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有限合作)
合作协议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设立
(有限合作),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合作公司,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合作)
第四条 经营场合:
第五条 合作目的:繁荣市场经济,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产增值。
第六条 经营范围:从事对****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七条 合作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条 合作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作人 单位:万元
合作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货币
2、有限合作人:
序号
合作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缴付期限
货币
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 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
1、公司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作人依照出资比例分派和分担。
2、公司每年年终进行利润分派或亏损分担。
3、合作财产局限性清偿合作债务时,普通合作人对合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作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事务的执行
1、普通合作人为公司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其他合作人不再执行合作事务。
2、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对外代表公司。
3、不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作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作人规定,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向其他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作人执行合作公司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作公司,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公司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作人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
(1)改变合作公司名称;
(2)改变合作公司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地点;
(3)处分合作公司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作公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作协议内容。
8、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公司利益,有限合作人除外。
9、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作公司名义与别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该有限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作人权限和违约解决办法
执行事务合作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公司,对全体合作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作人会议,并向合作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作人的决议;
3、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6、全体合作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解决办法:执行事务合作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合作公司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作人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作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作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合作人入伙
1、新合作人(具有限合作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作人批准,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作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作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作人的退伙
1、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作公司导致的损失。
2、有限合作人可以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作人。
3、合作人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作人有《合作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4、合作人退伙,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5、有限合作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有限合作公司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公司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的互相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作人批准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人可以互相转变。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作人履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和谐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作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作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 解散与清算
本公司出现《合作公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作公司导致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 【】 份,合作人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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