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州市XX中学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29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学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公款存放纳入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使用和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学校开立银行账户有以下情形之一
2、,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需要开设的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单位公务卡账户等其他相关账户;(二)工会费、党费、团费、食堂户等资金量较小账户;(三)中央、省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四)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账户。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涉密、资金量较小或者资金闲置时间少于 3
3、 个月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资金量大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在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目前没有以招投标方式存放的公款,在约定期限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竞争性存放。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
4、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及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温政办201529号)的规定发布之前没有以公开招标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按本细则要求实行竞争性存放。第七条 学校应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由本单位自行实施或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组织。第二章 招 投 标第八条 学校开展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工作,应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浙江政府采购网”、温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数量、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
5、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温州市区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 3 年均 B 级以上,银监部门年度监管评级近 3 年均 3 级以上。第十条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 5 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竞争性存放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6、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一条 竞争性存放评标方法,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在以下方法中选择制定。(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分构成。评分指标至少应包括利率水平、社会责任贡献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市级预算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指标及分值权重。存款利率水平包括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市政府对银行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相关业务收费情况、以往提供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二)高
7、收益优先法。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可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采取高收益优先原则,标的相同时辅以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等指标评分。定期存款年利率必须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第十二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学校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上进行公示。第十三条 学校应与中标银行按照招标文件和该银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单位和开户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或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学校应及时变更开户银行或
8、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资格。(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六)其它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第三章 后 续 管 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凭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审批表第一联,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开户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办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定期存单复印件,经竞争性存放确定存放银行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按本操作细则执行。本操作细则如有与温州市人民政府后续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新规定执行,并根据新规定及时修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