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前期工作阶段流程3(一)编制年度计划3(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3(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4(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4(五)房屋调查摸底4(六)选择评估机构4(七)开展预评估5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5(八)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5(九)听证5(十)稳定风险评估5(十一)补偿资金保障5(十二)安置房源保障6(十三)作出征收决定6(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6(十五)公示评估结果6(十六)送达评估报告6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7(十七)签订补偿协议7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7(十八)作出补偿决定7(十九)申请强制执行7(二十)公布补偿情况7
2、(二十一)建立征收档案7(二十二)拆除征收房屋7(二十三)移交征收土地8(二十四)审计结果公布8(二十五)项目最终结算8精选文档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一、 前期工作阶段流程(一)编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发改委等部门,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编制、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
3、年度征收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人大决定。(责任单位:)(二)项目立项或土地储备1、土地储备(责任单位:)2、项目立项(责任单位:)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规划选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实行
4、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三)审查征收项目、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报政府审查确定。(责任单位:)(四)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项目、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责任单位:)(五)房屋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规划、土地、房屋、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6、公布。(责任单位:)(六)选择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协商选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协商结果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成的,应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
7、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3天将投票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投票选择、随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
8、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同时,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评估工作纪律及评估工作监督电话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共同承担。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责任单位:)(七)开展预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
9、制定之中)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责任单位:)二、 征收决定阶段流程(八)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九)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十)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信访、维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
10、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应及时上报政府。(责任单位:)(十一)补偿资金保障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资料,按征收补偿、奖励、补助政策,预算征收补偿费用,经审计、财政部门审核、出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核定的通知后,报政府审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应分别预算,分户存储、分开使用。(责任单位:)(十二)安置房源保障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确保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落实。(责任单位:)(十三)作出征收决定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1、情况,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情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十四)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在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责任单位:)(十五)公示评估结果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
12、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责任单位:)(十六)送达评估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责任单位:)三、 征收实施阶段流程(十七)签订补偿协议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13、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四、 征收后续阶段流程(十八)作出补偿决定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责任单位
14、:)(十九)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二十)公布补偿情况征收补偿完毕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责任单位:)(二十一)建立征收档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对张贴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单位单方面提供争议
15、较大公信力不高的载体,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保全固定。(责任单位:)(二十二)拆除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拆除公司拆除被征收房屋。(责任单位:)(二十三)移交征收土地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构、构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完毕,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土地形成净地,修建安全围墙后,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土地移交有关部门,并完善相关移交手续。(责任单位:)(二十四)审计结果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单位:)(二十五)项目最终结算征收项目整体完成后3个月内,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结算。(责任单位:)(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