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函(法人适用)致:xx鉴于:1深圳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深圳*xx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了协议编号为同xx号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其编号为同科创(*x号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开展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2. xx公司将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推荐至科创公司运营和管理的 e路同心网(域名:)上,通过科创公司提供的服务,成功匹配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并在e路同心网上生成了合法有效的e路同心网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现我司自愿为xx公司在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所有借款协
2、议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司对此次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完全知晓,本担保函是我司意思的真实表示。同时,我司同意科创公司将把本次担保事宜录入至其系统数据库中。二、我司自愿为xx公司在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所有借款协议项下所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向e路同心网出借人及科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公司基于所有借款协议项下所应代偿的主债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服务费和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三、当借款人还款逾期时,如xx公司未能在商定的还款日及时、足额代偿出借人的本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
3、息、其他费用及/或科创公司的服务费、其他有关费用等时,则科创公司有权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形式)在商定还款日后个工作日内通知我司,向我司发出索赔要求,我司有义务在收到科创公司书面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担保代偿完毕。四、本担保函的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最后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五、在保证期间内,如出借人依法将债权部分或所有转让给路同心网上注册的第三人,则我司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六、若xx公司未能依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所有借款协议的商定完全履行其代偿责任及其他责任义务时,我司决不推诿、逃避连带保证责任,否则科创公司有权通过包括(
4、但不限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形式,以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声音、图片、视频等方式,对我司的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向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各行业协议会组织、工作单位进行曝光,我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七、基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为保证e路同心网出借人及科创公司的合法债权,若其他任意第三方已代借款人及xx公司承担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借款协议商定的所有责任,则我司特别承诺向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第三方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进行追偿。我司同时确认,该第三方在代偿前无需取得借款人、xx公司或我司的特别授权,一旦该第三方向路同心网出借人、科创公司支付了还款费用,该第三方则当然享有向我司追偿的权利,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逾期罚息、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八、因本担保函发生纠纷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九、本担保函经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后立即生效,且不可撤销。担保人(公章):深圳*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