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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
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 院(系)(以下简称乙方)经与导师(以下简称丙方)协商,与拟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丁方),签订“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业助学金的设立目的:
建立长效、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规范助学金的类别、资助标准以及分担原则等,强化助学金的学术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条 学业助学金的对象和条件:
1. 学业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需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3) 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在校在读生;
(4)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5) 入校时人事关系完全转入我校;
(6) 无固定工资收入;
(7) 在资助年限以内。
2.丁方在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校纪校规,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毕学习任务以及相关岗位职责,不得校外兼职。
第三条 学业助学金的类别与资助标准
1. 丁方获得的助学金资助涉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助岗、助研、助教)。
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贴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23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可获得6000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分12个月发放。
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
3.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充足体现合理分担原则,同时结合导师科研需求,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两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600元;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2)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通过考核的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9600元,分12个月发放。普通博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
(3) 创新研究院博士生增长创新津贴,每生每年6000元。
丙方拟录取的第二名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丙方承担并发放。
丁方是丙方第 名博士研究生,丁方学校助学金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 (经费编号)按12个月予以发放。
4.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是用于满足资助条件且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的在岗研究生。
丁方可以通过参与聘任研究生“三助”岗位获得相应资助。
助研岗位由乙方或丙方自主设立,研究生承担助研岗位获得助研津贴,助研岗位津贴通过科研经费予以专门列支,按照“分学科、分阶段、分等级”拟定资助标准与类别,具体标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助管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由各聘用单位分10个月实行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学科类型及助研岗位津贴等级
学校根据学科的设立分为四类:Ⅰ类:工学;Ⅱ类:管理学、医学、农学和理学(数学除外);Ⅲ类: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除外)和文学(新闻传播学);Ⅳ类:理学(数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研津贴不低于300元,二等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三等助研津贴不低于100元;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研津贴不低于1200元,二等助研津贴不低于700元,三等助研津贴不低于200元。
硕博生按照其不同学习阶段享受不同的助研津贴。
丁方将分别按照学科类别、学习阶段获得不同等级的助研津贴。
第五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
丁方在不同学科类别、不同阶段按照下述条款执行,对于执行下述条款有异议可参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实行。
丁方录取为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科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阶段是□ 否□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月,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按12个月予以发放;
硕博生、硕士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月,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按12个月予以发放;
丁方录取为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科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阶段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月(助研金额为每生每月≥200元),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按12个月予以发放;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月,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按12个月予以发放;(录取类别与岗位津贴等级相应)
丙方可在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资助总额内,根据丁方的实际表现调整助研岗位津贴发放金额,丁方获得助研津贴均以导师最终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评估管理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估一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因素办理保存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第七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乙方、丙方均按照本约定提供资助,保证学业助学金准时足额发放。
2.丁方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校。
3.丁方若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与学业助学金评估情况之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丁方如半途因个人因素(非法定不可抗拒事由除外)提出退学或因学业未达成规定规定等情况而被学校退学的,视为违约;
2.丁方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而中断学业的,视为违约;
3.博士生退博转硕的,也视为违约。因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者,按硕士生学制(含前两年)和资助标准资助;
丁方违约者,必须偿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计获得的学业助学金资助。
4.创新研究院博士生退出创新研究院应退还累计获得的创新津贴。
第九条 免责条件
由于因病(必须由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出具病情不适合继续学习的证明)或被选派参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则不视为违约,无需退回学业助学金。
第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由研究生院和院(系)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研究生院参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会同本协议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或盖章,丁方被正式录取后生效。
甲方:华中科技大学(签章) 乙方:院、系 (签章)
丙方:导师 (签字) 丁方:学生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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