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东营市龙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九月
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根据滨州市簸箕李引黄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四个标段)和相关《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结合滨州市簸箕李灌区2011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特点,制定本细则。
1.1、编制依据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
(2)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纸
(3)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
(4)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
(5)簸箕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11年度工程监理规划
(6)有关现行行业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1.2工程项目
1.2.1工程概况
簸箕李灌区是山东省大型灌区之一,位于山东省北部,黄河下游左岸,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腹地,纵贯惠民、阳信、无棣三县,灌区有总干渠1条,长36.83km,干渠2条,其中一干渠45.6km;二干渠长65.69km,渠系建筑物共有1364座,中小型水库14座等,设计灌溉面积为163.5万亩。
1.2.2工程监理内容
(1) 二干渠15+499-23+119(其中19+621-15+759段为刘庙渡槽,长138m)长7.482km渠道衬砌、堤顶道路硬化、沿线水土保持;
(2) 新建二干渠排水涵洞10座;
(3) 维修、改造二干渠支渠进水闸7座;
(4) 维修二干渠扬水站5座;
(5) 改建二干渠过堤穿涵式抽水池19座;
(6) 改建二干渠生产桥2座,人行桥1座;
(7) 改建二干渠陈谢测流站房。
1.3负责该项目工程的监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1.3.1监理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综合办公室 现场部 合同部 技术部
信息管理 现场施工 合同造价 水工、测量
资料整编 控制及管理 管理 现场检查指导
驻工地现场监理人员名单
监理人员配置表
机构
姓名
职务
备注
项
目
监
理
部
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全面工作
副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总监负责全面工作
监理工程师
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
投资控制
监理工程师
进度、合同管理
监理员
现场监理
监理员
现场监理
监理员
现场监理
注:总监理工程师及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监理人员均来自本单位。
1.3.2监理人员职责分工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a、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文件。
b、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c、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d、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e、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f、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g、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h、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i、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j、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k、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l、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m、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n、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o、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p、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2)、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a、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b、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c、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d、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e、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f、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g、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h、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i、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j、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k、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l、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m、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n、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o、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监理员的职责和权限
a、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b、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c、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d、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e、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f、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g、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1.4发包人为该项工程开工和正常进展应提供的必要条件
(1)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2)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3)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有关资料。
(6)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9)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10)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11)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12)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13)发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2、监理服务内容
2.1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2.2采购方面
1、审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分包合同和分包人(如果有)资质。
2、对承包人材料供应来源进行监督和控制。
3、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制成品到货验收。
4、协助发包人进行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及合同谈判工作,管理好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行监督控制。
5、实施设备制造的监理控制。
6、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7、其他相关业务。
2.3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2.4咨询方面
1、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有关文件;
3、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方案和措施,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2.5工程验收方面
1、主持单元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及移交。
2、审核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文件、图纸和资料。
3、制定验收工作计划,编制监理机构应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及资料。
4、审批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
5、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签发移交证书。
7、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6监理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2、不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4)发包人要求递交的其他报告。
3、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志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4、其他文件与记录
按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递交的其他文件与记录。
5、文件报送份数
文件报送份数:按发包人具体要求。
2.7文明工地
协助发包人创建文明工地。
3、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3.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1)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监理机构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对于开工条件(如组织机构与人员,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准备不足,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的开工申请均不予批准。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3.2设计文件的签发
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建单位应按经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施工。
监理单位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会同业主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或承建单位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决策。
3.3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参加业主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3.4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协同业主审查后由业主批准。
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监理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和实施。
3.5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配合业主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的各种参数已报经批准;
(2)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3.6发布合同(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令
施工准备工作查验合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由业主签发合同(单位)工程开工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承建单位应尽快完善。
4、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4.1施工准备阶段
4.1.1及时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
(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或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做好记录。
(3)在设计交底提出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得到解决和确认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师图纸。作好登记和记录。
4.2施工实施阶段
4.2.1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作好记录。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关建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
(4)对于承包人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测。
(5)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与措施
a、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作好登记和记录。
b、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宜事先向发包人报告,作好登记和记录。
c、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人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采用统计技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要求承包人提出预防措施,同时向发包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4.2.2投资控制方法与措施
(1)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a、承包人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b、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作好登记和记录;
c、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作好登记和记录。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a、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当月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
b、若承包人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c、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3)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人每月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客观存在项目的应付金额。
b、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c、价格调整金额。
d、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e、扣除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f、扣除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额。
g、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4)监理工程师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5)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分解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支付中,按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
(6)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a、承包人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b、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c、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
(7)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合同要求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前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8)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拒绝受理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9)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作好登记和记录。
(11)在工程完工(未验收前)时的支付签证中,除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索赔费用结算和工程变更的结算。
4.2.3进度控制方法与措施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
(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a、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要求后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b、要求承包人编制的旬、月施工进度计划,并经过审批签认后作好登记和记录;
c、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作好记录;
d、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人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作好记录。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承包人的调整措施或延期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在网络图或形象进度图或S曲线图上画出新的进度计划,作好登记和记录。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2.4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和施工中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和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有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处理,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a、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c、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d、发生了必须停工的紧急事件;
e、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若发生由于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2.5信息管理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及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
(2)监理工程师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月报。
(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每天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按《监理日志填写要求》执行。
(4)监理工程师及时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在服务项目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人员完成服务过程资料的整编和整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
4.2.6组织协调
(1)协调的原则
a、坚持顾全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大局,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
b、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法规、合同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协调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合同中双方的利益。
c、充分调动双方积极性,融洽双方关系。
(2)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协调和解决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商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协调的措施
a、及时调查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取证);
b、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c、监理工程师拿出调节方案后,由总监进行协调工作。如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拿出处理意见。如承包商和发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处理意见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处理意见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d、协调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监理工程师须要求合同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e、协调的形式应以会议协调为主。
f、协调工作措施还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由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协调生产,协调各方关系。
5、主要原材料监理实施细则
5.1、依据
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和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93《水利水电施工测量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TJ301--74《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SD186--9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现行行业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
5.2、适用范围
本细则使用于:河南省白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2009年度工程所有建设监理内容。
5.3、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活动;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检验与签证;监理员协助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工作;检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抽检工作。
5.4、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书、材料样品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水泥等材料的28天龄期强度必须在龄期到时后4天内补报)。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止水材料、钢筋、砂石骨料、石料、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和用于工程施工的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材料(统称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的有关要求将试验成果的原始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查和核备。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工程各项材料进行抽查试验. 施工单位应按工程施工承建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监理抽查试验用的各种材料和试件,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和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取样和试验过程提供方便。
施工单位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14天提出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报告须附有代用材料的供货情况说明、出厂合格证、出厂和自检试验报告. 项目监理部在认定其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且与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可批准予以采用。
施工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一但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立即予更换和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施工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的自检试验和办理试验室计量认证而造成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5.5、申报签证程序
建筑材料进场前, 施工单位应按承建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依选择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与生产厂家签定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采购合同或协议以便核查,并确保整个工程施工货源的统一和材料性能的稳定。
在建筑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自检检测试验,并按附表格式向项目监理部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钢筋的机械性能试验如有某个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还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进场材料报验单》按一式四份报送。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报后7天内完成认证检查,并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项目监理部完成认证手续后,返回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两份,以作为单位、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施工基础资料及质量评定依据和以后验收时的备查资料。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检。抽检数量控制在施工单位自检数量10%以内。
5.6、质量检验程序
5.6.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与型材。
a、钢筋与型材,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每批应有出厂日期、生产合格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b、钢筋在使用前,按同品种、同等级、同型号、同炉号、同厂家生产每60T为一批(不足60T的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组.做拉力试验和冷弯试验。
c、钢筋的焊接方式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使用的不同品种、钢号、直径的钢筋之间焊接均需至少进行一组焊接强度试验(3根)和进行焊接缝外观检查。
d、钢筋的代换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e、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对钢号不明的钢筋进行试验,其抽样组数不得少于6组。
5.6.2水泥
a、水泥的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运至施工工地的每个批号的水泥,均需有出厂合格证(含出厂日期)和厂家的质量检验报告单(28天强度可补报)。
b、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质、同编号、同生产日期,每200—4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对待)验收,每批至少取样一次,做强度(3天、28天)、安定性、凝结时间和细度试验。
c、监理工程师若发现有与规范要求不符合的水泥,则要求施工单位从工地运走.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做复检试验,并按试验结果决定是否使用。
5.6.3砂、石骨料
砂、石骨料的品质应满足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单位按每400m3取一组砂样和一组碎石或卵石样进行自检试验, 自检试验项目按砂石骨料质量评定表的要求进行。
5.6.4护岸石料或砌体石料
施工单位应定期定量对石料的尺寸、强度、软化系数和比重进行自检试验。对砌体用石还必须要求石块有一面的表面比较平整。
5.6.5土料
在土料选定前必须取样,对土料的比重、天然容重、颗粒级配、最优含水率等物理力学特性进行实验,土料场的贮量和土质必须符合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可使用。土料填筑前需进行土料碾压实验,碾压后的土料应进行干密度和含水率试验,按100—150m3进行一组土样自检试验。
5.6.6配合比
工程配置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混凝土(含塑性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所用的水必须符合JGJ-63-89<<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5.6.7土工布
土工膜规格的选择与下垫层平整度、材料允许拉应力、材料弹性模量、铺设范围内的最大水头及覆盖层最大粒径等有关,土工膜厚度设计除应考虑主要由水压力要求的强度外,尚应考虑暴露、埋压、气候、使用寿命等应用条件,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设计厚度及实际厚度。本工程经综合分析计算,采用规格为200g/0.3mm/200g的针刺短线涤纶两布一膜(PE膜)。
5.6.8外加剂
(1)外加剂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等,每批应具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使用说明。
(2)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鉴定。为此,施工单位每2个月必须提交一次生产合格证,以证明其材料特性与原来的相同。
(3)外加剂用量应根据配合比的试验及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使用。
5.6.9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
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等的配合比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施工承建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等按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拌和料每100M3进行一组(3个试件)混凝土强度自检试验,混凝土预制件成品应按100M3进行一组(3个样)自检强度试验。不足100M3的也按取一组(3个试件)进行。
5.7、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7.1钢筋
运至施工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堆存、立牌标志、不得混杂。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避免锈蚀和污染。钢筋宜堆置在仓库(棚)内,露天堆置是应垫高并遮盖。
5.7.2水泥、外加剂
(1)水泥、外加剂等的运输从厂家或其他运转站将材料运至工地需要有良好密封设施的运输设备,要确保材料在运到施工工地时不受其他杂物污染。
(2)不同品种、标号及厂家的水泥、外加剂等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杂。水泥、外加剂等运到施工工地后应立刻存放在干燥、密闭、具有良好排水和通风的地方,以免受潮。堆放地点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水泥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包。
(3)为了保证使用的水泥、外加剂等有良好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上应:
a、先用存放时间较长的水泥、外加剂等材料。
b、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水泥、外加剂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在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有试验证明其质量仍然可靠,并事先获得项目监理部批准.
c、袋装水泥、外加剂等应在厂家装袋,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应废弃.
d、在拌和楼(站), 水泥、外加剂等材料应分别存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材料应分开存放,且应留出运输通道,并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5.7.3粗骨料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配的骨料必须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并应留出运输通道。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5.7.4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贮存期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不应放置任何不当设备。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细骨料堆存的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并留出运输通道。
5.7.5混凝土预制件
混凝土预制件在运输中要防止碰掉边角和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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