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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片区整村改造车、宋社区安置区项目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招标文件 HR
中韩片区整村改造车、宋社区安置区项目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中韩片区整村改造车、宋社区安置区项目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
公 告 号: 16357
招标单位: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青岛昊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16年11月03 日
目 录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5
一、 总则 ………………………………………………………………5
二、 招标文件………………………………………………………… 7
三、 投标文件 …………………………………………………………9
四、 投标文件的投递…………………………………………………18
五、 开标与评标………………………………………………………20
六、 授予合同…………………………………………………………25
第三篇 技术规格与要求 ……………………………………………26
第四篇 投标文件格式 ………………………………………………31
第五篇 合同主要条款 ………………………………………………47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单位
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韩片区整村改造车、宋社区安置区项目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
项目法人
孔少武、刘明勋、杜山德
委托代理人
林治文、袁军颜、谢新刚
招标代理
单 位
青岛昊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单位资质
甲级
立项批文
青崂发改函【2014】228号
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370200201505006号
投资额
约158万
供货地点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以东,合肥路以南、青银高速以西
招标工期
365日历天(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金来源
政府融资
投标单位
资质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或其它等值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的瓷砖生产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 具有《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证》(瓷砖);
3、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3C认证(瓷砖);
4、上三年度(2013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一项同类工程业绩;
5、注册地在青岛辖区以外的投标企业,须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有售后服务机构,具有为招标人提供长期的专业技术及售后服务的能力。
6、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发标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至11月09日
地 点
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
名汇国际2号楼616-619
踏勘现场
自行安排
地 点
青岛市崂山区长沙路以北、
深圳路以西
送答疑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10:00-11:00时
地 点
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
名汇国际2号楼616-619
取答疑时间
2016年11月11日
15:00-16:00时
地 点
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
名汇国际2号楼616-619
投标截止
时 间
2016年11月23日
14时
地 点
崂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开标时间
2016年11月23日
14时
地 点
崂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投标保证金
31600元
费用
工本费450元
图纸费500元(售后不退)
招标内容
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
招标范围
及承包内容
中韩片区整村改造车、宋社区安置区项目公共部位瓷砖(全瓷砖)采购(包括招标清单范围之内但不限于清单中的品种、规格型号、颜色、图案、数量),包含施工设计图纸及精装修设计图纸中包括的全部墙地砖材料的生产、检测、包装、运输、装卸(至甲方指定地点)、采保费、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详见招标清单。
材料质量
标准
按现行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达到优良标准。
第 二 篇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政府融资。
2、投标人资格
2.1 投标人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3 满足《招标公告》及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要求。
2.4 投标人参加投标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合格。
2.5 投标人按照招标代理单位的要求已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足额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2.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7 投标人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
2.8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9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0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材料和专业技术能力。
2.11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2.12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踏勘现场
3.1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自行勘察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在开标前未提出任何疑义,视为现场条件满足要求。
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并对踏勘现场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及随后评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5、招标依据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4.22修正);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1.1实施);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2.1实施);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10.1实施);
5.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12.3.1实施);
5.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3.1.30实施);
5.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3.11修订);
5.8《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8号,2013.3.1实施);
5.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第三篇 技术规格和要求
第四篇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篇 合同主要条款
6.2 投标人应详细审阅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须知、条件、格式、项目、规范和图纸。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不论是否提交投标书,投标人不准扩散招标文件的内容,否则由此导致的泄密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如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据实赔偿。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通过招标答疑予以澄清。
6.3 招标文件的修改
6.3.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无论何故,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投标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未予确认的,不影响修改文件的效力及执行。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可酌情推迟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6.3.3 当招标文件的内容与修改书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发出时间较晚的修改书为准。
7、投标答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项目投标有疑问,须招标人解答或澄清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所有疑问以书面形式一式肆 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并同时将电子版疑问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E-mail至haorui123678@。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所有疑问,进行综合答复,并形成书面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发给所有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送达的疑问,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答疑时间前向招标代理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7.3 投标人不在规定时间提出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对招标文件的疑义,以招标人的书面解释为准。当在同一内容解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8、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关系
8.1 本招标文件是此次招标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项目采购合同的依据,并作为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本工程要求中标单位自开标之日起二天内,将履约保证金(中标总价的5%),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的方式转到招标人专用账户;或向招标人提供银行保函(额度为中标总价的10%)。逾期未能到帐的或提供银行保函的,视为投标单位自动放弃,招标单位有权按照评标时的排名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依次类推。
收款人: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商银行四方支行人民路分理处
账号:9020102540342050000743
履约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16 年11月 25 日(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8.3 履约保证金返还方式:项目交付使用后,招标单位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8.4 合同将授予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已被确认,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和信誉的前提下,已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9.2除工程规范及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 编制原则
投标单位所编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响应。资格业绩证明材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如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处罚。
10.2 投标文件的语言、度量衡单位及投标货币
10.2.1 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中文语言或文字。
10.2.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实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2.3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单位:元。
10.3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
10.3.1 商务标书的组成
10.3.1.1 投标函;
10.3.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0.3.1.3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青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与青岛售后服务机构的售后服务协议,及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资信证明等复印件;
10.3.1.4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证》(瓷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3C认证(瓷砖)复印件;
10.3.1.5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10.3.1.6 投标企业上三年度(自2013年1月1日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的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同类项目业绩以合同为准,应在《上三年度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后附上同类项目业绩全套合同的复印件;
10.3.1.7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3.1.8 投标报价书:投标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报价格式报价并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报价表、明细表,投标报价内的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及专用工具明细表,投标报价外长期优惠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明细表及费用说明等。投标报价书中需填写、签字、盖章的内容,投标人须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
10.3.1.9 服务承诺书:投标人应承诺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维护、保修条款;
10.3.1.10 为承担本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10.3.1.11 其他说明。
10.3.2 技术标书的组成
10.3.2.1 投标货物说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供各品种各规格瓷砖各一整块供招标人审核及批准,贴标签(包括品牌),中标后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篇《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要求。投标人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等:
10.3.2.2 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客观地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性能指标,材质标准,环保指标,使用寿命,质量检测指标;
10.3.2.3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产品安装、操作、维修说明;
10.3.2.4从工艺先进合理、保证成产品质量的措施、质量检测科学有效、技术指导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说明投标产品生产突出的质量及技术性能优势特点;
10.3.2.5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及完整的产品说明;
10.3.2.6投标人的其它优惠条件,合理化建议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0.3.2.7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与报价方案相符的各项材料设备、系统配置、配套材料、技术性能资料,以便确认。
注:以上10.3.2.1—10.3.2.7条款内容不得出现在商务投标书中,否则技术标书不得分。
10.4 资格证明材料:
开标时投标单位须提供以下第10.4.1—10.4.6项原件,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10.4.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格式见第四篇投标文件格式);
10.4.2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青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供与青岛售后服务机构的售后服务协议,及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0.4.3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登记证》(瓷砖)、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3C认证(瓷砖)原件;
10.4.4 企业上三年度同类项目业绩(自2013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完成的主要业绩(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瓷砖供货项目)合同原件至少一个;
10.4.5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0.4.6 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10.4.7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其他行业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10.4.8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注:所有资料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所有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如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承担。
11、投标文件制作与签署
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部分,分别予以标明并单独密封。密封袋上写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名称、投标文件各组成部分名称。密封袋上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密封袋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11.1 商务标书制作要求如下:
11.1.1 投标人递交的商务投标文件应用A4纸装订成册,数量为一式 捌 份,其中正本 壹 份,副本 柒 份。商务投标文件应清楚注明“正本”、“副本”等印记。正本、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副本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11.1.2 商务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包括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文件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文件。
11.1.3 商务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如有涂改,涂改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未经确认的涂改,招标人不予接受,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11.1.4 商务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11.2 技术标书制作要求如下:
11.2.1 封面必须使用崂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提供的封面,目录及正文统一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打印,每页28行,每行28字,正文的标题及内容行首应顶格。施工进度图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A3复印纸、5号仿宋体。页码从正文编起,使用5号仿宋体标注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页码不在28行内。目录不编制页码,目录每页28行,目录格式详见封皮内侧。标书按标志点使用白细线绳装订。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投标人须在技术标书封面规定位置加盖公章和法人章且密封。
本条款为统一各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格式而提出的要求,各投标人应按本条款规定进行编制,否则,将有可能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废标或技术投标文件不得分。
11.2.2 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投标文件数量为一式 捌 份,不分正本、副本,可整体密封。技术投标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1.2.3 技术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有关投标人的标识、相关符号或标记,否则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可能因此被评标专家指认为有显露或隐含暴露投标人之嫌疑而造成的后果。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书格式、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12.2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报价将予以拒绝。报价精确到人民币“元”为单位。
13、投标价格
13.1 投标人要按设计方案报价内容填写单价、总价等其它全部费用,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如果单价与分总价或报价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3.2 投标报价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3.2.1 总报价应包括材料出厂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采保费、指导施工费用、办理相关手续、检测验收费、成品保护以及保修服务等与采购材料有关的全部费用。投标人应报出到施工现场的价格,并且分项报出货物的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备品备件费、易损件、专用工具费、调试费、利润、税金、培训费、验收费、维护费、风险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各项应有费用。材料试验及现场见证取样检测费用;与现场总承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的管理、服务、配合协调衔接;检查及验收;运行前的培训和工作现场培训;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证书所造成的费用;各系统技术检测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取得合格证书的费用;售后服务:产品维护及维修;产品的设计、技术资料、软件费用。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格将视为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分项中,合同执行中招标人不另予支付。
13.2.2 投标人应根据产品的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随机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品备件价格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产品无需备件,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用其他有效标中备品备件的最高价加到其投标价上;无论投标人在上述分项报价中列明的数量及价格多少,在质保期内招标人均无需为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另行支付费用;
13.2.3 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其他费用,若有应分项列明。
13.2.4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的相关规定。
13.2.5 本项目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3.3 各投标人应做出如下承诺:
13.3.1 遵守招标人工地现场各项制度规定;
13.3.2 材料运抵现场后若抽查质量检测不合格,投标人应于7日内重新组织供货,并包赔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13.3.3 质量保证期自小区集中交付使用之日起满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投标人应在招标人限定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保证正常使用。
13.3.4 工程竣工后,投标人应配备2名技术人员,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配合招标人进行检修,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14、资格证明文件
14.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做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4.2.1 投标人保证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4.2.2 当产品中某种货物的合计价格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时,如果该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则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在国内市场上有多种购买渠道且能方便购得的货物可免于提供制造厂授权书,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说明购买渠道。招标人保留要求投标人提供任何非投标人自己制造的货物的制造厂资格声明和制造厂授权书的权利。
14.2.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2.4 如投标货物涉及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获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入网许可证”、“安装认可证”和/或“维护保养认可证”等类似许可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14.2.5 如果投标人应在“技术规格”规定的维修响应时间内提供维护、保养、修理和供应备品备件的服务,若投标人将维修服务分包,则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声明。且该分包单位应有相应的设施,并有能力履行 “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承包商所应承担的维护、保养、修理和供应备品备件的义务,对于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投标人负连带责任。
15、选择方案
15.1投标人应确定一套最优方案进行投标报价,不需提报备选方案。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6.1.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为 31600元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以网银或电汇的形式提交。所交投标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未提交、未按时提交或未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收款人:青岛市崂山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政务大厅分理处
账号:9020102570342058866666
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16 年 11 月 16 日(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16.1.2 只有本工程合格的投标人才能缴纳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且缴纳人名称与报名时投标人名称应一致。招标单位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6.2.1 本工程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公示期满且无任何投诉,由招标人书面确认,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2.2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并办理中标通知书后,经招标人同意,报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即可办理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3 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16.4 在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都为无息退还,不包括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费用或收益的退还。
16.5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6.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包括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企业业绩等资料);
(4)投标人在规定(包括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经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有串标、恶意投诉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无权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有权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8、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总价及各单项单价的,按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技术标书与商务标书分别单独密封,包封袋必须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法人章或授权委托人印鉴。因未加盖公章、法人章或授权委托人印鉴而引起投标文件被拒绝,招标人将不负担任何责任。
19.2 封皮应标注的内容
19.2.1 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9.2.2 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9.3 如果封皮未按19.2规定密封和注明,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20.1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0.2 招标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日期履行。
20.3 对于电报,电传,传真及邮寄投标的,招标人概不接受,均将作为废标处理。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第20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交到的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2.3 投标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2.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17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2.5 本工程开标会结束后,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 招标人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席代表需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以示出席。
23.2 按照第22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3 开标时,投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将请监督部门代表参加;当众宣读评标纪律。
23.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照第23.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小组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以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其投标将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但在澄清时,不允许投标人对标价和表述的实质性内容改动。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提供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恰当地签署、有否计算错误、是否大致编排有序等进行初审。
26.2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展开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报价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所谓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指的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无任何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实质上影响到合同项下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指与招标文件有实质不一致,限制了合同项下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 或对该重大偏离的修改对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其他投标人将不公平。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是基于投标文件的内容本身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6.3 招标人将拒绝被定为非响应性的投标,投标人无权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26.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5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在评标之前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27.1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7.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7.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27.4法人委托人未带法人委托书或身份证原件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未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
2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8.1 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8.2 投标文件修改处未加盖公章的;
28.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8.4 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以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注明哪一个有效的;
28.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8.6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8.7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8.8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28.9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28.10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哄抬标价等舞弊行为或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28.11 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证书、证明材料有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28.1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其它有关规定的。
29、评标的原则和标准
29.1 评标原则:
29.1.1 评标过程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29.1.2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都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
29.1.3 评标过程中坚持物有所值及维护招标人利益的原则。
29.2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评标办法执行青建管字[2013]8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及附表(见附件)。
29.3 合理范围低价法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
29.3.1 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否决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29.3.2 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部分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标书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对于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29.3.3 商务标书评审:
1.随机抽取报价下限:投标单位唱投标报价前,在有关监督部门或者公证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公开从评标基准价的96%、97%和98%三个数值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报价下限。
2.投标人唱标:由各投标人依次唱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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