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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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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人〔2006〕46号 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 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五日 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 (一)坚持原则,依法实施; (二)有计划、讲实效; (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 (二) 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 (三) 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 (四) 除(一)、(二)、(三)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外,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满10年的; (五)直属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 (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的,或部门主管工作的; (七)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 (一)处级以上干部或直属单位领导可以在单位之间交流; (二)直属各单位的人事、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在本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直属单位同类性质部门之间交流;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况的,各单位应立即进行单位内部交流; (四) 除人事、财务负责人外,本办法其他涉及人员,应有计划地安排在单位内部轮岗。 四、实施步骤及要求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干部交流轮岗时,应按以下步骤及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干部轮岗方案应集体研究决定。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轮岗主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二)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轮岗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别由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提出建议,由人事处提出总体方案报局党委讨论决定。 (四)单位间交流的人事、财务负责人,分为转组织人事关系和不转组织人事关系两种。 (五)对新任中层领导职位离轮岗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再任用。 (六)局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七)局党委集体讨论交流方案及人选,形成决定后由局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八)在干部交流前,单位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需与交流干部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九)干部交流应严格依照干部职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九)党务干部的交流轮岗,应当遵照《中共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 五、组织与监督 (一)从2006年开始,每年年末各单位须向市卫生局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年度干部交流轮岗的实施情况及下一年度干部交流轮岗计划。 (二)由局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在每年年初对直属各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全体干部须从大局出发,服从交流轮岗计划。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人员,就地免职。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需暂缓交流的,须由单位党组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报经局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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