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49
外汇借款展期协议
编号:
借款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担保人(全称): (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 《 》(以下简称借款协议)项下借款的展期事宜,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展期因素
甲方申请展期的因素是 。
第二条 展期借款的币种、金额
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截止到期日已归还(大写) ,尚有借款余额(大写) ,现展期金额为(大写) 。
第三条 展期期限
原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一次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次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次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次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次展期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展期利率
4.1 本协议项下借款利率按照以下 项方式拟定:
4.1.1 固定利率,年利率为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4.1.2 浮动利率,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浮动:
4.1.2.1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第一次提款日 月期LIBOR/HIBOR加 个基点。按一个月浮动,自贷款发放日起,每一个月进行调整,分段计息,按照第二个月首个工作日 ______月期LIBOR/HIBOR利率拟定(如遇各币种假期,适当顺延,下同)。
4.1.2.2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第一次提款日 月期LIBOR/HIBOR加 个基点。按三个月浮动,自贷款发放日起,每三个月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按照第四个月首个工作日 月期LIBOR/HIBOR利率拟定(如遇各币种假期,适当顺延,下同)。
4.1.2.3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为第一次提款日 月期LIBOR/HIBOR加 个基点。按半年浮动,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半年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按照第七个月首个工作日 月期LIBOR/HIBOR利率拟定。
4.2 本协议项下借款展期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涉及:
4.2.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协议约定的展期利率水平上加收 %。
4.2.2 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协议约定的展期利率水平上加收 %。
4.3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乙方按两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4 计息和结息
4.4.1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自展期起始日起按日计息,即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协议约定的展期利率计收利息。美元、日元、欧元、英镑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港币以三百六十五天为一年,其余外币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
4.4.2 在本协议约定的展期期限内,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 (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协议约定的展期利率执行。
4.4.3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逾期或甲方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协议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4.4 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
4.4.5 LIBOR使用提款日前一天的数值,HIBOR使用提款日当天的数值。
第五条 借款展期后,甲方偿还借款本金的计划调整如下:
5.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5.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5.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5.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5.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
第六条 本协议是对借款协议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涉及上述条款外,借款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担保方式采用下列 款约定:
7.1 丙方为保证人,批准继续按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的约定,对甲方在借款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本协议项下借款展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协议约定的事项,乙方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甲方或丙方发出告知指明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7.2 甲方为抵押人∕出质人,批准继续按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的约定,对甲方在借款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乙方承担抵押∕质押担保责任。
7.3 丙方为抵押人,批准继续按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的约定,对甲方在借款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乙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7.4 丙方为出质人,批准继续按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 》的约定,对甲方在借款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乙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7.5 批准对甲方在借款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向乙方提供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并另行与乙方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
第八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担保协议各项条款继续有效,甲方或丙方仍应继续履行担保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
10.2 。
10.3 。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下列第 项规定的条件满足时生效:
11.1 原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为信用贷款,或原担保为保证担保的,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2 原担保为抵押担保的,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依法或依相关部门规定借款展期时须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还须办理完毕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方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设定新的担保 11.3 原担保为质押担保的,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质物仍由乙方占有;如依法或依相关部门规定借款展期时须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的,则还须办理完毕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11.4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就其在本协议和原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另行提供其
他满足条件的担保的,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已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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