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第五条本制度自2017年4月22日起执行。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