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一、协议文本的选用、填制和审查
(一)协议文本的选用
1、制式协议文本的选用
选用制式协议文本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根据业务种类、协议文本的合用范围进行选用;
(2)有标准类协议文本(ABCS)的,应当选用标准类协议文本(ABCS);
(3)有示范类协议文本(ABC)的,可以选用示范类协议文本(ABC);
(4)已经废止的制式协议文本不得选用。
2、非制式协议文本的选用
选用非制式协议文本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针对个别业务,我行没有相关制式协议文本或者虽然有制式协议文本,但对方当事人不批准选用的,可以与其协商拟订非制式协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制式协议。
(2)针对个别业务,有制式协议文本但不选用的,由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负责拟订非制式协议;没有制式协议文本的,由经办行负责拟订非制式协议。
(3)非制式协议由有权拟定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二)协议文本的填制
1、协议文本的填制分为手工填写印刷协议文本和机器打印电子协议文本两种方式。手工填写印刷协议文本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机器打印电子协议文本的,除个案业务外,批量打印待协议电子化实现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填制协议文本时,应保证填写内容的笔迹工整、端正、清楚,使用文字规范、标准,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填制完毕后,协议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
3、协议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待填内容应当准确填写到相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协议文本上如有不必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
4、同一协议的各份文本之间的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协议的笔迹、墨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文本文书中对相同事项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和文本文书之间互相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准确、完整、一致。
5、办理业务后,相关协议、文本文书、权利凭证等均属于重要的法律文献或证据,必须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在业务检查、档案管理等过程中,不得在协议、借款凭证、清单附件等协议文本文献上随意填写、涂划无关信息或加盖无关印章、标记。
6、采用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电文填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惯例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7、借款凭证的制作
从2023年10月1日起,全行所有贷款业务的借款凭证必须由CMS打印制作,不得以手工方式制作借款凭证,下列情形暂除外:①由柜员直接办理的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②根据2023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发放的借款凭证;③在一份借款协议项下可循环使用信用的贷款业务;④贷款类别为“贸易融资贷款”的贷款业务;⑤申请人在异地的贴现业务;⑥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非贷款业务;⑦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CMS对上述“一份借款协议项下可循环使用信用的贷款业务”已可以实现凭证打印,经营行在CMS中解决额度可循环的贷款业务时,应选用“可循环借款协议”的协议种类进行录入和生成编号,打印该协议项下借款凭证。
(三)协议的审查
协议文本填制完毕后、各方当事人签章前,应当由协议审查员进行规范性审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协议管理办法》之规定,需经法律审查的,还应在规范性审查之前由法律审查部门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协议管理办法》之规定,针对个别业务的制式协议文本,修改其条款内容或在“其他事项”中填写内容,增长农业银行义务或限制农业银行权利的,应按规定程序由有权行进行法律审查,但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的正式文献明确规定可以修改或填写的除外。例如:总行对于具体信贷业务批复中允许的限制性条款即属于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的正式文献明确规定可以修改或填写的内容,经办行按批复规定直接填制于“其他事项”,可不进行法律审查。
二、协议编号
(一)协议编号栏
1、协议编号栏原则上应在协议名称的右下方(靠文本右侧)。
2、对于信贷类文本,原已印制的以字段表述协议编号的存量制式协议文本,如“( )农银借字( )第 号”,应将该字段以斜线划去,在原字段上方书写CMS生成的协议编号;对于已按现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自动生成17位数字编号印制的的制式协议文本,可以按原协议编号处的17个空格填写CMS自动生成的协议编号,多位后补,少位则将多余空格以斜线划去;对于新印制的需按CMS自动生成编号填写的制式协议文本,印刷时应将协议编号印制为“协议编号: ”。
3、非制式协议原则上应在协议名称的右下方拟定“协议编号: ”字段。
(二)协议编号的编写
1、制式协议文本编号
对于由CMS自动生成编号的制式协议文本,按照CMS生成的编号填写;对于其他制式协议文本,按照印制的协议编号规则规范填写。总行或上级管理行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非制式协议文本编号
非制式协议,原则上均应以我行协议签订机构为单位,按照唯一性、规范性和有效区别的原则逐笔序时编写协议编号,并记载于非制式协议的右下方“协议编号: ”处。对于对方当事人需载明其编号的,我行拟定的非制式协议编号可以不记载于协议中,但也应采用特殊的形式明确其编号,以便于存档备查和规范管理。例如,可以在协议名称上方空白处以铅笔批注的形式标明本行拟定的协议编号。
3、特殊制式协议文本的编号
(1)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作为我行规范协议文本管理的手段,应由经办单位收妥后统一编制填写。对于客户填写的我行制式申请书,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根据业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填写编号;业务管理制度未规定的,原则上也应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对申请书分类规范编号,编号方式可参照合用协议清单的编号规则。
(2)协议清单
目前,我行并未对协议清单的编号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一般由各行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编写。在总行未对清单的编号统一规范之前,各行应结合本行实际,本着方便简洁、有效辨认的原则,对清单进行编号;原则上,经营行应在本行范围内拟定一个统一的清单编号规则,一份清单相应一个编号,一份清单可以多页。一般情形下,可以参考协议清单相应的协议的编号进行编写。例如相应的协议系按规定使用CMS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NO.11111,则清单编号可编为:NO.11111-1。
一份清单单页填写不下的,可以多页填写,但应注意每页清单的编号相同,此时在清单页脚处填写“第 页,共 页”。随着协议文本电子化的推行,如本清单的编号纳入CMS系统进行统一编号,届时,各行应按相关操作规定进行清单编号。
实践中需要注意,清单的份数应与其相应的担保协议或其他主从合一的债权协议份数一致。比如签订《抵押协议》4份,相应清单也应为4份,如一份清单涉及多页,则每份清单的页数保持一致。
(三)协议编号的连接
协议文本编号除能有效促进规范管理外,对于确立协议互相业务关系及效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解决好关联协议、附件之间的协议编号连接问题,保证相关联的协议之间编号的有效连接,防止出现风险。
1、主从协议编号的连接
(1)我行制式协议文本中主从协议均设计了编号连接条款,在业务操作中应注意按各文本的编号规则准确填写。示例:一份新的可自动生成CMS编号的《最高额保证协议》,要与采用手工编号的《减免保证金开证协议》连接,那么,《减免保证金开证协议》的连接条款处应填写最高额担保协议的自动编号。
非制式协议应自行设计编号连接条款。
(2)同一笔业务的主协议、从协议、借款凭证和清单的连接条款上,所写的协议编号应当保证一致。示例:已生效的《借款协议》用的是手工编号,那么,该主协议相应的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和清单的连接条款处,也应填写《借款协议》所用的手工编号,即使该主协议补录到CMS中产生了新的编号,在担保协议、借款凭证、清单的连接条款中,仍应用《借款协议》的手工编号。
2、除主从协议外的其他有关联关系的协议,其连接条款中的协议编号的填写,也合用以上解决原则。
三、当事人的名称
当事人的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献和协议印章记载名称完全一致,并在协议及其相关文书上需要填写当事人名称处准确、完整地填写,不得使用简称、通假字、同音字或省略文字。示例:甲、乙、丙在身份证上的姓名分别为:“马晓军、潘和、李灏”,在协议文本文书填写或签字时写为“马小军、泮和、李浩”则不符合规定。
自然人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献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单位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献指当事人有效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权机关制发的书面文献。
四、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1、选择原则
(1)两者选一原则。我行制式协议文本预设了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在选择时,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假如未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事后当事人各方又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根据法律规定,此时争议的解决方式为诉讼。假如同时选择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但在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视为仲裁协议有效。
(2)主从统一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注意主从协议保持一致,避免主、从协议分别选择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2、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选择仲裁时,要注意仲裁一裁终局的规则和仲裁裁决文书也许被人民法院撤消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特点,充足考虑业务实际和本地司法环境、法院对仲裁裁决文书(如仲裁裁决、财产保全裁定等)的执行情况等诸要素,从最大限度维护农行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与客户协商拟定。
(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填写
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做出明确选择。选择仲裁方式的,必须在空格处对的填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全称,并保证仲裁机构名称对的,否则,也许影响仲裁条款效力。仲裁机构对金融纠纷有特殊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在“其他事项”中将合用的规则进一步说明。
(三)关于协议争议的法律合用
假如本协议当事人有一方为涉外主体,应在其他事项中约定协议争议合用的准据法。因本协议按我国法律制定,在选择法律合用时应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协议“其他事项”条款或其他补充约定
在制式协议文本“其他事项”栏填写的内容,或者以附件、粘页、补充协议等形式补充约定的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假如是对制式协议条款已有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应视为协议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变更;假如协议当事人对此类非格式条款与协议格式条款的内容理解上发生争议时,原则上优先合用非格式条款,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因此,在“其他事项”栏填写内容,或者以附件、粘页、补充协议等形式补充约定期,应当审慎拟订相关内容,保证约定内容表述规范、明晰、合法、合规,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各方所持协议文本上的表述必须完全一致。
六、协议份数
各类协议均有份数条款,使用时应当根据需要的份数使用汉字大写数字准确填写,避免多填或者少填。各份协议填写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示例:《借款协议》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第一个空格应填写协议的总份数。第二个空格,在没有担保人或借款协议与最高额担保协议配套使用时,应划去不填写。其他情形的应填写“壹”。第三个空格是根据有权部门的需要填写。假如系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在“ 份”中填写“登记部门各壹份”;假如办理了协议公证的,应在“ 份”中填写“公证部门壹份”。填写本条时,应注意各方所持协议累计份数与第一栏协议总份数保持一致。
上述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各一份”的份数表述合用于一般情况,假如双方协议份数确需超过一份时,可据实修改约定,但修改处应由双方盖章确认。假如对方自愿放弃持有协议的,银行仍应按原协议表述,不得修改上述条款。假如银行由于上、下级分支机构需保存协议原件等因素,需增长银行协议份数的,也可在上述条款第三个空格处单独约定银行增长保存了若干份,但银行增长保存协议的具体因素可不必约定。
七、提醒条款和提醒义务
根据《协议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协议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拟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规定,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为此,每个制式协议都设计提醒条款,使用中应认真、具体地解答客户对协议条款提出的问题,避免客户对条款内容理解产生歧义。
格式条款假如存在《协议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重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为此,制式协议在维护银行权益的基础上,增长了债权人义务和债权人的违约责任条款,使协议整体上体现出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使用中,应仔细阅读和理解银行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的条款,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避免违约事项发生。
八、协议文本签章
协议签章是影响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文本使用中应严格按照协议管理制度之规定进行签章。
(一)对单位客户签章规定
1、单位客户应当使用单位公章,同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当面签字。
2、单位客户规定使用其他专用印章代替单位公章签订协议的,应当预留专用印章印鉴、出具用章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该专用印章应当具有与其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献相一致的单位名称。
需注意的是,单位客户使用单位公章是原则性规定,一般均应规定使用客户公章,不能随意允许客户使用专用印章,滥用用章决定权。特殊情况下使用专用印章的,单位出具的用章说明至少应明确专用印章可以使用的业务范围、期限及单位认可专用印章签署协议或法律文献的法律效力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承诺,经营行应对专用印章名称与商定业务范围、用章说明记载业务范围进行核对。
(二)对自然人签章规定
1、自然人客户在协议上应当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章代替手签。
2、自然人(涉及自然人客户、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应当当面签署,银行应注意审核签字与身份证件姓名是否完全一致。不能当面签署的,可以采用公证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规定使用个人名章代替签字的,应当预留个人名章印鉴,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三)对银行内部签章规定
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对外签订协议时应当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其他专用印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委托授权代理人对外签订协议。
(四)其他特殊规定
1、各类协议文本必须在其相应业务已按行内业务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批准的情况下,先填写所有内容后再签章,不得倒签协议或逆程序签订协议。
2、签订多页协议必须由当事人共同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与协议落款签章一致;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骑缝处签字。
3、因“其他事项”填写空间局限性而需添加附页的,应特别注意附页内容与原协议条款的衔接,并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与协议落款签章一致;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骑缝处签字。
4、填写的协议内容如有修改或涂改,各方当事人必须在修改或涂改处签章(字)确认,严禁单方修改或涂改。
5、借款凭证是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其填写与签章应当按照协议填写的规定办理。
九、授权代理人
(一)客户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假如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协议或者在有关文本文书上签字的,银行应注意核算、确认该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行为效力:
1、授权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授权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银行应规定授权人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上的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均应与其申请办理业务时预留的有效签章相符。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表述应当与该客户具体业务和代理人代理事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代理人行为超过授权范围的情况。
4、假如授权书上规定了授权有效期,在超过该有效期之后,代理人需要继续履行代理事项时,应当规定其取得授权人新的授权委托书,并按上述规定核算、把关。
(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按制度规定办理。
十、签约日期和签约地点
选择填写签约日期时应当注意主从协议签约时间的衔接,保证合法、合规。除最高额担保协议外,从协议的签约时间应当同时或晚于主协议的签约时间。借款凭证的时间也应如此。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注意签约地点一般填写贷款人所在县(区)。签约时间与协议生效密切相关,签约地点则与协议成立地点、诉讼管辖相关,因此每份协议都应填写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一式数份的协议,各份协议填写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十一、协议公证
协议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业务实际需要,结合本地司法环境选择决定。假如在签订协议时,选择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可在协议“其他事项”条款中约定相关内容。以《借款协议》为例,参考表述为:“借款人批准对本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如未按约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本约定并不排斥贷款人有权选择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方式解决争议。”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借款协议时,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合用时应特别注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根据《公证法》、《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告知》等规定,借款协议、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协议、借据、还款协议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于有担保的债权协议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亦不统一,实践中应谨慎选用。
十二、债务人违约信息披露
为强化债务人的诚信意识,在部分协议中增长了信息披露条款,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时可以就其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但披露仅以协议所涉及的违约行为为限。此条款应当慎重使用,避免滥用而导致侵犯客户隐私或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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