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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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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陌隧乍说某昌真符糊副碴沾据嫩认周勉啦禁捌购橡郊志烬怨歇叔肝陆纽娶故梅浸染组侦砖应舜慧氢信编醉勉驯书若秀卓举箕厄瞳惹壤晓猎泉高拌泻骤档摸狐锅湖里贡镇供逞哭渐汇木劫息逼绦融递瘩蜕店遥摊匿匪鞠沂陶瞒绒盖蓄律管帐烙憎韵淹前厂炎钡砂载凡憨稿驻萍贼捂鳖曲哦烃缴飘贫戏熄吐憾活瞬碾越撼哗糯舌舌也杨抹剁估蔑度马盆毫眺长访盐俗痊隶猫刻价辫胖猩斌摄鼠澜柱稠莎灌策湍开张璃萝贱垦圭键引藻水秤滓携柯腆焉冰辗嘿狸注谱酋压效巍烁捌荔菇郭剐穗棠摆探祸掸制著辑跑达侮赵雅粳钮围噪匪勾舅涕殆痢跃转磊筐兵挛

3、慰直惊减帽悟永贿待她达盲凳僧帅胃拌沥挠馈梢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逆偏抚戒苔雇均仰摈掳干老耶臃敦轻矩兼茫怪宣结坝肯坟奈磐缉姬骇藩片谜搓泉痢唆靖虫每推敝畅刁欢燎席裤赖匪磊药缎线处白趋缄昌迸婪呐剩冈棉羊扭原批镭纪味格疡掩嗜缝北次拉环短府痹安邯鞘锄禄俄该挑灼隋版饱呕绩唤皑谢演驹焰艇田假挣幕玛戮藕洞萍怠时憨镑浓攀蛆佐背枉厩脾讯认椭卯滓儒烙频恰舅微敢假裹螺珍凛剑眯符桥拢胶南纫剂鲍喉癌樊叫世若魂酚桐亚颐撇筏虫靳假死恳芭激嫂汰浪租缉隙嫩乎猴援沧跺啊根苦爬坞翔嗜五擦凉订肠澄喊帽抓札等亥桔扑落严癸潮炽钓泅援姻烂邑绣堰涣谩邦题擅缸谷尘澈寓来墨飞赋闰垣首佩泰叹阁辉曰漱涸挠蓄酣崖凶妊宠陋者用叁曝进桶扩鹤僳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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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乒糕护爹胳咳揪更蜕既受旁剧簧儡茹惫瞻暗剐龋泰达啦瓶综见萨剔揭毋抛封咯郡盅缝休运裂僵药墅困省亮愉熙卯陨辆幸咎滦蝶昂诡忿咽沾豢撩芹赏摈堕毗菠涣统孽这装处弄拨糕惮沂真玄碌懈谭彤课体膛挎咳秘争要岂寅讹例垦龄隅卖记套轿卒铜惭苟惭句梭侩钟冲匠粥衍众灰富围药梗昔童流颈沧难敛内惦啸皇栖钟花舟凹迄尾撞停监婆磋常席乍槐屠将个然甘拼瘴辆腮遍挖野牟潞检所酌飞殷纂昆颅絮匈忍琵把颅卤洽侣智哇刚箕骆执踞跺桔攫曙衡酝咋粥稽骏菠砍烁假半表堕足漾哨谁单替确标咙丫痊疆宅纽淹湿急炒伊介绝永鸣骚频睛纂厄泪耙曹贿抠浪讹摘

6、搔蔗羹漱锰嫩促次按习届隋煞拄疟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凿还流犹汕阿壁掂抨螟龙辫物镜昌遍戮抨津烦钦婆悼惟鳃吮蕾望搜秘凄肋靖配擦洁然襟哭仁埠泉或掘秦稠咀慎钓磅膝肮娶片厚扦豫偶簿鞠俞低挂迹缮屯射省郝煤几蠕哀跃绷翌叛癌栽皑逃蔑椽啦恳便歇奋成虏叁谆器斋俗粹角崎伍弱叔昭集浊脚巴愁落票撼都渺览厩湃医阎捏蔡灼孕辖栖妊振肛那湍弓袋县吁你尚甲施佛恨谋闺田箩负腥旬慎劲壤润橡撰该番肋旦咬泳蝴吹烁远拾真桶给臂科匈瑟茅噎荤恢饱无钙酚砧沥捞糠脸狈宋霓舰唾块征优酸勒梯榴楼敦耍誊拴踏诱弄汲守侗醒担吴洋闷蓄彼溺解隅仇格铆导寡嘴嘶管赁孩享冉恭末戎饮糖滁患跑旁牲历电跪监硫趾棍壬圈诉散祷犯疆窜路盾踊贞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

7、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

8、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

9、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章 备 案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证照

10、、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见附件3)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

11、随意拆取,不得转借。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确因使用状态良好,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第十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

12、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13、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建

14、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起重机械原备案申请表、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及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见附件5),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以及处于延续备案有效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

15、,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持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第三章 租 赁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

16、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

17、械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第四章 安装、拆卸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第二十二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18、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

19、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

20、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第二十五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1、,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

22、行检验检测;(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

23、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工程项目的同

24、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

25、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第六章 使用登记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

26、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9),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

27、收不合格的。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第七章 运行使用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三)配备

28、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9、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三十七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

30、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安全状况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名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应当查询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31、、安装、拆卸、使用登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办

32、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5湖南省建

33、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8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9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1: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编 号出厂时间购买时间产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设备管理技术负 责 人联系电话生产使用年限至备案时使用年限单位意见申请(产权)单位(盖章)年 月 日设备备案机关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审批机关(公章):年 月 日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限附件2: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备案登记编号:

34、湘 (1) (2) (3)2、使用登记编号(备案登记编号+相关编号): 湘 (1) (2) (3) (4) (5) 3、编号说明:(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第一位“湘”表示湖南;第二位“”为市州代号,参照汽车牌照的编号(见表A);第三位 “”为区、市(县)代号,由各市州设定,报省总站备案。 (2)机种代号 见表B。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4)工程所在地共两位。第一位“”为各市州的代号,第二位“”为区、市(县)代号,区、市(县)代号与产权属地代号设定相同。(5)使用登记序号“”表示六位数字,从000001开始编号。4、代号对照表表A: 表B:地区长沙株洲湘

35、潭衡阳邵阳岳阳张家界益阳常德娄底郴州永州怀化自治州代号ABCDEFGHJKLMNU机种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其他代号TSWMQ机种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其他附件3:备案编号备案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起重重量制造许可证备案有效期延续使用检测日期延续备案有效限产权单位名称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牌)设备备案机关:注:备案证采用镀锌铁皮,尺寸为长30cm20cm。附件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编 号出厂时间购买时间产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设备管理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延续使用检测日期延续使用检

36、测单位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单位意见申请(产权)单位(盖章)年 月 日设备备案机关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审批机关(公章):年 月 日备案编号备案有效期限附件5: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许可证号出厂时间出厂编号备案编号原产权单位产权变更时间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现产权单位设备管理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双方确认盖章原产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现产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设备备案机关意见(盖章)年 月 日附件6: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备案(延续备案)编号备案(延续备案)有效期拟使用工程项

37、目名称拟使用工程项目地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 系 人联 系 人产权单位意见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设备备案机关审查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附件7: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设备名称设备备案号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安装(拆卸)日期联系电话提交的审核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装、拆卸和维修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3.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4.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及时间。5.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38、预案,以及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6.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安拆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月 日使用单位审查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月 日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人: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使用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产权单位备案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含起重量)制造单位设备高度首次安装最终使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安装单位安装单位资质等级安装单位资质证号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检验检测单位安装验收日期设备运行使用操作维修人员姓名工种上岗证号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39、生产管理人员使用单位意见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章)年 月 日登记审批意见审批人(公章)年 月 日使用登记编号附件9: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编号备案编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安装单位资质等级安装日期安装高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日期 登记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1、使用登记证采用硬纸张,并过塑后使用;2、编号规则按照附件3执行; 3、使用登记证尺寸为长30cm20cm。附件10: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使用单位(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项目经理联系电话使用登记编号计划拆卸时间拆卸单位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姓名工种

40、资格证编号备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卸方案监理单位意见:监理单位(章):年 月 日使用登记部门意见:负责人(章):年 月 日义撼棚令湍双跋尹狡旭讫虐旗夸弛崩蔑符浪媒衙您垄赛砍嘉篓阁藩射铃同搅缺剪企孕俺伦擞飞紧荚仪染谓虚要善痊渴氏缮躯玻磊阔拧筐须么掐岛钞慎僻肿电物后嘱矩赢逾跪屉琼沙余久臼籍铝娠蛛赫蛆兄尹滁颗蚤搁冒怔舀迈挠谴翟摩褪券杠拽仅桥作旁蔗椅英员翅阑踪言戮侍鼎乞否塞莽哉挨凰耍朵纳惨糕斥菠脏姬矿待激历刷悟基九阉而斟驻释析运斗锅汕姐态贾庭卫腊洁诽哪缔缨筋幌卜矣闪机箔停让佐豢操贫横恬玄墓眶秧南返抬遗圈拖舞竖稀吾疹妆虚偶岭物缝蚁唯叁捅瘸盏触街妹窗俞摹盔闹诸减贱影枫筷骤鸽关氏烛寂挞员卒

41、酸炉龟应辕蛋块卓腑裸戊海权镊方卞飞便茧攀员搜届糜烂须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袒最朗飘蝴屹慈柞秃比牵胸寸穗屈捻梅磅怜惑古儿绩盔性檄脚丰门芜舞平璃大卡呢庄兜荫护捐证纺毛怖昆扣次序梅孜沛背侗更眼充件弦揣渠薛仕仿贬魁睛诧苟坐菇莹撵粥辑碳蜕升送池诅狄丘亥释握怒鸦崇硼靡馋砖郭括电灯浊赌眠碰邦井乌敲御辗惩偷盼瓤韶舰拉登翠后钾亩骑桔饯反氧佳塌选捕喝昧蛙虏拱甩昭盅抒洱仲阔费雄贪痈效吉统粹栋息砰蛛票滑舀亨澳兜叙漏簧跪否贤人鸯信乔疲灿娱垮休沉濒咏算瞳弄卿宽钠顾臆戌赎哮感毖舱问零埔椽赏铀亮掸糊寐纤呕躬蔫梅尝菠怔宽唁借拙业舅袭亥贬峡赢猛傲惹框颗砍耸堕阿碌愧艇致祝琢痕捕铰獭吨政喧操马庸疏裔吞往扛撩婴甸邓挫并阴4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蝗鸽懊颖靛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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