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考勤是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载,是计发薪酬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企业各项经营、生产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管理手段。为规范员工考勤制度,严格请销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考勤管理、各种休假规定、旷工及加存班管理等,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三条 工作日的计算(一) 月工作日:遵照国家及重庆市政府规定,员工全年月平均工作计薪天数为21.75天,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如国家政策规定有变,做相应调整)。(二)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小时。第四条 考勤统计一律以小时计算。
2、对各种假期做考勤统计时,不计入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但休探亲假时如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包括在内。第五条 考勤周期为当月一日至月底。各部门于次月3日前将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的出差审批表、加班审批表、各种假条以及月度或季度考核情况等所有单据整理汇总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登记,作为员工工资、奖金等的计算依据,并存档备案(各部门考勤存留一份备查)。第六条 员工临时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管理。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要经常对各部门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促进考勤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第八条 属于全体人民的法定节日。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一天、国际劳动节一天(5月1日)、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青年放假半天)。第十条 凡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休假通知补假;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则不得补假。第四章 病假第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休3个月到24个月的病假。具体规定如下:(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
4、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三) 系统内员工借调到公司岗位工作的年限界定遵从主业相关制度。(四) 患难以治疗的疾病,根据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医疗期的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三条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
5、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结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时,按照大唐国际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新录用员工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或试用期)上岗前,因病休假或缺勤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按超过的天数顺延试用上岗时间。第十五条 员工因病(伤)休假必须取得工作所在地或医保参保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诊断书(病假条)、病例本和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明细表、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并经过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凡未经事先批准的病休,不论有无医生诊断书,一律不予按病假处
6、理,视情节按旷工或事假处理。如因急症不能请假者,亦应及时告知单位领导,随后由本人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急诊诊断书方可补假。对于所出具的病假证明,综合部考勤主管有权汇同部门领导随时前往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核实。员工休病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以上的、所开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是重庆市(国家规定的)各二级及以上医院所提供的。休病假一次连续十天(含十天)的、每月内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必须履行公司病假复查手续。第五章 事假第十六条 员工如因私事需亲自处理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第十七条 事假批准权限:一天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中层干部请假须呈请公司领导批准。第十八条 新员工请事假要从
7、严掌握。第六章 婚丧假第十九条 员工本人结婚或员工的父母、配偶死亡时,由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休3天婚、丧假。第二十条 员工子女或同居中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由综合管理部批准,可以休2天丧假。第二十一条 休婚丧假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二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婚假另增晚婚奖励假15天,由综合管理部审核批准。奖励婚假必须在婚假休完后方可享受。第七章 探亲假第二十三条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不含见习新员工)不能利用公休日同父母、配偶团聚,且相距150公里以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探亲假待遇:(一) 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前往探望父母者,每
8、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父母家居农村无劳动力的,也可酌情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车票报销一次路费)。如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二) 员工夫妻两地分居的一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报销一次路费。对家居农村的员工,由单位安排每年可分两次休完,给一次路程假,凭票报销一次路费。(三)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住一地符合探亲条件的,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第二十四条 探亲假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由综合管理部批准。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一) 夫妇均系员工,分别在两地工作,对方已享受探亲假者。(二)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
9、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者。(三) 毕业分配、调入等新进员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四) 下半年结婚的员工。第八章 工伤假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除应及时到医院治疗外,必须在两日内将详细情况呈报综合管理部,酌情给予工伤假。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休假超过三个月,由医院提出检查报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分配工作,休假三个月以内者不办理上述手续,以后如旧病复发仍按工伤假批准手续处理。第九章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报终生一孩者另加奖励产假30天,满24周岁生育的初产妇为晚育,另增产假4
10、5天。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没有准生证)而生育或未按准生证规定的年度而提前生育的不享受奖励产假。第三十条 女员工产前产后因病或体弱不能工作者持医院证明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一条 员工各种节育手术假期如下:(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二) 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三)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四) 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五) 人工流产和引产术后的休息时间为:怀孕不满二个月的休息20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者休息40天,满七个月者休息9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另增加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另增加10天。(六) 产后结扎输卵管,
11、除产假外另给计划生育假14天。对有特殊情况的,由医生决定以上六种假可适当延长。对实行节育手术确需配偶护理者,给予护理假7天-10天。第三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后哺乳期为12个月,其路程步行在20分钟以内者每日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如路程较远,可合并一次使用,哺乳时间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第十章 年休假第三十三条 休假天数(一) 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二) 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三) 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四)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十四条 休假原则(一) 各单位应保障员工
12、休假,维护劳动法所赋予的权利。(二) 年休假应一次休完。由于工作需要,年休假在10天以上的,经领导同意,可以分两次在年内休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三) 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四) 疗养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五) 各类脱产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六)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在本年内休年休假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员工,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
13、休假。(七) 一年内待岗达三个月以上的员工,不再享受年休假。(八) 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九)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三十五条 休假的审批员工休假时间由本人提出,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中层干部休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第十一章 旷工第三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 未经请假而
14、无故不到岗或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的。(二) 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的。(三) 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的。(四) 调动工作时,不按调令限定日期报到的。(五) 伪造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各种假的。(六) 因工外出事毕到期不返,擅自在外逗留,其在逗留期间按旷工处理。(七)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分配工作任务,其拒绝接受时间按旷工处理。(八) 无故缺勤半小时以内按迟到、早退处理,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处理。(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内容无关的事,被公司发现者按旷工处理。第十二章 员工加存班第三十七条 员工加班原则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尽可能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星期
15、日休息。对员工加班采取有限控制原则进行管理,必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采取员工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及公司安排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一) 法定节假日值班(二) 法定节假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各部门根据公司值班工作安排,提前7天编排值班表,经领导审批后,按值班计划执行。(三) 休息日(周六、日)值班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休息日值班。需要安排休息日值班的部门,在月末前3天编排下月值班表,经领导审批后,按值班计划执行。(四) 员工休息日申请加班(五) 如果因工作需要,员工必须在休息日加班时,本人必须提前一天通过OA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没有OA账户的需手工填写加班申请),必须注明加班事
16、由、工作量等,部门领导要认真审核加班的必要性,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后补的加班申请无效。(六) 员工延时工作加班各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8小时工作效率,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延时加班,但确属工作需要,员工必须延时加班工作时,可以实施加点延时工作时间,延时工作加班后,尽可能安排其第二天休息。如确不能安排休息的,经部门领导确认可以作为累计加点存班。加点延时工作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计入员工个人存班台帐。延时加班也须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员工每月累计加、存班不得超过36小时(约计4天)、因工作需要超过的时间,在第二天补休。第三十八
17、条 员工加存班的管理(一)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员工存班数量,部门人均存班数量不得超过10个,员工个人累计存班数量不能超过20个,超过加班数额时考核部门领导20元/天。员工之间存班不得互相借用。(二) 各部门要控制员工的超时间工作。员工不得为了连续休息无理由随意加班;任何部门领导都不得将加班、多计存班数量作为一种奖励报酬。如发生随意加班或多计加班情况,每次扣罚部门领导50元。(三) 各部门每月初将上月加班情况进行统计,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要对照加班审批情况和考勤进行核对,无误后计入员工个人存班台帐。没有报加班统计报表的不予统计为加班或存班。(四) 应妥善处理好员工存
18、班补休。在确保工作连续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当月适时安排员工利用存班进行休息。工作日补休存班也要履行请假手续。(五) 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公司付给员工法定节假日值班相应的加班工资,也可根据值班安排和员工意愿进行倒休,倒休时不再兑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原则上也付给相应的加班工资,也可经个人书面申请统计为存班。(六) 员工在工作日调休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班,同时抵扣休息日加班数量;当月休息日加班不足以抵扣休班时,抵扣员工存班。(七) 员工调休超过1天以上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休班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三章 公出第三十九条 员工公出应提前通过OA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
19、出差,部门考勤员按批准的出差时间记录考勤。员工出差按公司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员工出差其间,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向公司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按超过原出差时间补填出差申请。第四十一条 员工出差参加公司的重大活动或参加各种会议,其间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出差前在办理出差审批单的同时必须办理加班申请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批准的出差时间记录考勤。第十四章 管理考核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现未到岗,无正当理由且未说明情况的,以旷工计,同时扣减部门领导奖金50元。迟到早退每次50元扣发责任人奖金。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奖金。旷工一天者考核当月岗位工资以及绩效考核奖金的50%;旷
20、工二天及以上者考核当月岗位工资以及绩效考核奖金的100%。连续旷工三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五日以上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累计三次或一年内迟到、早退、无故离岗累计五次以上者,均作自动离职论,公司不予结算任何工资、奖金及福利。第四十三条 不按时办理审批手续,如出差审批、各种请假审批等,每次扣减责任人20元。第四十四条 无论以任何手段涂改或索取病、伤假证明,骗取假期者经调查属实后,其休假期间按旷工论处,追回已发薪酬,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 员工当月病假或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者,考核本月全部奖金;员工一季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者,考核本季度全部奖金;员工半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5个工作日以上者,考核半年度全部奖金;员工全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40工作日以上者,考核年终奖金。员工休除年休假、计划生育奖励假以外的其他假期按实际休假天数考核当期奖金。第四十六条 员工脱产一个月以上者(除年休假以外所有假期以及待岗等全月不在岗期间),脱产期间不发放日常劳动保护用品、劳保补贴以及电话补助费用。第十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作废“ 20081号关于印发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