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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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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通政发【2012】3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区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技能人才成长,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xx区首席技师评定工作。第二条xx区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我区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区、市乃至全国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领军人才。第三条首席技师每3年评选1次,每次不超过2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第四条首席技师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二章组织

2、领导第五条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首席技师评审工作组,负责对参选对象的综合评审工作。第三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区行政区域内的各行业协会、区属企业集团(公司)、中央在京驻区企业、市属驻区企业、各高新技术企业内的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首席技师的评选。第八条参选对象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九条参选对象必须是在xx工作,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工作且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推荐和评选:(一)个人职业技能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3、拔尖水平。在近三年内获得市级技术能手、市级一、二类竞赛前三名、区级竞赛第一名荣誉者优先考虑。(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三)在技术上有创新创造,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攻克技术难关,解决质量问题,业绩突出,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四)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五)有特殊技艺者可破格申报。第四章 候选人推荐第十条首席技师评选实行归口推荐。归口推

4、荐单位包括:区各行业协会、区属各企业集团(公司)、中央在京驻区各企业、市属驻区各企业、各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一条首席技师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法,程序如下:(一)评选前,区评审工作组负责向各行业协会、企业集团通知、部署评选工作。(二)区各行业协会、区属各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向所属会员单位、所属企业部署评选事宜,并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会员单位上报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材料进行审核,每行业、企业集团(公司)限报2人,确定本行业、企业推荐人选名单及排序,报区评审工作组。(三)中央在京驻区各企业、市属驻区各企业、各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本企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技术成果、工

5、作业绩等材料进行审核,每企业限报1人,经上级公司(无主管企业除外)审定后报区评审工作组。(四)推荐单位需提交推荐工作报告、推荐人选一览表及被推荐人选排序、xx区首席技师候选人推荐书、事迹材料、证明材料(反映被推荐人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及工作业绩)。第五章评审及管理第十二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参选对象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参选对象材料的内容及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严格保密。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评审工作组汇总全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二)聘请专家组进行评议,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参选对象,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表彰人选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署名向区评审工作组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对被评选人持有异议的,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呈报核查报告,由区评审工作组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评审工作组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报请区政府颁发xx区首席技师证书。第十六条对被评为首席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津贴发放期3年。第十七条由区人力社保局对首席技师进行动态管理。(一)区人力社保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并停止其相应待遇:1.津贴发放期内不再从事所评行业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2.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3.未经所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调离本区工作的。4.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的政府津贴,对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 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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