: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负责监测和监督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

11、产品实施法定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和加盖验讫印章,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包括: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手续。负责对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出售、运输实施检疫。(3)对动物防疫实施监督,包括: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难、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屠宰厂、肉

12、联厂的选址、设计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行使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2、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对象的范围:(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头、蹄等。(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动物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 (4)动物防疫:主要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环节。 3、动物疫病预防的基本制度:(1)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制度 动物疫病预防对象的范围 实施预防的目标与步骤

13、 动物疫病预防的办法(2)计划免疫制度即强制免疫接种,应当将那些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并有良好疫苗的动物疫病列入强制性计划免疫范围,实行计划免疫接种。(3)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要指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4、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5、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管理(1)疫情统管制度即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

14、情,统一研究、制定动物疫情管理的方针、政策、基本的管理制度,划分公布权限,统一指挥,统一决策。(2)疫情报告制度即动物的饲养经营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疫情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报告的制度。农业部于1999年10月19日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使我国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更加规范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6、我国动物疫情实行快报的情况:(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4)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7、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

15、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封锁措施适用于一类传染病或二类、三类传染病呈爆发流行,或发生当地新发现的传染病。对跨行政区域的疫区实行封锁:一种是封锁疫区所跨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实行封锁。另一种是封锁疫区所跨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8、动物检疫的特点和分类(1)动物检疫的特点:公正性、独立性、权威性

16、、监督性、排他性。(2)动物检疫的分类: 进出境动物检疫 国内检疫:分为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检疫。9、检疫不合格的处理方式:(1)防疫消毒(2)无害化处理(3)销毁10、动物防疫监督的主要措施:(1)采样,即依法对检疫物采取微量的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以及其他病理材料标本等作化验之用的行为。(2)留验,即为防止因染疫动物产品移动导致扩散病原而将染疫动物留下进行检查定性,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3)抽检,即对依法已实施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抽样检查定性的行为。(4)补检,是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示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的行为。(5)重检,是指对虽经依法检疫

17、,但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动物、动物产品依法重新检疫的行为。(6)隔离,即将动物放到特定的场所单独饲养观察、定性、处理。(7)封存,为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扩散病原而采取的禁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移动的措施。(8)处理,比如防疫消毒、高温、熏蒸处理、焚烧、深埋处理、退回处理等。11、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经营(3)没收(违法所得、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转让、涂改、伪造的检疫证明等)(4)罚款第四章 动物生产行政管理学习要求1、理解和掌握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2、掌握草原管理的基本内容。一、基本概念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

18、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二、基本理论1、种畜禽法制化管理的必要性:(1)畜禽品种资源是畜牧业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基础(2)可以有效地加强畜禽品种资源的保护与新品种的培育(3)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4)保证种畜禽场的稳定发展2、种畜禽管理的基本内容:(1)畜禽品种资源保护(2)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3)种畜禽进出口管理(4)种畜禽场管理(5)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3、畜禽新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1)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明显,生产性能优良,遗传性状稳定,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2)经中试、区域试验增产效果明显,品种、繁殖率和抗病力等方面有一项或多面突

19、出优良性状(3)培育品种数量及畜禽结构达到品种要求标准(4)生产性能指标应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定的畜禽品种检测机构签署鉴定意见4、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入市场流通的种畜禽,必须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而且应当达到种畜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胚胎或其他

20、遗传材料的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他种畜禽场、种畜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6、草原管理的基本内容:(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2)草原的保护(3)草原的使用和建设管理我国第一部草原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后新的草原法于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五章 生猪屠宰管理学习要求1、掌握生猪屠宰管理的基本制度及生猪屠宰管理主管

21、部门及其职责。2、掌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日常畜牧兽医管理,了解生猪屠宰的基本过程。3、掌握生猪屠宰检疫管理的基本内容。4、理解和掌握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基本概念1、定点屠宰:即要求将上市的生猪送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或指定的屠宰场所去屠宰,禁止在指定的屠场所以外屠宰指定的动物。2、屠宰检疫:主要是指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是否携带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测、定性。二、基本理论1、生猪屠宰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讲,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22、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而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则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属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管理权限的一部分,应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2、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中的执法地位(1)依法协助验收已经建立的屠宰厂(场)(2)依法参与对屠宰厂(场)的审核(3)依法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3、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的条件:(1)定点屠宰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定点屠宰场必须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

23、和布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规定。 (3)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4)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定点屠宰场应当配备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仪器,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 (6)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7)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4、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的区别:(1)从概念上讲,屠宰检疫是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及动物的胴体、头、蹄、内脏等是否携带病原和致病微生物进行检测定性,而

24、肉品品质检验主要是企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出厂前就其新鲜度、水分、规格、重量以及其他卫生质量等进行检查定性,食品卫生检验则是对作为食品的肉类及其制品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行沙门氏菌、重金属、砷盐等食品卫生检验,就其检测项目、内容来讲不包括动物疫病病原的检测与定性。(2)从性质上讲,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都 是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法定的机构来实施,行使的是政府监督管理职能,是一种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而肉品品质检验则是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行为。(3)从内容上讲,肉品品质检验的范围要比屠宰检疫大得多,因为企业产品的质量是多方面的,包括形态规格、卫检指标、动检指标、肉品品质指标等多方面。而食品卫生

25、检验则是对经过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上市流通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进行检验,主要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对合格肉品的二次污染情况。(4)从实施主体来讲,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均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具体地说,屠宰检疫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食品卫生检验由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则由厂(定点屠宰场、点)自行确定人员实施,而不是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实施。(5)从法律后果来看,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的结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责任,而肉品品质检验是对产品质量作自身认定,无法律效力。(6)从目的上讲,

26、屠宰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均向社会和人民负责,而肉品品质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自身的信誉和效益,只对企业自身负责。5、违反生猪屠宰法规的行政处罚措施:(1)责令停产整顿(2)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3)处以规定幅度的罚款(4)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定点资格第六章 进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学习要求1、理解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定义和任务及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的主要内容。2、理解并掌握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及运输工作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方法。3、理解进出境动物检疫处理和行政处罚的办法。4、了解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分析。一、基本概念 进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我国国境的动

27、物、动物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所实施的检疫,是我国动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基本理论1、进出境动物检疫的任务:(1)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2)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2、进境动物检疫的基本程序:(1)签定双边检疫议定书(2)检疫审批(3)报检(4)现场检疫(5)隔离检疫(6)检疫放行和处理若检出一类动物疫病,全群动物或者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检出二类动物疫病,阳性动物禁止入境,作退回或者捕杀,同群其它动物在隔离场或其它指定地点隔离观察,阳性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出境检疫的程序:(1)报检(2)检疫(3)出证(4)离境第七章

2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学习要求1、掌握我国饲料工作法制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2、理解和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及管理要求。3、熟悉饲料添加剂的作用与地位,了解我国饲料添加剂的研究现状。4、了解我国饲料包装材料、容器的管理。5、了解商标法与商标的基本知识。一、基本概念1、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剂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2、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3、药物饲料添加剂:指为了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

29、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4、新饲料: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置型饲料。5、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指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二、基本理论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颁布的目的:(1)加强饲料的饲料添加剂的法制管理(2)提高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3)促进饲料工业发展(4)促进养殖业发展(5)维护人民身体健康2、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人员(2)生产场地(3)生产设备(4)质量检验(5)管理制度(6)卫生环境3、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

30、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准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1)申请:企业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2)受理: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1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审批:农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2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发证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程序:(1)申请:企业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和样品(2)受理: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

31、后,应在3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批准文号的决定,并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监测机构进行稞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3)发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试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二年,期满前6个月内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正式批准文号。有效期5年。6、管理注意事项:(1)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外的饲料生产,不实行许可证管理,也不要求申办批准文号;对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也不实行许可证管理。饲料经营是放开的,主要通过市场监督,进行“事后管理”。(2)生产许可证是相对企业而言,批准文号是对产品而言。先办生产许可证,才能开业生产。产品经过检验,取得批准文号后,才能出厂销售。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发放。产品

32、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第八章 兽药管理学习要求1、掌握兽药的概念及其分类,了解我国及其他国家兽药药政法制管理的概况。2、掌握兽药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3、掌握兽药经营管理及兽药经营许可政的发放办法。4、熟悉新兽药的研制管理。5、熟悉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6、了解兽药使用管理。一、基本概念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33、二、基本理论1、 兽药的范围: 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 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2、兽药管理的主管机关 兽药管理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社会的兽药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

34、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发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

35、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兽药GMP。对兽药实施GMP管理是1989年提出的,当年12月26日农业部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1990年1月1日起试行。1994年10月21日农业部又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并明确要求:2005年12月31日前老企业必须按GMP要求进行改造取证。 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农业部 于2002年3月19日正式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至2005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而且从

36、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37、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发证: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兽用生物制品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未经农业部批准,未取得生产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标准: 我国的兽药标准即兽药国家标准,不再设立兽药专业标准和兽药地方标准。 国家

38、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假兽药包括: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五)变质的; (六)被污染的; (七)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兽药包括: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39、;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中的禁止事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我国最近几年新颁布或修订的兽药管理法规:2001年11月29日修订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

40、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施行2002年1月1日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2年3月5日出台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002年6月19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实施2003年3月1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2004年11月1日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与老兽药管理条例有较大区别。考试题型简介本课程考试题型,原则上选用名词术语解释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判断改错或分析题、综合论述题及案例分析题等七种类型。每次考试不一定全部包括上述七种题型,但不会少于五种。题量一般控制在120分钟之内,只要认真复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试题是不成问题的。 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

41、只是对某一概念或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简要说明,一般只给出基本定义即可,无需作展开说明。例如: 1.畜牧兽医行政法:是指调整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动物检疫:是指由法定的机构、人员依照规定的方法与标准、检疫项目与对象、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实施检查、定性、处理,并出具结论性的法定证明的行为。 单项选择题 即几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正确,错选、多选或不选均无分,但不倒扣分。例如: 兽药生产必须符合GMP的规定和要求,通常所称GMP是指( C )。A、兽药管理条例 B、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C、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D、兽药

42、研制技术规范多项选择题 即在备选答案中至少选出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少选、多选、错选或不选均无分,但不倒扣分。例如: 下列属于畜牧兽医行政法律的是( A、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B、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C、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E、兽药管理条例判断改错或分析 判断改错或分析是在题干中给出关于某一知识点的陈述,考生首先对这一陈述的正误进行判断,然后根据要求进行改正或者分析其正误的原因。 判断改错题 即先判断正误,然后进行改正。例如: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合格证,才能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

43、答案:,改为:从1999年1月1日起,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种畜禽的生产经营。 判断分析题 即先判断正误,然后分析原因。例如: 发生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时也必须实行快报制度。 答案:这种提法不完全正确。1999年我国农业部发布了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快报的动物疫情往往危害较大或者疫情难以控制,实行快报的动物疫情应在24小时内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在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必须实行快报,而二、三类动物疫病一般不实行快报,只有在爆发流行、危害较大时才必须快报。 简答题 无论是正面回答还是驳论的简答题,题意要清楚,要求要明白,文字要简扼,又不能遗漏解

44、题所依据的必要条件。考生在审题作答时,只需全面准确地列出要点并作简要说明即可,无需展开论述。 论述题 在众多题型中,论述题所占分值较多,难度也较大。所合题目语意应十分清楚,已知条件是什么,求证是什么,不能含混不清。考生在审明题意后,才能紧扣中心,组织论点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 案例分析题 一般先给出一段案例材料,并结合相关理论知识设计一些问题。考生在阅读材料后,应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仔细分析与思考,审明题意,然后作答,注意有些问题无须展开论述。例如: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2003年5月14日,某动物防疫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在对某屠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场既没有患病动物隔离间,也没有污水、污物及

45、粪便的无害化处理设施,遂要求其停业整顿。 1、请给出正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指出法律依据。 2、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请简述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申领办法。 参考答案:1、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5条、52条和农业部15号令之规定,可给予的处罚措施(1)责令改正;(2)如拒不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具备条件的屠宰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因为我们就这么一辈子,几十年的光景,无法重来,开心也好,不开心也罢,怎么都是活着,那么何不让自己开开心心的过好每一天呢!生活虽辛苦,但我们一定要笑着过,以积极乐观的心态让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这样才不白来人世走一遭,才会无怨无悔。因为生活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不要总是悲观地认为自己很不幸,其实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还有很多;要学会适应,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学会宽容和理解,许多的苦、许多的累,都要坦然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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