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认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
2、的保障能力,为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证。(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基层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一
3、)主要任务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许可证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监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取缔关闭,及时拆除违法工程地面设施,查封设备,炸毁井筒并填平夯实;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以采代探)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4、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必须立即关停,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按无证采矿立即依法查处;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彻底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及建筑物,毁闭井筒,恢复地貌”;对查实的伪造、冒用勘查采矿许可证、非法选(洗)矿、违法收购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对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进行勘查开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
5、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2、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越界勘查,擅自改变勘查对象,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对与他人合作合资勘查矿产资源不及时将相应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不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不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资料或报告,无勘查资质或超过其勘查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进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
6、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并予以取缔关闭;对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不按时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无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
7、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不办理储量登记、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及随意核减矿产资源储量,不按期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依法予以处罚,不再受理其地质勘查开采项目。3、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各类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露天开采的石材矿山和影响当地大矿安全的小矿,由当地政府全部予以关闭或取缔。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
8、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煤矿企业,环境、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和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
9、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干扰和阻碍正常的勘查开采工作及“官商勾结”办矿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5、对煤炭等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等部门,重点对煤、金、铁、石膏、石墨、饰面石材等矿种进行回采率专项检查,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生产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证照。有
10、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6、对油气、煤、铁、金、石墨、砂、地热、建材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工作重点1、重点矿种煤、金、铁、油气、砂、地热、石墨和建材等矿种2、重点地区资源分布集中区、城市规划区、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市县边界、交界处;铁路及重要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等区域。3、重点矿区:(1
11、)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烟台市:牟平区、龙市口、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栖霞市;威海市:乳山市;临沂市:沂南县、平邑县等金矿开采区。(2)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市;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枣庄市:市中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潍坊市:坊子区、昌乐县;济宁市:任城区、曲阜市、兖州市、邹城市、汶上县、微山县;泰安市: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市;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罗庄区、郯城县、平邑县;德州市:齐河县;菏泽市:郓城县、巨野县、单县等煤矿开采区。(3)济南市:历城区;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沂源县;枣庄市:市中区、峄城区;烟台市:牟平区、莱州市、莱
12、阳市、海阳市;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昌邑县、临朐县;济宁市:邹城市、汶上县;泰安市:岱岳区、新泰市、东平县;日照市:莒县、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郯城市、沂南县、苍山县、莒南县、沂水县、平邑县等铁矿开采区。(4)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等砂资源开采区。(5)济南市、东营市、威海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等油气、地热资源开采区。(6)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莱芜市、临沂市、滨州市等建材资源开采区。(7)青岛市:平度市、莱西市等石墨开采区。除省确定的重点外,各地要
13、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矿种、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区。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等审批程序,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坚决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审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设置障碍、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研究制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政策措施,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门槛。优化矿山开采布局,探矿权采矿权设置要符合国家、省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严格探矿权审批,强化对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凡超出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或超出项目承担单位勘查施工能力以及勘查设计不符合国家
14、有关技术规范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采矿权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储量规模与生产能力不相适应、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开采布局不合理、存在矿业权属争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石膏、建材、水泥灰岩、铁矿、煤矿等矿产资源,严格控制矿业权审批总量和开采总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管理,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各市、县(市、区)依照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制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并严格
15、实施。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管理,规范转让行为,禁止以合作、合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名义倒买倒卖矿业权,严厉打击炒买、炒卖、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2、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煤炭资源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原则,制定各矿种的资源整合方案。通过资源整合,关闭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艺落后的矿山,解决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关闭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和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内等禁采区内已存在的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不符合
16、规划、影响大矿生产安全的矿山,使全省矿山总量压减15%以上。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深入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规制”问题的有效措施。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4、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机制、新途径,加快治理进程
17、。新建和生产矿山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破坏,本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多渠道融资和政策性扶持,积极开展治理工作。5、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整顿和规范工作部署,强化管理,落实职责,分工负责,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购买使用爆破器材许可、企业设立、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要加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
18、理职责,强化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勘查、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煤矿、金矿、铁矿、建材等矿山企业的矿产督察工作。深化矿产开发利用、勘查项目年度检查工作,完善矿产开发年度报告制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强化动态监管,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四、工作方法、步骤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年初至年底,全面
19、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工作步骤是:宣传发动、清理整顿、规范完善和检查验收。(一)宣传发动(2005年9月10月)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组织学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精神上来,统一到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2、深入发动和宣传。各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基层、矿权人和全社会的宣传,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入人心,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和国土资源导报开辟的专栏,通报交流各地工作动态信息,全面反映
20、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3、成立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制定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方案于2005年11月20日前报省整规办。4、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会议,对全省整顿和规范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二)清理整顿(2005年11月2006年12月)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同时开展相应的规范工作。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即对全省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简称“三
21、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通过清理排查,摸清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现状,查清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理。2005年底前,完成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排查、勘查项目检查工作,并对查出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2006年6月底前,完成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执法行为的全面清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2006年底前完成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不履行勘查开采义务、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勘查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违法行为的处理。2、开展重点矿种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对煤炭企业的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2006年3月底前完成金、铁、石膏、饰面石材等矿种矿
22、山企业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主要回采率指标,并进行考核检查,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3、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各地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煤矿等小矿分布较多,且开采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矿区,统一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要于2006年3月底前将整合方案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于2006年4月底将全省小矿整合方案上报。4、关闭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进行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市府要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省整规办。新建和已投产矿山,要按照已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
23、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未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于200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报主管部门审批。5、对煤、金、铁、油气、砂、地热、石墨、建材等开发问题突出的重点矿种、重点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6、在执行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组织编制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依法有序健康发展。7、对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督查指导。2005年11月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组织机构建设、实施方案制订、工作部署、“
24、三查”整顿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6年78月份,对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相关规范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8、阶段总结验收。2006年10月底前各市完成对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并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于2006年11月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年底前将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三)规范完善(2007年1月10月)在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各项任务。1、完成重点矿区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双轨制”并行问题,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矿业权有形市场。2、落实
25、资源整合方案,完成资源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煤矿等“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破坏浪费资源和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2007年6月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吨(含)的小煤矿、小石材矿山等所有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型矿山,压减矿山数量,提高开采规模。2007年6月,省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小矿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抽查。3、继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到2007年10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限期于2007年6月底前整治完毕。(四)检查验收和总结(2007年11月12月)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完成后,各级政
26、府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认真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运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联合执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各类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规范任务落实情况、资源整合完成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重大问题解决情况等。1、2007年10底前,各市对所辖区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向省政府、整规办上报整顿规范工作报告,做好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2、2007年11月底前,省政府对各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抽查的县(市、区)数量不低于30%。3、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27、总结,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整规办),同时做好国家检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4、检查验收结束后,省政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机构,落实领导分工,搞好部门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把整顿和规范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二)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发改、经贸、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领导体制和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
28、工,及时处理,不推诿,不扯皮,切实负起责任。 (三)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制度,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导检查。1、整顿工作快报制度。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等,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2、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级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3、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
29、认真督办,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落实结案时限。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利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4、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加强联络与沟通,形成市、县联络员网络,保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信息畅通。 5、定期报告制度。各市每月5日前要向省整规办报告上月工作进展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省整规办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不定期地对各地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省整规办将分阶段分步骤对各市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重点问题处理情况、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调度。对按期完成任务的,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