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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73120 上传时间:2024-06-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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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文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仅仅使用诉讼作为矛盾和纠纷的解决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为了有效减轻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负担,同时也提高民事纠纷的解决效率,我们试图建立一个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为切入点,通过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发现在其辖区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纠纷解决;多元化;基层人民法院 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纠纷的解决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在目前我们生活的法治社会中,很多纠纷都可以用法

2、律来解决,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无法或不适于通过法律来调整或解决的纠纷,如感情纠纷、道德冲突。然而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和结果仍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法律的规制或制约,受到法律的监督,因此本文对于纠纷的界定主要限定在法学研究领域,在此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即“纠纷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机制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多元化是反对以某一种绝对普适性的价值或规律作为唯一的标准,承认价值、利益、文化、传统、共同体自治、个人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多样性及其合理性,并据此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行为选择的行为模式。基于上述说明,在此仍借用范愉教授的观点,多元

3、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表现形式 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人民现实生活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与对方协商、找中间人和解、调解(可寻求帮助的调解主导主体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民警、涉事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法院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直接进行法律诉讼、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访等。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近年来我国各地在设计、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情况,笔者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置

4、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为公众知悉程度较低,公众往往依习惯和舆论导向选择了自认为适合的解决方式,未能在受众层面真正实现纠纷的多元化选择 在发生纠纷以后公众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有与对方协商、找中间人和解、调解、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诉讼、劳动仲裁、仲裁、上访等八种方式。如果纠纷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知道这八种方式,且能够掌握各种方式的启动方法以及每一种方式的成本和成效,那么当事人应该会很慎重地进行分析以后再做决定。但是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老百姓,只知道出了事找政府、找法院,对于仲裁了解很少,对于调解信赖不够,对于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许都找不到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

5、一个部门?因此在实际纠纷发生后,群众在选择中已经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无法做到多元化的选择。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效性不强 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经送达当事人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劳动仲裁裁决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裁决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然而其它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处理结果均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所做出的调解结论,大多没有法律强制性,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纠纷解决机制各组成部分之间缺乏系统性设计,无长效协调机制和专门协调机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决纠纷的链条,

6、诉讼与非诉之间、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无长效协调机制和专门协调机构,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阵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 3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思路 (一)加大对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各类方式运作程序的宣传力度 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其他职能部门有效配合的方式大力开展多渠道多角度的纠纷解决方式宣传工作。在实际宣传中,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第一,传统宣传平台和新平台有效结合。在农村仍然可以继续采用乡村广播、大字报、宣传标语等传统宣传方式,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进行宣传,还可以使用微信、QQ等新型通讯媒介进行宣传;第二,专人设计宣

7、传内容,使用顺口的儿歌、通俗易懂的漫画、简明的图表等方式,让群众主动接受,主动传播;第三,加大对已成功解决的纠纷实例的宣传。 (二)建立理性的执行审查机制,增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性 结合现行诉讼制度,可以在法院建立一个申请执行各种调解协议或裁决的普遍性审查机制,如果调解成功且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效力自不待言;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以建立一个理性的审查机制,根据调解裁决的不同性质、权利的重要性以及先前程序正当化程度等确定不同的审查强度,提升多元化或者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增强其实效性。 (三)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长效协调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

8、 笔者以为要充分发挥各类纠纷解决方法的作用,关键在于怎样实现1+12,让每一种纠纷解决方法可以有效地和其他的纠纷解决方法配合在一起,实现对纠纷的有益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个长效的协调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笔者以为可以在各县区级政府内设立一个专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协调办公室,辖区内每一个有可能涉及到实际纠纷解决的单位都提供一位联系人给该办公室,实现专门的协调作用。 参考文献 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4 戴建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7. 5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http:/(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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