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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计业务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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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1.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解决。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2.会计业务涉及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簿记的登记;
(4)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5)会计用于公司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6)内部的审核;
(7)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8)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涉及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3.会计业务的解决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有记账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账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解决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反政府法令范围内解决。
4.原始凭证关系钞票、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
5.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钞票、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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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业务的解决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7.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条 会计凭证解决程序
1.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通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别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有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2.原始凭证应先具体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1)法令明定为不妥的支出者;
(2)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通过不符者;
(4)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3.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与原则,但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以受款人的收据即可。
②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a.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b.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c.单价及总价;
d.交易日期;
e.本公司的昂首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③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a.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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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支付款项事由;
c.实收金额;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昂首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④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a.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b.支付款项事由;
c.实收金额;
d.收到日期;
e.本公司的昂首、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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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英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英文,一并附送。(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2.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房屋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协议、契约或开标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互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互换协议、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单据及总价;
⑤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⑥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①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②收入源与事实通过不符者;
③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④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⑤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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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账凭证或登账的根据。
4.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解决。
5.应具有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的核转及主办会计的会签,呈奉部经理的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6.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悉与原始凭证内所表达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账凭证。
7.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者。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4)商业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的事项未经记明者。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署名盖章者。
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不签章。
(6)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者。
(7)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8.凡由一科目转入他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账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账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解决方法者,不在此限。
9.钞票、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账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账者,可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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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会计簿记解决程序
1.会计簿记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2.根据记账凭证记入会计簿记时,除总分类账应先汇编“日计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过入外,其明细分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记入。销货簿、应收票据明细账及材料账得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入。
3.记账时其账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应悉与记账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4.日计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账簿的登记,均应以每日为准。
5.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1)日计试算表及账簿的登记,未具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者。
(2)过入总分类账未具规定的日计试算表者。
(3)日计试算表及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的内容与日计试算表不符者。
(4)记载缮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5)其他与法令不合者。
6.总分类账及明细账,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必要时,可斟酌实际情况改为以每周为准,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账户“本月合计”及“截止本月累计”,以利月报的编制。
7.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时;
(2)公司改组合并时;
(3)公司解散时。
8.结账前应为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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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4)其他应列为本结账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账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账各事的整理分录。
9.年终结账时,各账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解决:
(1)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2)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账簿上解决。
10.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改。如错误于事后发现,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数者,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办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所有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对的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11.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12.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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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办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管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账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账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账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
13.各种账簿账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的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的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各在账簿前加一目录。
14.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账簿,其可长期连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毋庸更换。
15.各种账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票,其重要账簿并应送本地税务机关验印。
第四条 会计报告解决程序
1.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会计事项所有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账的会计事项编列。
2.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账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可不由会计簿记,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3.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簿记不符者;
(2)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3)缮写计算等错误者;
(4)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5)其他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者。
4.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订的期限编送。
5.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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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7.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的核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机关团队或个人。
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规格应使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五条 会计档案解决程序
1.原始凭证应分别按会计科目,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目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张数。
2.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只是应于记账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1) 各种协议及重要资产凭证应编号独立专卷;
(2) 应留待将来使用的钞票、票据、证券等凭证;
(3)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献书据;
(4)其他事实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3.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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