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一部分 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合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1.2 本附录是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规定。第二部分 特殊规定2.1 人员2.1.1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查学、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保证具有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的能力。2.1.2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2.1.3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全体人员,涉及清洁、维修等人员
2、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2.1.4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规定,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期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2.1.5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规定,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2.1.6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规定,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规定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
3、可以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当可以包盖所有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2.2 厂房与设施2.2.1 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周边环境及运送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导致污染。行政区、生活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合理,不得对生产区有不良影响。厂区应当远离有污染的空气和水等污染源的区域。2.2.2 生产厂房应当设立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洁净室(区)的门、窗及安全门应当密闭,洁净室(区)的门应当向洁净度高的方向启动。2.2.3 应当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控制,拟定在相应级别的洁净室(区)内进行生产的过程,避免
4、生产中的污染。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当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相同级别洁净室间的压差梯度应当合理。2.2.4 酶联免疫吸附实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映(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0级洁净度级别。2.2.5 阴性或阳性血清、质粒或血液制品等的解决操作,生产区域应当不低于10,000级洁净度级别,并应当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2
5、.2.6 无菌物料等分装解决操作,操作区域应当符合局部100级洁净度级别。2.2.7 普通类化学试剂的生产应当在清洁环境中进行。2.2.8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表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度级别尘粒最大允许数m3微生物最大允许数0.5m5m浮游菌m3沉降菌皿100级3,50005l10,000级350,0O02,00010031OO,000级3,500,00020,000500102.2.9 洁净室(区)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规定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同一洁净室(区)内或相邻洁净室(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交叉污染。2
6、.2.10 进入洁净室(区)的管道、进回风口布局应当合理,水、电、气输送线路与墙体接口处应当可靠密封,照明灯具不得悬吊。2.2.11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规定相适应。无特殊规定期,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2.2.12 洁净室(区)和非洁净室(区)之间应有缓冲设施。2.2.13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操作台等)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并便于清洁解决和消毒。2.2.14 洁净室(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2.2.15 洁净室(区)内的水池、地漏应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7、避免对环境和物料导致污染。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立地漏。2.2.16 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2.2.17 对具有污染性、传染性和高生物活性的物料应当在受控条件下进行解决,避免导致传染、污染或泄漏等。2.2.18 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2.2.19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当进行过滤解决后方可排出。应当对过滤器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2.2.20 对于
8、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如人间传染病微生物名录、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规定等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2.2.21 生产聚合酶链反映(PCR)试剂的,其生产和检查应当在独立的建筑物或空间内进行,保证空气不直接联通,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导致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2.2.22 洁净室(区)内的人数应当与洁净室(区)面积相适应。2.2.23 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规定: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
9、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规定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2.2.24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涉及的物料应当列出清单,专区存放、专人保管和发放,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2.2.25 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导致污染。2.3 设备2.3.1
10、 洁净室(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通过确认并保持连续运营,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并在一定周期后进行再确认。若停机后再次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或验证,以确认仍能达成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规定。2.3.2 应当拟定所需要的工艺用水。当生产过程中使用工艺用水时,应当配备相应的制水设备,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用量较大时应当通过管道输送至洁净室(区)的用水点。工艺用水应当满足产品质量的规定。2.3.3 应当制定工艺用水的管理文献,工艺用水的储罐和输送管道应当满足所生产的产品对于水质的规定,并定期清洗、消毒。2.3.4 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重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并标
11、明设备运营状态。2.3.5 与物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具及管道表面应当光洁、平整、无颗粒物质脱落、无毒、耐腐蚀,不与物料或产品发生化学反映和粘连,易于清洁解决和消毒或灭菌。2.3.6 需要冷藏、冷冻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储存设备,并按规定监测设备运营状况、记录储存温度。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配备符合其温度规定的运送设施设备。2.4 设计开发2.4.1 研制条件,涉及配合使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满足研究所需,研制所用的设备、仪器和试剂应当保存使用记录。2.4.2 研制过程中重要原料、中间体、重要辅料应当明确来源,其数量、使用量及其剩余量应当保存记录。2.4.3
12、 工艺研究、技术规定/分析性能研究、稳定性研究、检查、临床实验/评价(涉及预实验)研究、参考值研究等各个阶段的样品数量、贮存条件、留样、使用或销毁情况应当保存记录,样品试制量应当满足从事研究所需要的数量。2.5 采购2.5.1 外购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生产用或质控用血液的采购应满足可追溯规定。应当由公司或提供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拟定值范围;应当对其来源地、定值范围、灭活状态、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2.6 生产管理2.6.1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通过净化解决。与产品使用表面直接接触的气体,其对产品的影响限度应当进行验证和控制,以适应所
13、生产产品的规定。2.6.2 生产设备、容器具等应当符合洁净环境控制和工艺文献的规定。2.6.3 应当按照物料的性状和储存规定进行分类存放管理,应当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物料应当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数据拟定储存期限。储存期内发现储存条件变化且也许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及时进行复验。2.6.4 进入洁净室(区)的物品应当按程序进行净化解决。2.6.5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标记和生产状态标记控制程序,对现场各类物料和生产区域、设备、管路的状态进行辨认和管理。2.6.6 应当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如有显著差异,必
14、须查明因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解决。2.6.7 应当制定批号管理制度,对重要物料、中间品和成品按规定进行批号管理,并保存和提供可追溯的记录。同一试剂盒内各组分批号不同时应当尽量将生产日期接近的组分进行组合,在每个组分的容器上均标明各自的批号和有效期。整个试剂盒的有效期应当以最先到有效期的组分的效期为准。2.6.8 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应当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互相混淆和污染。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用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2.6.9 应当制定洁净室(区)的卫生管理文献,按照规定对洁净室(区)进行清洁解决和消毒,并做好记录。所用的消毒剂或消毒方法不
15、得对设备、容器具、物料和产品导致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当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2.6.10 生产设备所用的润滑剂、清洗剂均不得对产品导致污染。2.6.11 应当建立清场的管理规定。前一道工艺结束后或前一种产品生产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他生产,并保存清场记录。相关的配制和分装器具必须专用,使用后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解决。2.6.12 应当建立可追溯性程序并形成文献,应当规定可追溯的范围、限度、标记和记录。记录应当涉及生产过程所用的原材料、生产过程、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和生产环境等内容。2.6.13 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当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如工艺
16、、质量控制方法、重要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等需要开展重新验证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应当根据不同产品特性提出验证的时间。2.6.14 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当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重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查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重新进行验证。连续停产局限性一年的,如有必要,也应当重新对生产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验证。2.6.15 应当对生产用需要灭活的血清或血浆建立灭活解决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生产用灭活前后的血清或血浆状态进行明显的区分和标记。2.6.16 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当进行无害化解决,并符合相关的环保规定。2.7 质量控制2.7
17、.1 应当建立校准品、参考品量值溯源程序。对每批生产的校准品、参考品进行赋值。2.7.2 生产和检查用的菌毒种应当标明来源,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应当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2.7.3 生产用细胞应当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当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记。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具体的记录并可追溯。2.7.4 应当对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品、校准品、质控品建立台账及使用记录。应当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重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
18、息,按照规定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2.7.5 留样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应当建立留样台账,及时记录留样检查信息,留样检查报告应当注明留样批号、效期、检查日期、检查人、检查结果等。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第三部分 术 语3.1 下列术语的含义是:批号:用于辨认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等。重要物料:试剂产品组成中在性能上起到重要作用的成分。物料平衡:在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的情况下,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持平。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作用均具有减少该房间(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洁净度:洁净环境内单位体积空气中含大于或等于某一粒径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最大允许记录数。第四部分 附则4.1 本附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4.2 本附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算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行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估标准(试行)的告知(国食药监械2023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