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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局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年休假实施范围。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
2、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未扣工资的;(2)当年累计请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3)累计旷工3日以上的。(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假后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安排原则。股室(单位)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内部人员休假。时间原则安排在3—10月时间段内,一次休完,不分次安排,不跨年段。
5、年休假报批程序。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由所在股室(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政工股和办公室根据休假人出勤情况签具审核意见后,交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6、未休假报酬发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或以加班补助等形式予以经济补偿。若未经县批准或个人自愿不休年休假的,不能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7、年休假基础工作。办公室、政工股负责做好日常考勤和年休假的统计、汇总、建档等工作。工作人员事假病假,一律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局长审批后,交政工股备案。
8、其他有关事项。乡镇财政所人员年休假按所在乡镇政府规定办理,休假情况报县局备案。委派会计年休假由派驻单位签署意见后交县局审批。
附:《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申请人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天
拟休假天数
天
休假起止时间
拟休假地点
所在股室(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政工股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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