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劳 务 派 遣
合
作
协
议
书
劳务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
甲方(劳务用工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工商登记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100029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鉴于:1.乙方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且
2.甲方希望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和谐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 年(不少于两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终止,须由一方或双方在协议期满前三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逾期未告知的协议期限将自行顺延一年,以此类推,直至一方或者双方在现行协议期满前三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议终止,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条 派遣人数及岗位
甲方初步拟定协议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派遣人数为 人,实际派遣人数、派遣人员的岗位以及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双方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为准。
第三条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乙方只承担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拟定派遣人员人选;决定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其派遣期限;依法拟定试用期,拟定和调整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
(二) 有权在被派遣人员发生法定解除协议情形下(劳动协议法第39条)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 有权在法定情形下(劳动协议法第40条)将其退回乙方,同时应提前35天书面告知乙方,且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四) 有权在本协议到期时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同时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五) 有权与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务用工关系,但需提前35日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负责解决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甲方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六) 甲方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有权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七) 对派遣人员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索赔,并规定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司资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费用;支付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乙方为员工办理(申办)社会保险;
(四)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每月及时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甲方接到员工辞职告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将员工辞职信原件交予乙方;
(六)本协议期满前 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但派遣人员派遣期限未满时,可以退回乙方,但应就该类人员向乙方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应支付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后续问题的解决;
(七)应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3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是否继续派遣:
1.如不继续派遣,甲方可在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时将人员退回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当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时,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规定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贴费;
2.决定继续派遣的,应明确派遣期限;
(八)甲方在派遣期间不能安排派遣人员工作的,无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照不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派遣人员按月支付报酬;
(九)在法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劳动协议法第42条)不能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十)派遣人员在被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平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贯彻;
(十一)甲方任用已与乙方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的员工的,应当按本协议按年度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伤意外保险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在双方合作需要时,规定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 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甲方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 有权依法维护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甲方侵害派遣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进行交涉;
(四) 有权在甲方不履行协议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出示合法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协议》,同时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员工,且作为《劳动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款。
(三)负责《劳动协议》的管理工作,并为甲方拟定的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
(四)负责办理相应的人事手续以及管理、建立、接转员工档案等工作;
(五)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协商拟定的标准及项目,及时、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和各项福利等费用;
(六)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
(七)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相关条款退回的派遣人员,乙方应予接受并负责解决与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别人员到甲方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不利影响;
(八)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接到甲方告知后,应当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费用及结算
(一) 甲方向乙方按月支付的费用(即月费用)涉及:
1.所有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 2.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的费用总额;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用总额。
(二) 甲方向乙方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即年度一次性费用)涉及:
1.
2.
(三) 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费用(详见附件);
2.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每人每月 元;(派遣期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当月实际使用的派遣人员总数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清单》所列总人数为准。
②每月收取所有派遣人员劳务费总和的 %。
当月应发给派遣人员的劳务费总和依乙方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拟定。
3.经济补偿,由甲方按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按每月实际发生额由甲方在当月支付给乙方。
(四)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并于每月 日前将第六条第(一)项的月费用和第六条第(三)项第2目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将第六条第(三)项第3目的费用于产生费用之日起3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关于其它一次性费用的支付时间,由甲乙双方依据具体情形协商拟定后,甲方以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乙方于每月 日前依据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同时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的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后及时给予调整(乙方必须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第七条 工伤事故解决
(一) 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垫付相关费用、保护现场,并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手续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乙方督促甲方义务的执行,甲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三)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的,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发给工伤人员。
第八条 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
(一) 派遣人员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伤亡、患病、三期(只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期限应当延长至医疗期满。甲方规定终止与员工劳务用工关系时,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医疗补贴等相关费用。
(二) 派遣员工派遣期间发生非因工死亡的,甲方支付其丧葬补贴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乙方负责相关事务的解决及其它费用。
(三)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其别人员到甲方工作,并采用有效措施减少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不利影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合法理由而未能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时,或者乙方未能按期、足额的向派遣人员支付其相应工资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 甲方应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如甲方未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月费用超过15天,在乙方提出支付规定后15日内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基于以上因素解除本协议后,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与派遣人员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所有费用。
(三)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补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由于甲方不符合国家规定用工导致被派遣员工辞职;或者甲方退回被派遣员工的因素被行政或司法程序确认不成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和谐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添加任何条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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