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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争法年度回顾2023卷首语反垄断 2023:全球大考与中国答卷2023 年,全球仍被不确定性的阴影所笼罩地缘政治的分歧引发了紧张气氛,而经济周期的低迷带来了普遍的忧虑。在多变的当下,作为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坚定守护者,全球各国反垄断监管都在面临一场严峻的“大考”。反垄断被委以时代重任,深度参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于政治、经济、环境、科技等诸多议题。2023 年,正值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修改一周年。十五年弹指一挥间,我国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以惊人的成长速度一跃成为与美欧并肩的全球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之一。立足新的历史阶段,面对这场全球大考,中国在应对发展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国内与国际等问题上,交出了自己的“答卷”:制度建设是今年中国反垄断的“重头戏”。在新反垄断法的基础上,2023 年,我国反垄断制度建设不断提升实效性和颗粒度,通过更新一系列配套规章以厘清监管规则的“脉络”,通过出台从中央到地方、从专项行为到特定行业的合规指引与指南让柔性执法深入人心,通过构建“三书一函”等程序规则将反垄断监管的“常态化”理念贯穿至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反垄断执法继续发挥着护航民生保障和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作用。在执法调查方面,2023 年医药行业继续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执法机构查处了一系列医药企业的垄断行为,敦促企业先做到自身无“疾”,才能解百姓之忧;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委托地方审查制度开展一年多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有效地缓解案量所带来的压力,集中力量处理大案要案,提升监管质效。司法实践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在 2023 年表现持续“亮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为企业通过反垄断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做好反垄断合规提供重要参考;知识产权反垄断诉讼持续高涨,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3 年再次确认了中国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而随着中国版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方案的不断完善,中国将持续成为解决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知识产权纠纷最为重要的法域之一。视线由近及远,香港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整体指引下,正通过在民生领域积极的反垄断执法展现“年轻”法域的活力,未来将加强大湾区竞争执法的合作并提升在亚太地区的执法话语权;踏上“一带一路”征程出海投资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地缘政治分歧加剧、跨境投资审查趋严等问题凸显的态势下,继续勇毅前行。企业唯有充分了解外商投资审查与竞争监管规则,因地制宜,才能早日实现“轻舟已过万重山”。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的阴霾表象之下,积蓄着发展的势能。人工智能波澜壮阔,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注入企业血液。新的生产要素是机遇也是考验,企业“善用”反垄断监管和合规制度与监管机构的“善治”缺一不可,共同组成穿越周期的利器。面对全球经济这场风起云涌的持续大考,我们相信在新的一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法院将有能力继续交出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答卷。行业聚焦:供应链安全成为半导体行业反垄断审查的关键 司法实践持续为反垄断法适用提供指引,司法机关与行政机构执法加强互动值得关注 湾区眺望:香港竞争执法的蓬勃发展 国家安全/外商投资审查:泛政治化倾向加剧,跨境投资面临更加严格的审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热点反垄断问题及未来执法风向标目录060708091028323842稳健的法规调整,持续的规则细化反垄断执法:延续常态化监管趋势,支持保民生促发展 行业聚焦:医药行业反垄断警钟常鸣 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则升级,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诉讼热度持续提升经营者集中:监管趋势稳健,“敌意收购”引发热议0102030405010611162247欢迎阅读方达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我们衷心希望通过我们对 2023 年中国竞争法的观察与思考为您未来商业筹划提供帮助。2023 年度反垄断立法事件2023 年度数据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2023 年度反垄断立法事件名称反垄断指南/指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23 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指南/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12 日2023 年 5 月 15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正式发布的反垄断法规/指南/指引名称反垄断法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反垄断指南/指引河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黑龙江省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山西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湖南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海南省公用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上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导则(辽宁)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深圳市企业竞争合规指引正式发布日期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3 月 10 日2023 年 6 月 25 日2023 年 3 月 24 日2023 年 4 月 26 日2023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7 月 17 日2023 年 8 月 2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15 日2023 年 10 月 20 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11 月 1 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2023 年 12 月 14 日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6 月 19 日/2023 年 8 月 18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2023 年 8 月 21 日/2023 年 7 月 4 日/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1.75亿元人民币本年度单件反垄断调查案件中的最高罚款总额注:有一起案件同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78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707简易案件数量75无条件批准的普通案件数量20天简易案件平均审查周期363天附条件批准案件平均审查周期4附条件批准案件数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非并购类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总数20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数量12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数量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数量8022023 年度数据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1稳健的法规调整,持续的规则细化展望 2024迈向 2024 年,我们预期在立法层面的发展将是反垄断规则的进一步明确化和精细化。一方面,一些关键规则的明确有赖于上位法的修改,例如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引进规制“相对优势地位”以及规则的明确;另一方面,我们期待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方局能够出台更多更加细化的规则和指引,完善反垄断法规则体系的构建,为执法机构和企业合规提供更详细的依据,避免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提高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执法的可预期性。我们注意到,一些正在制定中的重量级的指南和指引文件,包括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指引、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也有望在 2024 年完成,值得期待。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1稳健的法规调整,持续的规则细化2023 年中国在反垄断法治建设方面继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在 2022 年修订并实施的新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反垄断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清晰度和实效性,不仅将反垄断执法过往十余年的实践成果固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域外的先进经验。可以看出,围绕新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新的监管规则体系已初具雏形。与此同时,一些备受瞩目的全新规则目前仍在酝酿当中。立法者需要在“新规”与“旧则”、“激进”与“保守”、“灵活”与“严明”中充分权衡,一方面要确保竞争政策对于市场行为的正向指导,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发展实际,确保制度“落地”不会对广大企业产生“寒蝉效应”。对于这些新规则未来的走向如何,我们仍需保持谨慎观望。1.延续反垄断法修订,逐步捋清监管规则的“脉络”2023 年,围绕新反垄断法实施,市场监管总局陆续出台了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告别此前的“暂行”版本。五部规定无一例外均是对新反垄断法基本规则的具体化,同时固化反垄断过往执法实践经验,与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保持一致,例如:转售价格维持(“RPM”)引入“效率抗辩”: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在新反垄断法基础上,赋予了经营者在达成 RPM 时的抗辩权。该规定在坚持“原则禁止”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抗辩的可能性。这一规则承认了 RPM 可能具有的积极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其RPM 行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该行为并不违法。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证明标准仍然不够明确,实际证明可能面临较大困难。完善“共同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反垄断法规定,当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或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以上时,可推定这些经营者具有共同的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完善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逻辑,将“经营者行为一致性”作为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这也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2022 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意见征求稿中规定的有关“共同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一致。当然,司法规则目前仍未正式“落地”,有望在 2024年推出。对于平台型企业的支配地位认定仍然按照传统的分析思路进行:平台型企业比较容易因为单边行为触碰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雷区”,但是双边市场、间接网络效应等特征又给平台型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技术性困难。此前有声音呼吁,对于平台型企业应当跳过市场界定直接基于一定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中,尽管增加了较大篇幅细化数字经济监管规则,但是对于平台型企业的滥用行为仍然遵循传统的分析思路,即需要充分识别和界定平台所在的相关市场,这也与近年来涉及平台型企业滥用行为的执法案例保持一致。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实操性得以提升:新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同样在结合过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优化。重点包括:明确“抢跑”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 修订后,对于“抢跑”行为的罚款显著增加,未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罚款可达 500 万元,而对于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罚款可达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额的10%。因此,理解何种行为可能被视为“抢跑”至关重要。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可能构成“抢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市场主体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经营决策、交换敏感信息、整合业务等。明确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损害竞争的交易的审查规则:反垄断法修订后,从立法层面赋予市场监管总局权力,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交易进行主动调查。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进一步明确规则: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2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暂停实施集中。实践中,市场监管总局已经积极审查这类型交易。2023 年9 月 22 日,市场监管总局审批了首起未达申报标准自愿申报获得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案)(见“05 经营者集中:监管趋势稳健,“敌意收购”引发热议”)。2.事前事中事后全链路监管:“三书一函”制度2023 年 12 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规定了提醒督促、约谈和正式立案调查三种不同程度的执法手段的适用情形。“三书一函”分别为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有着各自的适用情形:对于立案后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涉及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制作 行政建议书,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三书一函”制度将成为全链路、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虽然通知并未将提醒督促和约谈程序规定为正式立案调查程序的必经前置程序,但是似乎将这两种柔性的查处程序放到了与正式立案调查程序同等重要的地位;“三书一函”制度的执行权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并未下放地方,提醒敦促、行政约谈同样适用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关不积极作为的情况,起到中央对于地方的监督作用。不同行政性文书的适用情形适用环节适用情形反馈要求提醒敦促函风险预防阶段,在发现存在风险后敦促企业和行政机关及时整改 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提交书面形式的落实情况约谈通知书敦促整改未果或涉嫌垄断行为,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营者涉嫌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需要其提出改进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涉嫌从事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提交书面形式的改进措施立案调查通知书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垄断行为;或者约谈后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现问题 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的;从事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阻碍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的;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配合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3事实上,在 2022 年新反垄断法首次明确行政约谈制度后,执法机构后已经在 2023 年的实践中开始使用行政约谈措施,例如,2023 年 6 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因发起互不挖人公约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见“10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热点反垄断问题及未来执法风向标”)。3.尚未“落地”的新规则可能对企业的商业行为带来较大影响反垄断制度创新工作同样令人瞩目,特别是在全球数 字反垄断监管整体大步迈进的背景下,一些域外司法 辖区先进的制度经验也在被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吸 收。我们在 2022-2023 年的相关立法中看到了这些 全新制度规则的雏形。当然,新规则的明确还有赖于 上位法的修改,并且也需要权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未来是否能够落地、以何种形式落地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持续观望。其中,“相对优势地位”是否重回竞争监管视野值得关注:2022 年 11 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反不正当竞争 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再次提出对利 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监管。草案规定,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 如“二选一”、强制搭售等六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此条款最终落地,尚未达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虽可能避免反垄断法的制裁,但仍然很可能 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然而,草案 在出台后同样面临争议,如何定义和规范“相对 优势地位”仍面临诸多挑战,两部法规针对同类 行为的竞合与选择也同样需要明确解释。此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的正式版本 删除了对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自我优待”的禁止规定,这一类行为是否可能落入到草案 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同样值得关注。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44.多部柔性执法规则的制定对于企业合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023 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并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研究起草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横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指引等。此外,多个地方市监局也紧锣密鼓地推出了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合规指引。2023 年 6 月,作为地方反垄断执法“标杆”的上海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指引”)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 10 月最终落地。指引不仅是广大互联网企业搭建合规体系的“样板”,也创新性引入一些合规激励方式,如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评分评级机制等:合规环节的全覆盖:指引以上海市此前制定的地方标准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DB31/T 12552020)为重要参考,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特点、规律,强化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强化竞争合规风险管理,尤其关注大数据、规则、技术、算法、流量分配等方面的竞争合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竞争合规管理实施过程。在内容编制上,覆盖经营者整体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竞争合规战略、竞争合规制度、合规体系运行、合规评审及改进等,在频次上最好定期每年或每两年发布一次。给企业合规水平“打分”:指引创造性地引入了竞争合规运行报告的评价标准,并采用附录打分的形式,让企业能够更加明确评价的考量因素。指引要求在客观、公正、全面、保密的基础上,从领导机构、竞争合规制度、风险识别、实施运行、评审及改进五方面展开评价,并根据附录 A 的评价指标和附录 B 的评分标准最终将企业的合规报告由优到劣分为:AAA、AA、A、BBB、BB、B、C 三类七个基本级。指引指出,合规报告的结果可提交至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寻求指导,但结果能否在企业在触发反垄断风险时缓释风险甚至免除处罚,指引并未说明。尽管如此,积极促进合规建设在行政处罚中的积极作用已在今年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中体现,“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可以成为市场监管总局查处违法实施集中行为时可以考量的因素。除上海外,黑龙江、广东等省份也在 2023 年相继出台地方层面的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指引。这些指引尽管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是在未来将有效帮助互联网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成为推动企业竞争合规等方面的参考和支撑。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502反垄断执法:延续常态化监管趋势,支持保民生促发展展望 2024展望 2024 年,我们预见医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仍然是反垄断执法的“高发领域”。在常态化监管的大趋势下,企业将面临更多约谈、告诫等形式的柔性执法,监管对于企业合规的要求将有所提升,而企业也会获得更多积极整改而非被直接处罚的机会。此外,随着各级政府不断以各种形式表达对合规体系建设的鼓励和倡导,我们也期待看到企业是否拥有良好的合规体系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免于立案或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8横向垄断协议,12纵向垄断协议,1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非并购类)按案件类型和数量统计截至2023年12月28日2023 年,反垄断执法延续此前的常态化监管趋势,重点针对医疗、公用事业等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行业领域的垄断行为,为保民生促发展保驾护航。在针对民生行业垄断行为积极执法的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大力推动柔性执法手段,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列入执法目的,鼓励、监督和督促企业自发地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1.延续常态化监管趋势2023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共发布了 20 起针对各类垄断行为(非并购)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12 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例、一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例和八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例(有一起案件同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决定的数量较2022 年有所下降,一定程度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更为谨慎的态度。事实上,在 2022 年新反垄断法首次明确行政约谈制度后,执法机构已经在 2023 年的实践中开始使用该等制度:2023 年 6 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因发起互不挖人公约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市场监管总局认为 公约 中就劳动力资源约定不挖人、不拆台等,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四家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抓好整改,对照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排查反垄断合规风险。(关于涉及人力资源的垄断协议的进一步讨论,见“10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全球热点反垄断问题及未来执法风向标”);2023 年 8 月,滴滴出行、高德打车两家网约车平台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与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约谈。主管部门指出,两家平台均存在涉嫌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安全稳定的投诉与舆情,要求两家平台公司立即整改不合规行为、两家平台公司也在约谈会上表示将按照要求积极整改;未来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将更加强调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而罚款则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企业也将有更多的机会通过自查整改的方式消除垄断风险,避免遭受处罚。2.反垄断执法落实“监管为民”在监管的重点领域上,反垄断执法机构持续加强民生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集中力量查处了一系列影响民众日常生活的反垄断违法案件,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高发的原料药领域、价格卡特尔行为屡禁不止的公用事业领域和建材工程行业等。此外,延续了2022年地方执法机构的活跃执法态势,2023 年地方执法机构对于各类垄断行为执法依然活跃。在 2023 年公布的 20 起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19 起由地方执法机构作出。从罚款幅度的角度,今年各个案件的幅度差异较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年销售额 1%-8%不等的罚款(部分案件未公布罚款比例);在其中的六起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还适用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同时,由于案件违法行为均主要发生于新法实施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仍然均沿用旧法对涉案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7注:一起案件同时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横向垄断协议执法案例2023 年调查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例仍聚焦于被普遍认为对竞争限制尤为严重的核心违法行为。核心违法行为往往是通过人为地抬高价格、限制竞争等手段制造社会资源的浪费和配置的无效率,被广泛视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这类核心违法行为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类型中被明确列举,主要包括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限制产量和销量、联合限制技术开发、联合抵制交易等。例如,在 2023 年 8 月公布的“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四家公司之间通过建立联合生产经营体等方式实现对商品混凝土价格的固定统一并分配联营期间的销售利润认定为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在核心违法行为之外,其他未被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横向协议如实际达成反竞争效果,也落入了我国反垄断监管的视野,例如在“远大医药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关注到了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不竞争安排”,并以上述行为构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为由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罚。(关于该案的进一步说明,见“03 行业聚焦:医药行业反垄断警钟常鸣”。)就所涉行业领域而言,2023 年的横向垄断协议执法案例覆盖社会公用事业、医药及医疗服务、建材/工程、房地产、保险、化学制品、文化娱乐等多个领域。这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关注传统的如社会公用事业等容易滋生垄断的民生领域之外,也没有忽视其他更广泛领域(如文化娱乐领域)可能涉及的横向垄断协议问题,体现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逐步扩展其监管范围,致力于维护多元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此外,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行业协会也存在竞争合规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以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为名,组织会员单位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23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相继对于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北京市围棋协会等组织行业内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结合 2023 年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足以体现这一年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业协会组织竞争对手协调的垄断行为一如既往的关注和重视。(2)纵向垄断协议执法案例2023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查处了一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即北京紫竹医药案(见“03 行业聚焦:医药行业反垄断警钟常鸣”)。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体处罚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2023 年的纵向垄断协议案件数量与 2022 年相比显著减少,而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查处数量则保持稳定。这种变化可能反映出,随着转售价格维持(“RPM”)分析思路的修订(即,容许企业提出RPM 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抗辩)和纵向安全港豁免规则的发布(尽管最终标准尚未落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纵向行为的执法方向可能有一定的转变。期待 2024 年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带来更加清晰的执法趋势和方向。(3)滥用行为执法案例无论是从关注的行业抑或行为而言,2023 年滥用行为方面整体延续了过往的执法重点。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8公用事业,6医药,6建材/工程/房地产,5交通,1保险,1其他服务,1非并购类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按行?计截至2023年12月28日从关注行为角度,反垄断执法机构聚焦于不公平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常见的滥用行为。从关注领域角度,医药领域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用事业领域事关民众福祉,上述领域依然是滥用行为查处的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继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维护上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医药领域的滥用执法案例见“03 行业聚焦:医药行业反垄断警钟常鸣”,公用事业领域的滥用执法案例详见下述“案例回顾:两家公用事业企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处罚”。3.地方执法能力持续彰显如往年一样,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中继续发挥中坚力量。在本年度的 20 起处罚决定中,有19 起是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行的。这进一步凸显了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和维护反垄断法规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21082018-2023?和?反垄断?案件?数量(?垄断?和?)国家地方截至2023年12月28日案例回顾:两家公用事业企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面临处罚2023 年 1 月 18 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监局“)对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中燃燃气“)滥用支配地位处以 5,040 万元罚款,其中罚款金额 2,084 万元(2018 年销售额的 2%),没收违法所得 2,956 万元。自 2016 年起,南京中燃燃气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如果开发商提出异议,南京中燃燃气还会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供气等手段迫使其接受。江苏省市监局认为南京中燃燃气针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收取不合理的安装费,构成”搭售、附件不合理交易条件“。2023年4 月 3 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监局”)对华能日照热力做出处罚决定,处以其 2019 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共计 425.98 万元。2019 年以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购买其销售的用热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热验收;没有正当理由,对其供热范围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由原来的按用热计量收费改成按面积收费,而其他同类单位仍按用热计量收费,导致改按面积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多缴纳供热费用。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两起案件中采取了相对狭窄的地域市场界定方式,将相关地域市场定义为案件发生的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这种做法与中国过去的执法案例是一致的。通常,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相关行业的公用事业企业,这使得公用事业企业很容易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合规意识不强,很容易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来获取高额利润。因此,增强合规意识,遵守反垄断法规,避免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用事业经营者都需要注意的。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094.数字经济领域执法潮回落,但社会热点事件仍然可能引起监管部门注意或甚至导致调查随着一系列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在过去几年“靴子落地”,2023 年,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大潮呈现明显回落。执法机构开始更多从制度供给和监管效能的角度对于竞争政策进行宏观统筹,与2020 年底以来积极、高频的执法活动形成鲜明对比。疫情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复杂的国际局势等都对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带来不小的冲击,如何在“规范”数字经济的同时促进“发展”,让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复苏的动能,成为竞争政策适应新发展、凸显灵活性的关键。2023 年,我们注意到竞争政策的灵活性反映在对数字经济企业的“常态化监管”之上,从多次释出的政策信号表明,未来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将朝向常态化、梯次性、全链条发展。不过,尽管围绕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处罚进入了相对平静期,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公开新闻窥探到一些监管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特别是在社会热点事件的触发之下,平台企业的风险行为更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并随着舆情持续发酵而引起监管的主动介入。2023 年双十一前夕沸沸扬扬的“李佳琦直播间底价风波”事件也引起各涉事方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热议,再次将平台电商可能涉及的“最惠国条款”、“二选一”等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尽管该事件目前仍在监管调查中,但杭州市司法局在 10 月 30 日发布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已迅速反应,对直播带货行业划出多条“红线”,其中第五条特别提到:“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但依法不构成垄断协议的除外。”这一社会事件是否最终会引起监管“落锤”,有待进一步观察。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101221212222110123浙江江苏北京贵州重庆四川福建上海安徽山东天津辽宁2023年?2023年?截至2023年12月28日03行业聚焦:医药行业反垄断警钟常鸣展望 20242023 年,医药行业经历了“史上最强”的反贪腐集中整治,而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力度同时也没有明显减弱的迹象,处罚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涉及行为覆盖多种垄断行为类型,罚没金额历年最高。在国家保民生、不断督促医药降费的政策背景下,医药行业在 2024 年仍将是反垄断的监管重点。除常规执法外,监管机关可能会更多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的执法方式,也将对企业内部合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112023年,反垄断执法风暴席卷医药行业,市场监管总局高频次、大力度查处了一批药企垄断行为,直指原料药断供、成品药短缺、药价暴涨等问题,涉案药品多涉及用于治疗肿瘤、心梗等重大疾病的救命药,共十家药品生产企业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罚金更是高达上亿级别。加上历年处罚案件,目前累计受到反垄断处罚的药企(含药械企业)接近 50 家。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在 2023 年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的形式告诫广大医药企业做好自查自纠,从事前环节防微杜渐,明确释出医药行业常态化监管的信号。1.管控经销商价格(转售价格维持,“RPM”)仍然为执法重点关注问题从 2021 年起,每年都有医药企业因从事 RPM 行为而受到处罚:2023 年,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紫竹医药)纵向价格垄断案再次将公众视线聚焦到 RPM 问题,也是新反垄断法修订后涉及医药行业的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事实上,行业内一直非常关注新反垄断法修订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认定是否会发生变化、安全港豁免规则如何适用,以及对于修法前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遗憾的是,该案件的处罚决定仅说明处罚适用旧法,并未就新法引入的安全港豁免规则是否适用于修法以前发生的行为(无论本案是否适用)进行说明,也未对涉案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更为具体的论证,对修法后纵向垄断行为认定指导意义有限。我们也期待 2024 年的制度规则及相关执法案例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处理 RPM 问题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2.医药行业的典型卡特尔行为高发2023 年,我国掀起一场医疗领域全链条反腐败、全行业整治不合规现象和行为的执法“风暴”,在此背案件回顾:北京紫竹医药纵向价格垄断案本案中,紫竹医药 2015 年至 2021 年期间与其经销商在全国范围内就左炔诺孕酮片通过与一级经销商签订商业经销协议,与一级、二级经销商共同签订二级经销商三方协议,并通过发放调价函或维价通知等形式达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控制各环节经销商的转售价格;通过制定销售管理制度、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内部实施激励和处罚措施等方式督促落实价格政策,均是常见的价格管控手段。北京市市监局认定紫竹医药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中国竞争法 2023 年度回顾12景下,对涉及药企之间进行价格共谋、串通招投标、划分客户和市场等横向垄断行为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大。价格共谋:在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旭东海普”)和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天药”)的处罚决定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两家公司作为氟尿嘧啶注射液领域的竞争者,“多次会面”“讨论氟尿嘧啶注射液合作事宜”,达成共识“互相沟通报价,不打价格战,实行价格联动”,提高各地中标价、对商业公司的供货价;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在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汇海”)的处罚决定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两家公司作为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者,约定一方停止销售并获得相应补偿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强化了其中一方在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也导致制剂企业无法从当事人之外获得原料药。该案件同时也涉及竞争对手间“不竞争安排”被处罚的行为(详见下文);分割销售市场、串通招投标:同样是在旭东海普和天津天药的垄断协议案件,两家公司约定“根据各自传统优势销售区域对中国境内市场进行划分”,约定“须配合对方销售市场招投标工作,以保证对方公司中标”,在对方销售市场参与投标时“报高价或者不报价”。竞争对手之间合谋涨价、划分客户和市场、限制产量和销量、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司法辖区都是被认为严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医药企业在与竞争对手开展合作时,应警惕横向垄断协议方面的风险,做好合规评估和风险防范。3.“救命药”的不正当高价等滥用问题面临重点执法2023 年,涉及滥用行为处罚的企业生产左卡尼汀原料药、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肾上腺素原料药等,这些原料药所对应的成品药均为重要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是老百姓的“救命药”。原料药及对应的成品药企业如通过各种手段抬高这些救命药的价格,会严重损害广大患者的利益,违背反垄断法有关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标。2023 年,国家和地方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医药领域对不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不正当高价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包括: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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