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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4(分红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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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2015] 年金保险01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ⅩⅩ「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3.2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投保份数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宣告死亡处理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合同内容变更 10.3 投保份数的变更 10.4 通讯方式变更 10.5 保险事故鉴定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 11.1 投保年龄 11.2 周岁 11.3 法定身份证明 11.4 保单周年日 11.5 保单年度 11.6 红利累积利率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现金价值 11.12 利息 11.13 借款利率 ⅩⅩ「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ⅩⅩ「乐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投保份数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份数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投保份数。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份数,交费期限等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2.4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有55周岁,60周岁两种。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5.2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之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生存保险金=投保份数×1000元人民币×给付比例(每年)。 交费期限 1 3 5 10 15 20 给付比例(每年) 3% 6% 9% 12% 15% 18% 2.5.3 年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仍生存,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本合同的“年金”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若被保险人在七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付清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年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6 责任免除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2. 现金领取。 3. 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4 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4.3.1 生存保险金和年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于约定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4.3.1至4.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补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每六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8 解除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且开始领取年金之前,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之后,我们不接受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10.3 投保份数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投保份数的书面申请,交纳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增加的投保份数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投保份数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应以减少后的投保份数为基础计算。 10.4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10.5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6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1.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1.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1.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6 红利累积利率 我们每年七月宣布一次红利累积年利率,该红利累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11.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1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12 利息 参照借款利率计算。 11.13 借款利率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ⅩⅩ汇享丰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5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4.2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1.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1.1 周岁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1.2 法定身份证明 1.3 合同终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11.3 年金领取日 1.4 投保年龄 6.1 现金价值 11.4 保单周年日 1.5 犹豫期 6.2 保单贷款 11.5 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1.6 毒品 2.1 保险金额 6.4 减额交清 11.7 酒后驾驶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期间 7.1 效力中止 11.9 无有效行驶证 2.4 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11.10 现金价值 2.5 责任免除 8. 合同解除 11.11 医院 3. 保险金的申请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11.12 医生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9. 如实告知 11.13 保单年度 3.2 保险事故通知 9.1 如实告知 11.1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 保险金申请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11.15 贷款利率 3.4 保险金给付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6 利息 3.5 失踪处理 10.1 年龄性别错误 3.6 诉讼时效 10.2 未还款项 4. 保单红利 10.3 合同内容变更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10.4 联系方式变更 4.2 保单红利的分配 10.5 争议处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ⅩⅩ汇享丰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ⅩⅩ汇享丰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 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DAA。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7.2条办理复效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周岁至55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法定身份证明,同时您需退还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犹豫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前,您可申请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必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其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本合同所指年金包括退休贺喜年金和固定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退休贺喜年金。 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固定养老年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止,并保证给付20年。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的20年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固定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10个保单年度内,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10个保单年度后,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我们按已交标准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一百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我们按照年金保险责任条款给付年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w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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