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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劳动合同最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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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协议。 二、签订劳动协议,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甲乙双方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协议书第十二项中写明。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协议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协议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协议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笔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乙方已知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不得为乙方代保管协议。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订立条件   第一条 乙方保证符合甲方如下录用条件:   (1)岗位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经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文化限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二、协议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拟定本协议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协议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毕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毕时即行终止。  第四条 协议期限内前__个月为试用期,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批准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第六条 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准时完毕规定的工作数量,达成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甲方明确执行我国最新劳动法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   第十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工资分派遵循按劳分派原则。甲方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遇节假日可以微调发薪日期。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转正后的月工资为 元。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拟定。   第十三条 乙方任职不同的职位和不同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绩、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资和奖金。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我国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各种休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为扣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协议时,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乙方享受甲方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     七、劳动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合和完毕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协议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操作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   八、劳动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规范;爱惜财产;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乙方完毕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献的秘密。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解决,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协议相关内容亦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淘汰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终止、解除本协议: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成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协议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参与甲方项目的,在项目结束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如在项目未结束时辞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甲方无项目管理规定的,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所有工资和奖金承担补偿责任,并补偿对甲方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第四十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一)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协议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批准,可以续订劳动协议。假如劳动协议到期,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原劳动协议有效期顺延至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到期为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协议,双方就协议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协议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1__个月。   第四十五条 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终止。   十、经济补偿与补偿   第四十六条 下列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36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   (三)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四)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五)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乙方不批准续订的情形除外。 (六)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乙方本人解除劳动协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或由于甲方因素订立的无效劳动协议,给乙方导致损失的,应按损失的限度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申请,经甲方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薪酬,在乙方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   第五十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不辞而别,或者辞职未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告知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职手续,除最后一个月的所有收入作为补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导致的损失限度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迟延工作时间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充足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积极辞职,甲方可告知乙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规定将根据具体情况或《保密协议》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协议的情形下,又与此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甲方可以向乙方追究相应补偿责任。同时保存对此外用人单位的补偿请求权。   十一、劳动争议解决   第五十三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行政人事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规定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五十四条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献、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送达地址: 劳动仲裁委员会 邮编: .   第五十五条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职位说明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此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 方: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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