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药品采购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买方): 签订地点:
乙方(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资源、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招标文献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乙方发出的中标告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具体协议:
第一条 药品品种、数量、价格
1.采购药品品种和数量:甲方向乙方所采购的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等详见
药品采购清单 (附件一),合计:品种为 个,签约金额为 元,大写 ,含增值税,税率: % 。
2.药品的价格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是中标告知书中确认的价格,本价格为甲方的入库价格。
(2)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价格时,对未供货部分,甲乙双方及时调整中标供货价格(原则上按中标供货价格同比例调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最新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附有该药品生产公司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查记录或合格证。
第三条 药品有效期
1.乙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文献中规定的有效期相一致。
2.乙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2个月;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 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所有药品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具体装箱数量单和该药品生产公司同批号的出厂药品批次检查记录或合格证(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查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营公司公章)。如为拼装箱件,箱内应按前述规定附有各种药品数量单和药品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配送公司公章。
2.特殊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配送服务
配送由乙方负责。乙方按协议规定对甲方提供服务,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供货告知/省医药招标采购网上的采购计划 为准。原则上在乙方收到 供货告知 后 48 小时内送达,属急救及加急供货的应在 4 小时内送达。乙方负责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并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品。
第六条 验收方式
乙方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当天,双方现场进行数量和外观验收。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按协议约定采购中标的药品品种;除本条第四项规定外,甲方不得采购其他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甲方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实际入库的药品数量及时结算货款;并在货品验收入库后 / 日内结清货款。
3.甲方在接受药品时,应于当天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对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规定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4.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交付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以省、省辖市药监部门的检查结果为准)或延期交货等不按协议约定交货时,可以书面告知乙方终止该药品的供货。
5.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药品品种、数量、质量规定和期限,配送中标药品。
6.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药品时,不存在该药品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如产生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责任。
7.乙方应对验收时发现的破损、有效期少于 12 个月或不符合特殊约定期限的药品及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8.乙方供应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因受举报、抽检等检查出现质量问题,属生产经营公司责任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期限等规定,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当补偿损失。
2.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配送药品或提供随着服务,甲方可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 7 日,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 5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交药品货款的 50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甲方规定继续履行协议义务的乙方还应当履行应尽义务。违约金局限性以填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偿损失。
3.甲方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可规定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每迟延支付 7 日,违约金为未支付货款金额的 5 %,直至甲方支付应付货款为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支付货款金额的 50 %;当甲方未支付货款金额达成本协议约定金额的 50 %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终止协议,同时书面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地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协议履行期满 10 日前,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续约至下一轮招标采购协议生效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一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可选择 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
2. /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互相提醒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规定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结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涉及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协议、文献、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在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妥使用,但经对方书面批准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3.协议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议一方按本协议规定向对方发出的告知或其它信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速递或传真按本协议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速递在发送后第三天被视为送达;
(3)传真方式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本协议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涉及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劫难,战争或暴动,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导致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所有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的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一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招标文献及本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由甲方在七日内将补充协议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备案。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一律以协议为准。本协议与 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附件:药品采购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内蒙古航天医院药品采购清单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
(元)
生产厂家
供应商
生产批号
备注
注射剂
片 剂
颗粒剂
胶囊剂
合 剂
糖浆剂
栓 剂
膏 剂
外用剂
丸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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