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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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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地方锦塬煤业有限公司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稳定目标,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责任监管,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为确保“两会”及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二、组织机构成立矿井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矿井安全“体检”专项活动。

2、组 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安全“体检”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办公室主任:安全“体检”组配备安全管理、采掘、“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运输、应急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费用、安全检测等专业人员,负责安全“体检”信息和安全“体检”报告的上报工作。三、“体检”内容锦塬煤业现处于技术改造阶段,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及“体检”表2、3具体内容,结合矿井实际制定“体检”内容表(附表),并逐条逐项进行安全“体检”。四、方法步骤(一)时间安排。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两个阶

3、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从3月份至6月底,为矿井自我“体检”阶段。首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矿井安全“体检”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完成对全矿井的安全“体检”工作。第二阶段从7月份至9月底,为巩固提高阶段及迎上级“体检”阶段,矿井对隐患突出的地点,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安全管理运行情况,并迎接上级部门的安全“体检”。五、工作要求1、坚持从严从实,认真履行安全“体检”责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取得实效。2、要与政府、公司紧密衔接,确保完成年度体检计划;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3、严格隐患追责,实行责任倒查,从严责任追究。4

4、、要严肃工作纪律,用好“体检”成果,要定期总结报告,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锦塬煤业(技术改造)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依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备注一、技术改造1证照及准入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单位资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煤矿建

5、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7、4.2、4.8规定取得资质。3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6等规定。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5、4.13等规定。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4管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

6、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5按期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6按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0条规定。按照矿井灾害程度,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

7、条规定。7变更设计和报批当矿井灾害、安全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停止施工,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8设计单位指导建设施工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9地面安全设施双回路供电: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规定。安全出口: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井筒悬挂设备的安全防护: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

8、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10立井凿井提升安全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不得人、物混装,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信号装置: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要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要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要装设直通电话。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要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

9、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为2年。(经检测检验,满足安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临时改绞: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11联合试运转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12施工工期管理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13依法依规组织建设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

10、建区域组织生产。14整合主体责任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15按规定关闭兼并(整合)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16托管煤矿管理建设项目属于托管煤矿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也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二、机构和人员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

11、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2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3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

12、、第13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1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

13、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2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3技术管理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4现场管理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

14、,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1开拓系统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

15、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2采区巷道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3采掘工作面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4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5采矿许可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

16、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6回采工艺及设备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7循环作业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五、通风系统1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

17、出规定第23条规定。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2通风设备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

18、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3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 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4风量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5风速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6通风阻力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

19、06)。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7局部通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8通风管理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0、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1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2安全监控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

21、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3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

22、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5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6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

23、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7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8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七、瓦斯防治1瓦斯地质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第31条规定。2瓦斯等级鉴定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3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4瓦斯日报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

24、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5预警分析处置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6瓦斯超限处理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八、水害防治1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2防治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25、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4图件和基础台账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5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6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8老空资料调查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

26、采空区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9顶板水害防治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10带压开采安全措施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

27、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11有掘必探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12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13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14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

28、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15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16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九、防灭火管理1煤层自燃倾向性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

29、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2防灭火设施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置及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3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防灭火措施与开采条件和回采工艺相适应,防灭火作业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267条、第273条规定。4密闭墙构筑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的标准,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

3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5.4的规定。5采空区防火观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应安设CO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1的规定。对采空区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2、CH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进行观测;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2等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

31、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6采空区管理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7井下火区管理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

32、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第281条规定。8动火管理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规定。9淘汰材料、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十、防尘管理1煤尘爆炸性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

33、条规定。2防尘设施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3防尘措施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十一、顶板管理1采掘工作面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2掘进

34、工作面顶板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3采煤工作面顶板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规定。十二、机电运输1供电电源供电电源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第437条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2.2.1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规定。符合规定2设备设施检查维修

35、制度建立及落实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规定。对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符合规定3电气设备选型选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证件及性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符合规定4检测检验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装备的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

36、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已检测5提升装置安全保护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符合规定6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条、第434条规定。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符合规定7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带式输送机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

37、规程第90条规定。符合规定8钢丝绳使用、检查和维护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规定。提升钢丝绳的日常检查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规定。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和检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规定。钢丝绳报废和更换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3条规定。符合规定9防坠器、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规定。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符合规定10淘汰设备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无淘汰设备十三、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费用的提取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38、、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5条规定按月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2安全费用的使用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17条中规定范围使用。3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31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十四、应急处置与救援1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安

39、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的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6条规定;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兼职救护队的设立,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的有关规定。3紧急避险系统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3条、第687条、第688条、第689条、第690条、第691条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6条的规定。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5条的规定。紧

40、急避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2条规定。4避灾路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规定。5应急撤人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6应急处置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680条、第682条规定。十五、职业病防治1职业卫生组织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任制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41、。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2职业病危害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是否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3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近年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向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等。4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单位是否配备监测仪器设备,开展日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情况等。5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包括用人单位设置

42、公告栏、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6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管理情况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及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使用情况。7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情况8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情况、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培训情况等。9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10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11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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