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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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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 言 1.建设项目背景 UPR是不饱和聚酯树脂(Unsaturated Polyester Resin)的简称,是由二元醇、饱和二元酸或酸酐聚合,生成线性分子链中同时含有酯基和不饱和双键基团(-CH=CH-)的线性聚酯,这种线性聚酯经液态乙烯基单体(苯乙烯或苯乙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混合物)交联固化后成为不饱和聚酯树脂,是热固性树脂的主要品种之一。由于不饱和聚酯树脂具有优良的机械性能、电性能和耐化学腐蚀的性能,并且加工工艺简便,因此,它广泛地被应用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诸多领域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饱和聚酯树脂将会应用到更多的领域。据有关专家预测,未来应用玻璃钢纤维增强领域的不饱和聚酯树脂将占市场的55%~60%,其产品包括缠绕成型管、罐;SMC/BMC制品;挤拉成型制品、手糊玻璃钢制品等。用于浇铸领域约占市场的25%~30%,产品包括人造品、工艺品、纽扣等。应用于涂料领域的占市场的10%左右,产品主要有涂料、原子灰、防腐地坪等。其他领域包括浇铸互感器、增韧剂、粘接剂的约1%~5%。 随着新疆工作座谈会之后中央援疆工作力度的加大以及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构想的提出,新疆正面临着新一轮建设高潮,高分子新材料的生产及应用都有广阔的市场。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是沙湾县招商引资的化工企业,2012年在沙湾县安集海镇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投资建设了年产10万吨减水剂生产项目,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2年4月取得沙湾县环境保护局批复(沙环评价函【2012】23号),该工程一期工程(5万吨/年减水剂生产项目)于2013年基本建成,并于2014年3月取得《关于对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减水剂生产项目的试运行批复》(沙环评价函【2014】15号)。 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建成后的减水剂生产项目基本处于半瘫痪状态,并未对企业带来理想的经济效益。为了充分利用企业已经建成的公用设施,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现有工人劳动就业问题,同时为企业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开始在现有厂区内空地筹划建设年产2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项目,全厂规划建设2条10000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线。其中1条10000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线及部分配套工程于2015年5月建成并进行试生产,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另外1条10000吨/年不饱和聚酯树脂生产线及相关配套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内容拟准备建设,项目整体属于“未批先建”。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分类目录(GB/T4754-2011)中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本项目属于“L石化、化工中的…合成材料制造…,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阐明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和环境影响控制措施,并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做出结论。 2.建设项目的特点及主要环境问题 本项目为化工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所处区域位置以及现场调查结果,确定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 (1)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本次评价主要关注已建工程的建设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针对已建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2)重点关注现有工程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影响、达标排放情况,以及预测采取整改措施后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3)重点关注拟建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针对拟建工程对环境的影响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4)关注项目营运期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以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5)作好公众参与工作,收集整理公众参与结果,将公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建设单位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并提出解决措施。 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委托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接受委托后,评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并结合对建设项目影响区域的实地考察和调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技术要求,环评单位随即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工作,在现场调查、环境现状资料收集、认真分析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现提交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 4. 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位于新疆沙湾县哈拉干德产业园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符合园区规划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经采取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项目完成后能够维持当地的环境质量保持现有的功能类别;公众参与符合程序和规范要求,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建设单位在切实落实本评价报告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对策,充分保证环保投资和确保环保设施充分运营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是基本可行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框图 1 总 论 1.1评价原则及评价目的 1.1.1评价原则 评价须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规和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要求,尤其是以近年来国家及当地制订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原则开展工作,还要坚持公正、公开、综合考虑项目对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为评价原则。 1.1.2评价目的 (1)通过现场踏勘、监测以及资料分析,查清建设项目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现状以及生态环境现状、已建工程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 (2)通过工程分析,清楚工程建设的规模和主要内容,分析营运期的主要污染环节、污染类型、排污方式及污染程度,预测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制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 (3)从技术、经济角度分析和论证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替代方案; (4)明确建设项目所处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对项目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进行分析; (5)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为主管部门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15.4.2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7)国务院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3.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9.10; (13)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1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1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7)《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05.23); (18)《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177号); (19)《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办 [2014]30号); (20)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12.8.8;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1.3.27; (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 关条款的决定》2013.2.16; (2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 第8号); (22)《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 60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2012.2.1; (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02]194号文《中国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2002.11.16; (26) 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 第54 号);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新环发〔2014〕59号); (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2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 (3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16;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政发[2014]35号); 1.2.2 环评技术导则及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 (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众参与 (征求意见稿); (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1.2.3 项目相关文件 (1)项目环评委托书; (2)《新疆安达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沙湾县工业园(一园两区)总体规划(2011~2025年)—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新疆佳联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年10月; (4)《沙湾工业园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疆兵团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2012年4月; (5)《关于沙湾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新环评价函[2012]341号; (6)《沙湾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年)》,新疆新土地城乡规划设计院,2016年7月; (7)《关于对新建年产2万吨不饱和聚酯树脂项目的立项批复》,沙发改字[2014]120号; (8)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1.3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 1.3.1 主要环境要素识别 根据区域环境对项目工程的制约因素分析以及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分析,列出本项目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要素如表1.3-1所示。 表1.3-1 工程排污与环境要素关系 排污环节 环境要素 环境空气 水环境 声环境 固体废弃物 生产装置区 ** ** * ** **表示主要环境要素,*表示次要环境要素。 根据分析结果,筛选出评价必须考虑的主要环境要素为: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固体废弃物,项目工程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1.3.2 主要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工程污染物排放特点及区域环境特征,确定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因子如表1.3-2所示。 表1.3-2 项目评价因子一览表 项目 评 价 因 子 大气环境 环境质量现状 SO2、NO2、PM10 、非甲烷总烃、苯乙烯 污染源 SO2、NOx、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等 影响评价因子 SO2、NOx、非甲烷总烃、苯乙烯 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质量现状 pH、六价铬、总硬度、铅、高锰酸盐指数、镉、氨氮、砷、氟化物、挥发酚、氯化物、氰化物、汞、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铁、铜、锌 污染源 COD、NH3-N 、SS 影响评价因子 COD 声环境 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废包装、生活垃圾 风险评价因子 苯乙烯 1.4 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1.4.1.1 大气环境评价标准 SO2、NO2、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苯乙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相关限值。标准限值见表1.4-1。 表1.4-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本次评价标准 标准值 标准来源 1 PM10 年平均 0.07mg/m3 GB3095-2012 24小时平均 0.15 mg/m3 2 SO2 年平均 0.06 mg/m3 24小时平均 0.15 mg/m3 1小时平均 0.50 mg/m3 3 NO2 年平均 0.04 mg/m3 24小时平均 0.08 mg/m3 1小时平均 0.2 mg/m3 4 苯乙烯 一次值 0.01 mg/m3 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5 非甲烷总烃 一次值 2.0 mg/m3 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1.4.1.2 水环境评价标准 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4-2。 表1.4-2 地下水质量评价标准一览表 单位mg/l 序号 监测项目 标准限值 序号 监测项目 标准限值 1 pH值 6.5~8.5 10 镉 ≤0.01 2 总硬度 ≤450 11 砷 ≤0.05 3 硫酸盐 ≤250 12 铜 ≤1.0 4 氯化物 ≤250 13 铅 ≤0.05 5 氟化物 ≤1.0 14 锌 ≤1.0 6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15 铁 ≤0.3 7 氨氮 ≤0.2 16 挥发酚 ≤0.002 8 氰化物 ≤0.05 17 六价铬 ≤0.05 9 汞 ≤0.001 18 高锰酸盐指数 ≤3.0 1.4.1.3 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按3类标准,声环境质量评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其值见表1.4-3。 表1.4-3 噪声评价标准 适应区域 标准值dB(A)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环境噪声 65 55 GB3096-2008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4.2.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4-4所示;苯乙烯及臭味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4-5所示;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改扩二级标准限值,见表1.4-6所示;燃气导热油炉及燃气采暖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标准,见表1.4-7所示;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废液、废气焚烧炉尾气排放执行表1.4-8限值要求。 表1.4-4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mg/m³) 使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非甲烷总烃 100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颗粒物 30 3 苯乙烯 50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kg/t产品) 0.5 所有合成树脂(有机硅树脂除外) 表1.4-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厂界无组织标准限值(mg/m3) 1 苯乙烯 15 6.5 5.0 2 臭气浓度 15 2000 20(无量纲) 表1.4-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厂界无组织标准限值(mg/m3) 1 非甲烷总烃 15 10 4.0 表1.4-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排放标准 锅炉类型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燃气锅炉 1 颗粒物 20 2 SO2 50 3 NOx 200 4 林格曼黑度(级) ≤1 表1.4-8 焚烧设施SO2、NOx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现有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特别排放限值 1 非甲烷总烃 100 - 2 颗粒物 30 - 3 苯乙烯 50 - 4 二氧化硫 100 50 5 氮氧化物 180 100 6 二噁英类 0.1ng-TEQ/m3 1.4.2.2 污水排放标准 经现场调查以及园区管委会提供的资料可知,沙湾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处于建设过程中,该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已经取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建设年限为2016-2017年,计划投入运行时间2017年底。 因此在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运行前,企业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直接排放限值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 在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企业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到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限值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其中,间接排放限值中常规因子执行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见表1.4-10。 表1.4-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浓度单位:pH除外,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适用的合成树脂类型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2 悬浮物 30 -- 所有合成树脂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3 化学需氧量 6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 5 氨氮 8.0 -- 6 总氮 40 -- 7 总磷 1.0 -- 8 总有机碳 20 -- 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10 苯乙烯 0.3 0.6 聚苯乙烯树脂 ABS树脂 不饱和聚酯树脂 11 总铅 1.0 所有合成树脂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2 总镉 0.1 13 总砷 0.5 14 总镍 1.0 15 总贡 0.05 16 烷基汞 不得检出 17 总铬 1.5 18 六价铬 0.5 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3.5m3/t产品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表1.4-10 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执行标准 浓度单位:pH除外mg/L 项目 COD BOD5 SS NH3-N TP TN 纳管水质 ≤450 ≤150 ≤250 ≤45 ≤5 ≤65 1.4.2.3 噪声环境标准 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具体标准详见表1.4-11。 表1.4-11 项目噪声排放标准一览表 污染类别 执行标准 污染物 单位 标准限值 营运期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LAeq dB(A) 昼间 65 夜间 55 施工期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LAeq dB(A) 昼间 70 夜间 55 1.4.2.4 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中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2008.6.6)分类,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 1.5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1.5.1评价工作等级 1.5.1.1 大气环境 根据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以及周围环境状况,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推荐模式—Screen3,选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NOX作为主要污染物,计算其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其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 Pi =(Ci/C0i)×100% 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0i一般选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对于无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3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中评价等级判据见表1.5-1。 表1.5-1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一级 Pma×≥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评价等级的确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同一评价项目有多个(两个以上,含两个)污染源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则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b、对于高耗能行业的多源(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c、对于建成后全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有明显减少的改、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可低于一级。 表1.5-2 点源污染物计算参数选取表 排放源 污染物 名称 污染源强 (kg/h) 排气筒 排放特性 排气量 (Nm3/h) 工作时间(h) 高度 (m) 内径(m) 温度 (℃) 压力 (Pa) 规律 废液废气焚烧炉 NOx 0.24 35 0.5 100 常压 点源 连续 3500 7200 苯乙烯 0.000225 燃气导热油锅炉 NOx 0.151 10 0.3 100 常压 点源 连续 1534.7 7200 表1.5-3 面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一览表 污染源名称 污染物名称 污染源强 (kg/h) 排放参数 长度/m 宽度/m 高度/m 生产车间 非甲烷总烃 0.0008 25 20 15 苯乙烯 0.0009 25 20 15 罐区 非甲烷总烃 0.0069 25 20 15 苯乙烯 0.0036 25 20 15 污染物扩散的估算结果见表1.5-4、1.5-5。 表1.5-4 污染物扩散估算结果表 污染源 最大落地浓度距离(m) 苯乙烯 NOx Ci(mg/m3) Pi(%) Ci(mg/m3) Pi(%) 废液废气焚烧炉 263 2.99E-06 0.03 / / 燃气导热油炉 201 / / 1.40E-02 6.99 表1.5-5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及占标率估算结果 污染源 最大落地浓度距离(m) Ci(mg/m3) Pi(%) 生产车间 非甲烷总烃 152 2.77E-04 0.01 苯乙烯 152 1.41E-04 1.41 罐区 非甲烷总烃 152 1.08E-03 0.05 苯乙烯 152 5.63E-04 5.63 根据估算结果表明,燃气导热油炉排放的NOx最大占标率为:6.99%,占标率10%的最远距离D10%0m(所有筛选点的占标率均低于10%)。由污染物的最大占标率Pmax<10%,判定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1.5.1.2 水环境评价等级 (1)地表水环境 本工程周边5km范围内无地表水体,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绿化,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根据当地地表水环境特征及废水污染源,确定本工程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仅做简要分析。 (2)地下水环境 本项目建设地点不涉及各地下水敏感区,地下水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本项目为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属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Ⅰ类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1.5-6。 表1.5-6 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敏感 一 一 二 较敏感 一 二 三 不敏感 二 三 三 由表1.5-6可以看出,本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二级。本项目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送往废液、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理,在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厂区其它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间接排放限值后排水园区污水管网进一步处理,此外,本项目厂区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进行项目区防渗,不会对地下水产生影响,根据HJ610-2016可不进行正常状况情景下的地下水影响预测。项目可能污染地下水的情形主要是装置区高浓度有机废水、罐区有机液体泄露及突发性事故的发生,工程设计中针对各装置区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对相应泵房及主装区地面作防渗处理,并依托厂区事故水池,确保不造成无组织泄露及突发性事故对地下水的污染,即使发生污染,影响范围也在厂址区域,因此本次地下水评价的范围为厂址区域地下水,提出地下水保护和分区防渗措施以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1.5.1.3 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位于园区规划的3 类声功能区,结合项目特点及周围环境状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规定,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1.5.1.4 环境风险 根据国家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风险评价等级划分原则,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见表1.5-7。 表1.5-7 风险评价工作级别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附录A的规定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的规定,对本项目涉及的物质性质判定,工程涉及物料属于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其储存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详细判定结果见报告书9.2.3 重大危险源辨识章节),且项目区不处于环境敏感地区,因此风险评价等级定为二级评价。 1.5.2 评价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结合当地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和该工程“三废”排放情况及周围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分布等环境特点确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见表1.5-8、图1.5-1。 表1.5-8 评价范围 环境要素 评价等级 评价范围 环境空气 三级 以罐区为中心,直径5km的圆形区域 地下水环境 二级 以厂址为中心,南北方向4km,东西方向2.0km,8km2范围区域。 声环境 三级 厂界外1m 环境风险 二级 以苯乙烯储存罐区为中心,半径3.0km的圆形区域 1.6 评价工作内容及评价重点 1.6.1评价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导则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评价工作主要内容为: (1)通过类比调查、监测和理论计算,分析项目主要污染工序,不同类型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核实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的产生及处理排放量,从产业政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方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2)通过环境现状调查、监测、资料收集分析,确定区域重点环境保护目标。 (3)对采取整改措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预测,分析项目排污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进一步论证拟采取的整改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 (4)营运期的环境风险评价,并提出应急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原则; (5)按国家和地方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论证项目在总量控制方面的符合性。 (6)结合工程方案、环境质量要求、总量控制要求,参照国内成熟经验,论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比分析不同的治理方案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在技术、经济方面的优缺点,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最佳替代方案。 1.6.2评价重点 根据项目的性质,确定本次评价工作的重点为:对企业已建工程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与运行状况,已有的污染源、各项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性以及排污量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环境现状调查分析企业已建工程的生产规模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从而客观地分析目前企业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对拟建工程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1.7 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 1.7.1 污染控制目标 (1)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废气、废水、厂界噪声)。 (2)环境空气质量、地下水水质、环境噪声及土壤满足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 (4)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7.2 环境敏感点分布及保护目标 本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根据环评现场踏勘,本项目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为厂址东北的哈拉干德村居民居住区和哈拉干德希望小学以及厂址所在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环境保护要求为: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厂址区域地下水环境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厂界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项目环境保护目标分布位置关系见图1.5-1,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具体见表1.7-1。 表1.7-1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保护对象 方位 相对距离 (m) 对象特征 保护内容 保护目标 环境空气 哈拉干德村 东北 2000-3500 533户/1850人 人群健康 环境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标准; 哈拉干德希望小学 东北 2500 24师/140生 人群健康 声环境 评价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厂界 / / A声级 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地下水 厂址区域地下水 / / / 地下水质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环境风险 哈拉干德村 东北 2000-3500 533户/1850人 人群健康 -- 哈拉干德希望小学 东北 2500 24师/140生 人群健康 注:距离均以边界为准。 1.8 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1.8.1 相关规划概况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划概况见表1.8-1。 表1.8-1 项目涉及相关规划概要情况 序号 相关规划 规划内容概要 1 沙湾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年) (1)园区总体功能定位:沙湾工业园区是以棉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电子商务、精细化工、工矿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为主体,以物流、管理、咨询等服务为配套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天山北坡煤化工基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纺织业发展示范基地、新疆重要的装备制造产业基地。沙湾工业园包含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和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两个片区。 (2)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以精细化工、工矿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新型建材和仓储物流等产业为主体的天山北坡煤化工基地、新疆重要的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3)规划结构: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采用“一心·一轴·五片区”的布局结构。一心:综合服务中心;一轴:园区发展主轴;五片区:精细化工产业区、工矿产品加工区、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片区、综合服务区。 (4)规划范围:沙湾工业园包含金沟河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区和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两个片区,规划用地面积为1000公顷,其中,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用地面积为573公顷。 2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不得受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及其他地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项目。 1.8.2 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空气 按照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属二类区。 (3)地下水功能区划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分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的要求,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的地下水为Ⅲ类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Ⅲ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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