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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消防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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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L0.1为确保变电站消防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 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程。L0.2本规程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变电站:1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 kV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变电站;2 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1.0.3变电站的防火设计、施工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变电站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与符号2.1术语2.1.1变电站建(构)筑物1主控通信楼由主控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通信电源室、通信机房、计算 机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生产建筑。2主控综合楼由工控通信室和配电装置室联合组成的一栋建筑或联合建筑,称为主控综合楼。3配电装置室(楼)用来放置高、低压配电柜、高压组合电气装置、电容器、电抗器、变压器等电 气设备的生产建筑。4继电器室(保护小室)用来放置变电站继电保护屏的生产建筑。5电缆隧道用来敷设高压电缆、各种动力和控制电缆,通过检修门(孔)下人进行巡视检 修,设有排水、通风、防火、疏散安全孔、火灾报警、灭火等设施的大型电缆敷设 地下构筑物。6电缆沟用来敷设各种电缆,顶板可以打开检修,带有排水、防火等设施的小型电缆敷 设半地下构筑物。7电缆竖井变电站建筑内用来垂直敷设电缆,带有排水、防火、报警或灭火等设施的小型 电缆敷设建筑部件。2.1.2灭火系统1细水雾灭火系统分配管网与供水装置或水和雾化介质的供给装置相连接,配有细水雾喷头,并 能在火灾时,喷放细水雾的自动灭火系统。2泡沫喷雾灭火系统由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加压设备、储液罐、水雾喷头、阀门、压力表、管 道过滤器、泡沫灭火剂、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组成的变压器泡沫灭火系统。3排油注氮灭火装置由控制柜、消防柜、断流阀、排油管道、注氮管道及火灾探测器等装置组成的,用于油浸式电力变压器,兼有防爆、防火功能的固定式灭火系统。22.2符号2.2.1细水雾灭火系统 Pf一管道的总水头损失;Q一管道的流量;L管道计算长度;C一管道摩阻系数;d一管道内径;/一摩阻系数;P一流体密度;R e雷诺数;动力粘度;一管道相对粗糙度;一管道粗糙度;Pt一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q一喷头的设计流量;K一喷头的流量系数;P一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Qs一系统设计流量;n一累计计算喷头数;出一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V 一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Qs 一系统设计流量;t 一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2.2.3泡沫喷雾灭火系统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P1 氮气瓶组储存压力;P2 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VI-单个氮气瓶组容积;V2-系统储液罐容积与氮气管路容积之和;k 裕量系数。2.2.3干粉灭火系统N-预制灭火装置的配置数量;m单具灭火装置的充装量;M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VI 防护区净容积;2.2.4排油注氮灭火装置MN2-灭火剂设计用量;62 一氮气体积流量;3tN2持续注氮时间;PN2-氮气密度;poil 排油管道阻力;P 压力释放阀动作整定值;Kou 排油管道局部阻力修正系数;Kv 排油管道流速修正系数;C.7 排油管内壁摩擦阻力系数;嬴 一一对应排油管中介质最大流量时的平均流速;PoU变压器油密度;从变压器油箱出口至排油管出口的管道长度;Don排油管内径;Hoil 油箱液位高度;v.7 变压器油运动粘度;尸即注氮管道阻力;Cnz 注氮管内壁摩擦阻力系数;LN2-注氮管道长度;Ki注氮管道弯头数;K2 注氮管道阀门数量;旋注氮管道氮气流速;VNZ 氮气运动粘度;PN2注氮管道氮气压力;APn2 f-氮气进入油箱的阻力;P 压力释放阀动作整定值;降一一冷却油的粘度影响系数;Hon油箱液位高度;PN2氮气密度;43总平面布置及建筑防火3.1 总平面布置3.1.1变电站内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控制区域主控通信楼、主控综合楼(屋内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室、屋内变压器室、电抗器室、电容 器室、所用变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等)主变场地区域变压器(室)、油浸或干式所用变(室)、防火墙、贮油池、油水分离装置、事故油池高抗场地区域高压电抗器、低压电抗器、油水分离装置、防火墙、事故油池电容器场地区域可燃介质或干式电容器(室)、油水分离装置、贮油池配电装置区域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室、油断路器或无油断路器(室)、电缆沟(隧道)等生产辅助区域门卫室、生活(消防)泵房、生活消防合用泵房、水池3.1.2变电站内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生产建筑周围宜设置环 形消防车道。主变场地、高压电抗器场地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变电站 的主控楼、主变场地及高压电抗器场地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 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xl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xl5m0变电站内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m,道路上架空障碍物净高不应小于4 m。消防车 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3.1.3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生产建筑、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3.L4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L 4的规定。表3.1.4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建、构筑物名称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 质电容 器(室、棚)总事 故贮 油池生活建筑耐火等级每组断路器 油量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121一、二级三级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耐火 等级一、二级1012101051012三级12141214屋外配 电装置组路油置t)每断器量(t10 50容2025502530可燃介质电容器(室、棚)1010一51520总事故贮油池5551012生活建筑耐火 等级一、二级101210151067三级121412201278注:1建、构筑物防,1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4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夕卜墙有凸出的燃烧构1牛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3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1no4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 3m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31n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设备外廓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甲级防火门,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5.事故油池与建构筑物及屋外配电装置防火间距从事故油池检查孔外缘起算。3.1.5 变电站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有关规定。3.1.6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 合表3.L 6的规定。表3.1.6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电压等级最小间距(m)35kV及以下566kV6UOkV8220kV及以上103.1.7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能满足表3.1.6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 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lmo 3.1.8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 且2500kg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o不满足要求,应设置 防火墙。3.L 9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 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 中带油设备的高度。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3.1.10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 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 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63.1.11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 施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3.1.12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贮油设施内应设净距不大于 4 0mm的栅格,栅格上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li1。3.1.13油浸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室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3.1.14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3.2建筑防火3.2.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 类耐火等级主控通信楼、门卫室戊二级继电器室戊二级电缆夹层丙二级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T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戊二级屋外配电装置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T二级无含油电气设备戊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丁二级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丙二级干式电容器室T二级油浸电抗器室丙二级干式铁芯电抗器室丁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生活、消防水泵房戊二级雨淋阀间、泡沫设备室(泡沫设备装置)戊二级污水、雨水泵房戊二级其它辅助建筑戊三级注:1主控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3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可为丁类。3.2.2变电站建筑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变电站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3.2.1的规定,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7低于表3.2.2的规定。表 3.2.2 1隹(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楼梯间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疏散走道侧墙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0.50非承重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楼板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0.75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0.50疏散楼梯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0.75吊顶不燃烧体 0.25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 0.15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本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 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门外为其他房间时,应 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2.4电缆隧道安全门和安全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时,该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或不燃材料制作的安全孔井盖。电缆隧道的中间防火墙上的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3.2.5带油电气设备室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或 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2.6建筑缝隙及通风空调管道、供排水管道的贯穿孔口均应进行防火封堵,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3.2.7油浸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及其它带油电气设备室应设置防油流散措施。该房间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83.3安全疏散3.3.1变电站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 规定着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变电站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类别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半地下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500丙二级不限800040002000500三级230002000一级、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1000丁三级340002000四级1.1000一级、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1000戊三级350003000四级1.1500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 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2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3.3.2地下变电站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 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按该局 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3面积超过250m2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抗器室、电缆夹层 的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耐火 等级二级的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80m,耐火等级三级的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当超过上述限值时,应增设 一个中间安全出口。3.3.4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 宽不宜小于0.9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hn。3.3.5变电站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不应少于2个,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91丙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2 丁、戊类生产建筑,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nl;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 过30人;3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建筑或生产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50 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3.3.6地下变电站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每个防火分区可利 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 必须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3.7地下变电站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 面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 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3.3.8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宜布置 在地下一层,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3.3.9电缆隧道的安全孔宜根据隧道埋深和结合电缆敷设、通风、消防等综合考虑。工业性厂区或变电站内的电缆隧道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75m。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 电缆隧道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安全 孔直经不得小于700mmo3.3.10电缆隧道首末端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孔。无安全门时,安全孔设置位置距离 首末端不宜大于5m。3.3.11安全孔内应设置适合的爬梯,通向安全门应设置步道或楼梯等设施。必要时,安全孔附近的电缆也应采取防火措施,保证安全疏散。104通风、空调及防排烟4.1 一般规定4.1.1 变电站建筑通风、排烟应尽量采用开窗自然通风和自然排烟方式。不具备自 然排烟条件的配电装置室及地下变电站则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量按房间 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计算。4.1.2 变电站内油浸变压器室、电抗器室、电容器室等宜设置事故排烟装置,符合 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事故排烟装置:1单间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生产建筑;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单间面积大于5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建 筑;3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 0m的疏散走道4.1.3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2地下变电站的配应装置室应设置加械排烟装置,其他房间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当发生火灾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防火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4.1.4 变电站通风和空调系统应与消防系统联锁,配合消防系统进行防火隔断和排 烟,火灾时,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定的程序联锁自动关闭通风和空调电源。4.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 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1nm的距离。4.2 配电装置室通风4.2.1设置风机的配电装置室,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室、内外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 切断的位置。4.2.2当两个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 风道上设置防火阀。4.2.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 合并。4.2.4当蓄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 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114.2.5变电站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通风机,事故通风换气量按房间每 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10次计算。继电器室宜设置检修换气风机,并兼做事故通风用。检修换气量按房间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计算。4.2.6蓄电池室应保证通风和降温良好,蓄电池室采用的风机、空调、开关、灯具、信号报警、配线和接线盒等电气装置的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4.2.7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 六氟化硫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o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正常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2 次,设置在室内下部。事故时通风量不少于每小时4次,由设置在下部的正常通风 系统和上部的事故排风系统共同保证。通风设备、风管及其附件应考虑防腐措施。4.3电缆隧道通风4.3.1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有较多电缆导体工作温度持续达到70以上或 其它原因使隧道温度显著升高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且应满足机械排烟要求。4.3.2电缆隧道的通风区段设置应结合隧道纵向防火分区和隧道安全孔综合考虑。工业性厂区或变电站内的电缆隧道的通风区段不宜大于150m。城镇公共区域开挖式 电缆隧道安全孔间距不宜大于4 00m,非开挖式隧道的安全孔间距可适当增大。4.3.3设置机械通风的电缆隧道,其进出电缆隧道的各个出入口,包括电缆隧道内 防火分区防火门处,应双向设置风机启、停按钮。4.4空气调节4.4.1蓄电池室设备因环境条件影响需要设置空调时,应采用防爆型空调。4.4.2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穿越重要房间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时应设 置防火阀。4.4.3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 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 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4.4.4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4.4.5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4.4.6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保温 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125灭火设备5.1 一般规定5.1.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5.1.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设消防给水:1变电站内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 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2没有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的无人职守有人值班变电站设置户内干式变压器时,可 采用其它自动灭火装置代替室外消火栓。5.1.3 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 统、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户内及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高压电 抗器、电容器,应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干粉 灭火系统。其他小型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砂箱等常规灭火设施。5.1.4 有人值守的户外变电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选用排油注氮防爆型灭火系 统,但应同时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辅助自动灭火设施:1改建和扩建的变电站,原设计按规范未安装变压器固定灭火系统;2变电站的条件不能满足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喷雾灭火系统。5.1.5布置在变压器周围的灭火系统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置在变压器底部的管道基础、管道连接、阀门等设施应方便拆装,不得影响 每年进行的变压器例行检修;2布置在变压器器身上部周围的环管或主管设计安装高度,宜低于变压器低压侧 套管升高座的高度;3连接灭火系统喷头的支管安装位置应避开变压器套管,并保持足够的带电距离;5.1.6水雾和泡沫灭火系统喷头喷射角度应向下或斜向下,使保护范围有明确的指 向性。水雾和泡沫灭火系统应设末端试水装置接口,方便进行管网压力流量调试。5.1.7变压器灭火系统自动启动应采取以下防拒动和防误动措施:1火灾报警和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通过国家认证部门的抗强电场、强磁场检 测。2自动启动宜采用两个独立回路的火灾探测装置动作与断路器跳闸信号的组合启 动回路。3固定灭火系统手动启动按钮应采取防误动的措施。135.L 8变压器灭火系统应在油枕至变压器管路上设置具有启、闭信号功能的断流阀。5.1.9固定灭火系统应按照规定设置试喷设施。固定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和 机械应急操作控制方式。5.1.10变压器灭火系统新产品应通过等效灭火试验,并应通过国家认证部门的检测。灭火系统现场调试应在自动控制全工况条件下进行试喷试验,检验变压器保护面上 任一点均满足灭火喷雾强度要求。5.1.11变电站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 其它消防标准的规定。5.2消防供水系统5.2.1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5.2.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 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5.2.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 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宜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安全卸 压及压力测量装置。5.2.4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 量和扬程。5.2.5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5.2.6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n6 的有关规定。5.3消火栓给水系统5.3.1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表5.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m3W150015013000300150005001200002000050000一、二级丙类1015202530丁类1010101515戊类101515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lOL/s;除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 应同时设置消火栓外,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消火栓。145.3.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 成枝状;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3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4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间距不应大于 120m;5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 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水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 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5.3.3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3的规定。表5.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层数、体积消火栓用水 量(L/s)同时使用水枪 数量(支)每支水枪最小流 量(L/s)每根竖管最小 流量(L/s)主控通信楼、配电 装置楼、继电器 室、变压器室、电 容器室、电抗器室高度W24 m、体积WIOOOOn?522.55高度W24 m、体积 AlOOOOn?102510高度2450nl255515其他建筑高度26层或体积NlOOOOn?1535105.3.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室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地下变电站应设置水泵结合器及室外消火 栓。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2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15L/s计算;3单层和多层生产区筑中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4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 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241n且体积小于5000m3变电站建筑,可采用i只水枪充 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5水枪充实水柱经计算确定,变电站建筑不应小于7m;6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消火 栓。5.3.5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小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体积不超过 5000谭的戊类建筑物;3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 5000m3的建筑物。155.4水喷雾与细水雾灭火系统5.4.1 变压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5.4.2 细水雾系统的选择与设计,应按防护对象的特征、环境条件、火灾危险性、火灾类型以及喷头的喷雾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户外敞开式空间的细水雾系统应以 实体火灾等效试验结果为依据。细水雾系统设计参数也可以有关权威机构认证的同 等条件下的试验参数为依据;5.4.3细水雾系统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保护变压器场地、电缆隧道、电缆夹层时,应选择开式系统;2用于变压器场地、电缆隧道的细水雾系统由于设计流量较大、系统保护的防护 区数量较多、防护对象距离供水装置较远,宜选择泵组式系统;3用于无人值守、建筑体积小于500小的小型电气设备室或供电系统不能满足系统 工作要求时,宜选择瓶组式系统:5.4.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5.4.4的规定。对 于特殊对象的保护,应与厂家的技术参数相符。表5.4.4设计基本参数期遂数和J一一一等级保护场所 设计喷雾强度(L/minn)2)持续喷雾时间(min)高压系统中、低压系统高压系统中、低压系统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有可燃介 质的电容器室等含有设备0.81.520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等1.02.030注:风速对细水雾影响很大,本规程设计参数均在3m/s的试验风速下取得,超过此风速,应以等效试验为准。5.4.5喷头布置1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5.4.5.1的规定。表5.4.5.1喷头与无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距离带电设备额定电压等级(kV)最小距离(m)5004.22202.41101.2350.62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正方形、矩形、长方形、菱形或线形。喷头的 安装间距应考虑保护对象的应用方式和系统压力,按厂家注册数据布置,若无具体 16设计参数,可参考表5.4.5.2的规定。表5.4.5.2细水雾喷头的安装间距(m)系统压力安装要算7高压系统中、低压系统全淹没应用分区应用 局部应用全淹没应用分区应用 局部应用安装间距4.02.53.52.5最大安装高度10.08.08.08.0距保护对象 的安装距离最大一5.0一5.0最小0.333当保护对象为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的双侧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应采用 双排布置方式,左排喷头保护右侧电缆,右排喷头保护左侧电缆。5.4.6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力计算1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2MPa时,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pf另56.05-rxlO4 C Cl(5.4.6-1)式中:Pf一管道的总水头损失(MPa);Q管道的流量(L/min);L管道计算长度(m);C一管道摩阻系数,对于不锈钢管,0150;d一管道内径(mm)。2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大于1.2MPa时,管道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Pf=0.2252 匹华-力(5.4.6-2-1)R e=21.22 3 d/j.(5.4.6-2-2)=邑d(5.4.4-2-3)式中:/一摩阻系数,根据R e和A值查附录Al确定;P流体密度(kg/m3),查附录A2确定;R e雷诺数;“一动力粘度(cp),查附录A2确定;一管道相对粗糙度;一管道粗糙度(mm)。对于铜管,取0.0015 mm;对于不锈钢管,取 0.045 mm。3管件及阀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根据其相应的当量长度计算。对于不锈钢管件和阀 门,其当量长度可按附录A3确定。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17式中:Pt一系统的设计供水压力(MPa);Pe最不利点处喷头与贮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MPa);Ps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o4喷头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KP(5.4.6-4)式中:q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K一喷头的流量系数L/min/(MPa)1/2;P一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MPa)o5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之/、/=1(5.4.6-5)式中:Qs系统设计流量(L/min);n一累计计算喷头数;。一计算喷头的设计流量(L/min)。注:全淹没系统应为最大一个防护区内喷头的流量之和;区域应用系统应为系统被保护区及相邻区内的喷头同 时开放时流量之和的最大值;闭式系统应为最大设计流量作用面积内的所有喷头的流量之和。7系统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V=(5.4.6-7)式中:V 一贮水箱的设计所需有效容积(L);Qs 一系统设计流量(L/min);t 一系统的设计喷雾时间(min)o注: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可靠补水时,泵组式系统贮水箱的储水容量可减去火灾时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的 补充水量,但至少应保证50%的有效贮水量。5.4.7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与过滤器1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主要由水箱(水池)、泵组和水泵控制柜等部 件组成。水箱(水池)应有防锈功能。泵组应满足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2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供水装置主要由储水容器、储气容器和压力显示装置 等部件组成。储气容器应设有超压泄放装置。同一系统的容器规格、充装量和充装 压力应一致,且能满足系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供水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且便于 操作的专用设备间内。3系统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它耐腐蚀性能相当的材料;网孔直 径不应大于喷头最小喷孔直径的80%;摩阻应能满足系统管网水力计算的要求。5.4.8细水雾灭火系统阀门和管道布置1开式、闭式系统应按防护区设置分区控制阀。分区控制阀应设置在防护区外便 于操作、检查和维护的位置。2每台消防水泵的出水口均应设置止回阀,系统出水总管上应设置压力显示装置、手动测试阀、泄放试验阀和安全阀。3在系统管网的最低处应设置泄水总阀,并应在每个控制阀上或其后邻近位置设 置区域泄水阀。184在闭式系统的最高点处宜设置手动排气阀;每个区域控制阀后的管网末端应设 置试水阀。5系统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当采用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2mm的单喷嘴 喷头或喷口最小过流孔径大于1.2mm的多喷嘴喷头的中、低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 系统时,雨淋阀前长期充满稳压水的主管道可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雨淋阀后则 应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6系统管道的连接,对于不锈钢管,可采用丝扣、法兰、焊接、球形连接、限位活 接、卡压式连接,焊接时应采用亚弧焊工艺;其它材质的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5.5泡沫灭火系统5.5.1泡沫灭火系统可以采用气动或泵式等动力装置,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1泵式泡沫喷雾系统由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固定式泡沫消防泵组、泡沫储液 罐、水雾喷头、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泡沫灭火剂、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 组成。2气动泡沫喷雾系统由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氮气驱动瓶组、泡沫储液罐、水 雾喷头、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泡沫灭火剂、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组成。5.5.2变压器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外形的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 算确定。5.5.3泡沫灭火系统喷头喷射的泡沫保护面应覆盖变压器油箱及油枕顶面,且每个 变压器进出线导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处应设置专门的喷头覆盖。5.5.4覆盖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其它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 90 o5.5.5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I,抗烧水平不应低于Bo5.5.6泡沫混合比、泡沫剂用量、泡沫剂供给强度、持续喷雾时间、管网喷头应用 技术参数应以通过国家检测的等效工程条件下的灭火试验参数为依据。5.5.7泡沫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剂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5.7的规 定。表5.5.7设计供给强度和持续供给时间防护目的保护对象水雾喷头设置高度(m)设计喷雾强度(L/min,m)持续喷雾时间(min)灭火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电容器、电抗器、所用变W10815注: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应以灭火试验数据为准,并考虑余量。水雾喷头设置高度大于10m时,合成 泡沫灭火剂的最小供给强度由试验确定。195.5.8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N=-生=一.K(5.5.8)(Pi-P2)Vi式中:N-所需氮气瓶组数量(只),取自然数;Pi-氮气瓶组储存压力(MPa);P2 系统储液罐出口压力(MPa);V1单个氮气瓶组容积(L);V2-系统储液罐容积与氮气管路容积之和(L);K-裕量系数(不小于1.5)o2系统储液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5.5.9喷头位置、喷射角度应通过现场试喷试验调整确定。5.5.10泡沫混合液储瓶或泡沫液储瓶容器上,应设置泄放式安全装置,其动作压力 为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05-1.1倍时,安全装置应能开启泄放。5.5.11泡沫剂的储存和输送管道应具有相应的防腐、取样和放空措施。5.5.12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8年。5.5.13变压器泡沫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50151有关规定。5.6干粉灭火系统5.6.1干粉灭火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特点、重要性、环境条件、防护区布置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5.6.2预制干粉灭火装置选用条件:1用于扑灭小型变压器、带油电气设备室和电缆火灾。2可分为全淹没灭火和局部应用灭火。全淹没灭火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火灾。3保护对象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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