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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维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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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务维修规则   2010-07-12 08:4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运[2006]177号部令发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施  工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2.1.1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2.1.3条 天窗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维修天窗原则上应安排在昼间,并满足作业轨温条件。     施工天窗:线桥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不应少于180min。     维修天窗:应根据维修作业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必须提前确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制定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条 在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与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第2.1.6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施工,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2.1.7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     第2.1.8条 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内容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负责人:     1.影响路基稳定的开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大型施工,由段级领导担任。     2.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需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3.需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线路开通后不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4.需办理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制列车速度的施工,由职务不低于车间主任的人员担任。     5.设置作业标防护的作业和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由工(班)长担任。     6.在区间装、卸轨料及砂石料的作业,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担任。     7.特殊情况下,上述作业可由段长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     第2.1.9条 施工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的对全体施工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     2.指派的防护员必须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持证上岗。      3.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5.线路开通前,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记录。     6.列车通过后,应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桥隧等设备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10条 限速地点是否设置专人巡查,由设备管理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1.11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本规则第2.1.7条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12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经常保养(速度υmax=120km/h)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υmax>45 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υmax≤45 km/h时,线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枕盒内及轨枕头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实。     3.轨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钉或扣件:     (1)钢轨接头两根轨枕和桥枕上道钉、扣件齐全、有效;     (2)半径小于或等于800 m曲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1根拧紧3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6根;     (3)半径大于800m曲线及直线地段,混凝土轨枕可每隔2根拧紧1根,木枕可每隔1根钉紧1根。     5.接头螺栓:每个接头至少拧紧4个(每端2个)。     6.钩螺栓:每隔3根桥枕拧紧1根。     7.起道(含垫碴)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8.冻害垫板平台两端的顺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条 施工作业过程中,设备管理单位应对封锁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逐步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对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检查签认制度。     第2.1.14条 施工作业地段线路开通后,列车限速应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业开通后的限速地段,为逐步提高行车速度,可使用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线路整修。线路整修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和作业地点两端的防护员。     第2.1.15条 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1根轨枕底的道碴,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碴不松动。  机械清筛,在封锁施工前υmax≤45 km/h的慢行时间内,允许移动相邻两根轨枕扩大间距。将道床挖至清筛深度,并使清筛机底梁导槽处钢轨支垫牢固。     第2.1.16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涂装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的钩螺栓、道钉或分开式扣件应齐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条保证枕木间距不变化;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 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 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 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行车速度100km/h以上的区段,桥枕净距大于210mm的钢梁桥客车限速100 km/h,货车限速60 km/h。施工期间,列车限速不得超过45km/h。     第2.1.17条  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工务段现场负责人决定。     第二节 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         第2.2.1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条件如表2.2.1。     封锁施工速度条件表  表2.2.1(附件1)      第2.2.2条  下列作业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速度正常,线路允许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首列速度不得超过160 km/h:     1.单根更换钢轨;     2.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方正轨枕连续不超过2根;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焊补、打磨钢轨(不含手提砂轮打磨机)及整治接头错牙;   6.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翻修道口铺面(不动基础);     9.成段清筛枕盒道碴;     10.成段进行扣件、夹板螺栓涂油;     11.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     12.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     13.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     14.清理危石、伐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5.钢梁上盖板涂装;     16.安装更换防磨垫板;     17.更换桥上护轨;     18.清除隧道衬砌表面烟尘;     19.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0.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1.清理修补隧道内纵向排水沟;   22.隧道除冰;     23.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24.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25.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 mm及以下时;     26.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的左右及上边各加150 mm的范围内时;     27.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28.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第2.2.3条 下列作业办理施工慢行手续,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限速条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条件表(见附件1 表2.2.3)     使用扣轨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三。     上述项目以外的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复杂施工,列车或单机运行速度按设计文件执行。     第2.2.4条  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施工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施工封锁完毕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与否及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性灾害白     2.钢轨、辙叉或夹板折断后的     3.线路胀轨的紧急处理;     4.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5.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的病害整修;     6.更换桥上伸缩调节器(或主要部件);     7.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处理。     防护办法     第2.2.5条 凡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及发生线路故障地点,均应设置防护。     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必须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钢轨探伤作业防护员、道口看守员、巡检及看守人员,均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随时监听列车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可直接通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     第2.2.6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施工封锁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现场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通报列车运行情况。施工现场负责人使用通信设备下达设置或撤除防护、开始或停止施工作业、下道避车等命令。     驻站联络员要随时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状态。    如无通信设备,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按表2.2.17规定的听觉、视觉信号进行联系。     第2.2.7条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7—1。(见附件2)     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2.2.7—2。(见附件2)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7—3(见附件2)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站界标)小于860m时,如图2.2.7—4。(见附件2)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小于60 m时,可不设置响墩。  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 m附近,且嘹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嘹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在维修天窗内进行垫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频繁移动地点的作业,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时,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办法防护。     第2.2.8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一l。(见附件2)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2。(见附件2)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3。(见附件2)     4.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4。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办法防护。(见附件2)      二、在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施工     1.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  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距出站信号机  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5(见附件2);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距临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临近道岔后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8—6。(见附件2)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7(见附件2);对车站方面,按本条第二项第2款的办法防护。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不小于50 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如图2.2.8—8。(见附件2)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不小于50 m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8—9。(见附件2)     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其他道岔应一并防护。   第2.2.9条 在区间线路、站内线路和道岔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防护,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标明列车限制速度。120km/h<υmax≤200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外方增设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方法如下:     一、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1.单线区间施工时,如图2.2.9—1。(见附件2)   注:图中“A”为不同线路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υmax≤120 km/h时为800m;120km/h<υmax≤160km/h时为1 400m;160km/h<υmax≤200km/h时为2000m;有行包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l 100m;有120km/h货物列车运行的线路,A不得小于1 400 m(以下同)。     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如图2.2.9—2。(见附件2)     注:限速地段无施工作业不设置作业标。   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9—3。(见附件2)     4.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小于800m时。如图2.2.9—4。(见附件2)     注:(1)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m时,按800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       (2)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二、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办法如下:     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5。(见附件2)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图2.2.9—6。(见附件2)     注: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     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7。(见附件2)     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移动减速信号,如图2.2.9—8。(见附件2)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高)移动减速信号.     第2.2.10条 限速时间大于3个月以上的固定限速地段不设置减速标志。     第2.2.11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应在作业地段两端5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如图2.2.11(见附件2)。列车接近该作业标时,司机必须长声鸣笛,注意瞭望。     第2.2.12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等通信设备通知车站或运行列车,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还应点燃火炬。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2.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图2.2.12)(见附件2),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嘹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嘹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或夜间,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防止机车、车辆通往该故障地点。同时按本规则第2.2.8条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2.13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应采取紧急措施设法修复,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务工区;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第2.2.14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有人看守的较大桥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坍方落石地点,根据需要装设遮断信号机。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     第2.2.15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车站驻站联络员与施工现场防护员或施工负责人用电话联系的程序规定如下:     1.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设置好防护后方可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车站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车站向施工区间发车时,驻站联络员应立即向现场防护员发出确报。     (3)施工地点距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需提前预报、确报时,施工负责人应事先与驻站联络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人员。     (4)变更通知: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现场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2.现场防护员接到驻站联络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或按规定信号(用喇叭、信号旗等)向施工负责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以相同信号回答时为止。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嘹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如设置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应以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将信息传达给对方。     3.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应至少每3~5 min联系一次。     4.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双线区段及方向来车时,驻站联络员应及时通知现场防护员转报施工负责人。     弟2.2.16条  区间线路上施工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     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1)驻站联络员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调度命令,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     (2)现场施工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施工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施工命令。     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     (1)现场施工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     (2)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施工地段的移动停车信号;     (3)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2.2.17条 如无电话联系条件,施工负责人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的听觉、视觉信号,按表2.2.17执行。     听觉、视觉信号表(见附件1 表2.2.17)     第2.2.18条 凡上道进行设备检查时,必须设现场防护员。在线路允许速度υmax>120 km/h区段进行设备检查时,应避开速度大于120 km/h的列车;无法避开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运行情况,并保持每3 min联系一次。     在长大桥梁、隧道及瞭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增设防护员;在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所作业时,必须增设驻站联络员,并按规定向车站联系登记。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9 条线桥车间、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9规定配备。     防护信号备品表(见附件 表2.2.19)     注:(1)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相应增加;     (2)大、中、维修施工单位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3)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应配备3个,并配备双面黄色减速信号2个:     (4)响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检定试验,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5)速度大于120 km/h区段的工区配置带“T”字减速信号;     (6)电气化区段工区,配备70 mm2回流线,其数量与长度根据需要确定;     (7)无线电话机宜设有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频点。     第三节 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与处理     线路胀轨跑道与钢轨折断的处理         第2.3.1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必须加强巡查或派专人监视,观测轨温和线路方向的变化。若碎弯继续扩大,应设置慢行信号防护,进行紧急处理。线路稳定后,恢复正常行车。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起道、拨道省力,枕端道碴离缝等胀轨迹象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无论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轨向不良,用10m弦测量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当平均值达到10 mrn时,必须设置慢行信号,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满枕盒道碴和堆高碴肩等措施;当两股钢轨的轨向偏差平均值达到12 mrn,在轨温不变的情况下,过车后线路弯曲变形突然扩大时,必须立即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及时通知车站,并采取钢轨降温等紧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车。     3.发现胀轨跑道时必须立即拦停列车。有条件时可采取浇水或喷洒液态二氧化碳等办法降低钢轨温度,整正线路,夯拍道床,按5 km/h放行列车。现场派人监视线路,并不间断地采取降温措施,待轨温降至接近原锁定轨温时,再恢复线路和正常行车速度。  无降温条件或降温无效时,应立即截断钢轨(普通线路应拆开钢轨接头)放散应力,整正线路,夯拍道床,首列放行列车速度不得超过5 km/h,并派专人看守、整修线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  第2.3.2条  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应按第2.2.12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     1.紧急处理——当钢轨断缝不大于50 mm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在断缝处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断缝前后各50m拧紧扣件,并派人看守,限速5km/h放行列车。如断缝小于30mm时,放行列车速度为15~25 km/h。有条件时应在原位焊复,否则应在轨端钻孔,上好夹板或臌包夹板,拧紧接头螺栓,然后可适当提高行车速度。     2.临时处理——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 mm,以及紧急处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 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但不得大于160km/h。     临时处理或紧急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8 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3.永久处理——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及时插入短轨进行焊复,恢复无缝线路轨道结构。     (1)采用小型气压焊或移动式接触焊时,插入短轨长度应等于切除钢轨长度加上2倍顶锻量。先焊好一端,焊接另一端时,先张拉钢轨,使断缝两侧标记的距离等于原丈量距离减去断缝值加顶锻量后再焊接。     (2)采用铝热焊时,插入短轨长度等于切除钢轨长度减去2倍预留焊缝值。先焊好一端,焊接另一端时,先张拉钢轨,使断缝两侧标记的距离等于原丈量距离减去断缝值后再焊接。     在线路上焊接时气温不应低于0℃。放行列车时,焊缝温度应低于300℃。     第2.3.3条 胶接绝缘接头发生拉开离缝时,应立即拧紧胶接绝缘接头两端各50m范围内线路扣件,并应尽快修复。胶接绝缘失效时,应立即更换或采用现场胶接绝缘接头技术处理。暂时不能进行永久处理的,可将失效部分拆除,更换为普通绝缘材料或插入等长绝缘接头钢轨或胶接绝缘钢轨,用夹板联结进行临时处理,并尽快用较长的胶接绝缘钢轨进行永久处理。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严格掌握轨温、胶接绝缘钢轨的长度和预留焊缝,使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电气化铁路     第2.3.4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道高度单股一次不得超过30 mm,且隧道、桁架桥梁内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     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 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 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起道或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必须先通知接触网工区予以配合。   4.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应先停电后作业。     5.在接触网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条件下,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 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钢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线路允许速度120 km/h<υmax≤200 km/h时,钢梁、  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第2.3.5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设一条截面  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5(见附件2)。该连接线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1一被更换的钢轨;2一纵向连接电线     第2.3.6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2.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子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2.3.6。(见附件2)     3.更换钢轨时,应有电务人员在场配合。     4.换轨如需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置好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由供电人员完成。     5.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2.3.7条 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停电。         第2.3.8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连结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作业。     1.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     2.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联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3.有接触网的线路上,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或夹板。     4.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必须经供电人员检查符合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临时安全设施。     第2.3.9条 进行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等线路作业时,对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拧紧螺栓并达到合格后,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连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严禁在钢轨上焊接。     第2.3.10条 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应预先通知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上述单位应派人到场监护并测量支柱内侧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及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电气化铁路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     静态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第2.3.1l条 在电气化区段清除危石、危树时,应有供电部门人员配合。     道    口     第2.3.12条 道口设备应经常保持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     第2.3.13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防护、通知、照明等设备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2.3.14条 道口栏杆(门)应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必须经铁路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公路右侧(面对道口)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5条 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嘹望,适时关闭栏杆(门),按规定立岗接车;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门)。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应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机车联控道口,道口看守员应认真监听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来车时应执行应答制度。  第2.3.16条 道口自动信号通知时间必须满足道口看守人员疏通、关闭道口时间的需要。线路允许速度变化时应适时进行调整。     第2.3.17条  有人看守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按照“先防护、后处理”的原则办理;有遮断信号机立即让其显示红灯,有故障报警器立即启用,向列车司机或车站发出警报,并在线路故障地点设置防护信号;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可使用短路刀闸或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立即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如无上述设备或条件时,由铁路局规定具体防护办法。     第2.3.18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损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19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19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道口信号、备品表(见附件1 表2.3.19)     注:道口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或无线故障报警装置或无线列车调度电话设备时。可不配备响墩。设置有遮断信号机时,可不配备短路铜线。     第2.3.20条  对违反道口通行规定、扰乱交通秩序、损坏设备等肇事行为及发生道口事故时,应立即通知铁路公安部门处理。     自动闭塞和有轨道电路区段     第2.3.21条 在自动闭塞和有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养路机具、轻型车辆、轨道检查小车、道尺等,均必须有与轨道电路的绝缘装置。     2.单轨小车、帛轨小车手柄及撬棍等,均应安装绝缘套管。取放工具、抬运钢轨、辙叉及金属料具,不得搭接两股钢轨及绝缘接头、引入线及轨距杆。   第四节 养路机械作业     大型养路机械     第2.4.1条 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和操作证,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学习驾驶员应在司机指导下方能驾驶运行。     第2.4.2条 各机械车驾驶员及操作人员应按分工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工作装置、锁定装置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齐全、完好后方准出车。     第2.4.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应掌握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作业前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械车执行。     第2.4.4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施工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必须连接好风管,试风试闸,锁定工作装置,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范围,并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机械车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驾驶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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