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破产流程图(图一)
债务人
债权人
申请人
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
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对裁定不符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财产状况说明;
2.债务清册;
3.债权清册;
4.财务会计报告;
5.职工工资支付情况;
6.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通知债务人
5日 5日
人民法院裁定
7日
债务人异议
①15日
①②规定的期限,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②10日
不受理
受理/指定管理人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25日
30日~~3个月
债权申报,申报期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5日
和解(见图三)
重整(接图二)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宣告破产接图二、三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
破产清算(见图四)
破产流程图——重整(图二)
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
出资占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人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 直接申请
不符合重整条件
参照图一中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之后申请重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
裁定重整,公告
宣告破产进行清算
6个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
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提交重整计划
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
债权人会议通知
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
表决通过
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15日
未通过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
10日
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审查
申请法院批准
裁定终止计划执行
不执行
执行
执行重整计划
批准
终止重整程序
不批准
裁定是否批准
30日
破产流程图——和解(图三)
申请人(债务人)
直接申请和解 受理破产申请后,
参照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没有规定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和解
申请不符合条件
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公告
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
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
公告
未通过
法院未裁定认可
法院裁定认可
通过
宣告破产
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
债权人请求
破产流程图——清算(图四)
宣告破产
拍卖财产
债权人会议讨论
无财产共分配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行使别除权
清算财产
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5日 10日
破产宣告前: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清偿债务
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15日
注销
10日
拍卖财产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注销完毕之后次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