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崇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事件的分类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2.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分级响应规定
4.2 市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4.3 即时启动响应
4.4 指挥协调
4.5 信息共享与保密
4.6 社会动员机制
5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5.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5.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6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6.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7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7.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7.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1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8.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 临震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管理
9.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9.3 临震应急结束
10 地震应急保障
10.1 预案保障
10.2 技术保障
10.3 队伍保障
10.4 备灾保障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预案修订
11.3 责任追究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1.5 预案解释
崇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减轻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成都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它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成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领导下负责我市应急处置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我市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市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等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驻崇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
2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表1:地震灾害事件分类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初判标准
分级标准
发生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地震震级
发生在我市及邻区地震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0(含)级以上
7.0级(含)以上
300(含)人以上
3%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5.0(含)-5.9级
6.0(含)-6.9级
50(含)-299人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0(含)-4.9级
5.0(含)-5.9级
10(含)-49人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4.0(含)-4.9级
10人以下
--
中心城区范围: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新都区、郫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含)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成都市中心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市或邻区7.0级以上地震。
2.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含)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成都市中心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或邻区6.0—6.9级地震。
2.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含)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成都市中心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我市或邻区5.0—5.9级地震。
2.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辖区内4.0—4.9级地震。
2.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表2 其它地震事件分类初判指标一览表
其它地震事件分类
初判指标
发生在成都市内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成都市邻区地震的震级、距离等
情况描述
有感地震事件
3.0~3.9级
4.0~4.9级
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
地震谣传事件
——
——
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
7.0级以上、距市中心150公里以外
——
2.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 地震谣传事件
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地震谣传事件。
2.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距成都市中心城区150公里以外的地震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我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防震减灾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维稳办、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商投局、市文旅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外台侨办、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武警崇州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市行政学校、电信崇州分公司、移动崇州分公司、联通崇州分公司。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
3.2.2 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公安局),若临时变更指挥部地点由指挥长确定。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崇州市防震减灾局),若临时变更指挥部地点由指挥长确定。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崇州市防震减灾局),若临时变更指挥部地点由指挥长确定。
3.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3.3.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外台侨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我市的救援行动;协调国内外和有关单位赴我市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3.3.2 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
3.3.3 抢险救援组。由市人武部牵头负责,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旅委、武警崇州中队、市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负责调集大型工程机具类抢险设备,组织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组织驻崇部队、武警部队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4 医疗防疫组。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农发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
3.3.5 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质量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投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卫计局、市文旅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旅委、市供电公司、电信崇州分公司、移动崇州分公司、联通崇州分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乡镇政府(街办)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负责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受灾群众和旅游景区的游客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后期房屋安全评估。
3.3.6 安保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维稳办、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武警崇州中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保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3.3.7 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文旅局、市民政局、市防震减灾局、市外台侨办、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行政学校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开展舆情收集分析,组织对境外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负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崇人员的接待协调。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表3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4.2 市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3 即时启动响应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执行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街办)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4.4 指挥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共享与保密
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市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事件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4.6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5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5.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5.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公安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集中;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进入工作状态,宣布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4)受灾乡镇政府(街办)自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受灾乡镇政府(街办)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并进行灾情收集;
(8)安保维稳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讯保障措施。
5.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乡镇政府(街办)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抢险救援组牵头,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配合,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4)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必要救护物资赶赴重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抢险救援组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安保维稳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6)综合协调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进入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
(7)综合协调组将灾情初判意见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8)综合协调组向驻崇部队请求支援,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9)宣传报道与外事组按程序做好涉外工作联络与协调;
(10)震情灾情研判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11)灾区乡镇政府(街办)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1.3 震后4小时内
(1)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乡镇政府(街办)、市级有关部门部署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灾区乡镇政府(街办)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信息收集;先期到达的救援力量开展生命救援;
(4)医疗防疫组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抢险救援组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做进一步分析,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7)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5.1.4 震后12小时内
(1)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综合协调组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医疗防疫组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受灾群众临时避难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病工作;
(6)安保维稳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1.5 震后24小时内
(1)综合协调组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抢险救援组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医疗防疫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医疗防疫组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1.6 震后48小时内
(1)综合协调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组织安排心理疏导;
(3)医疗防疫组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4)抢险救援组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5.1.7 震后72小时内
(1)抢险救援组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5.1.8 震后72小时后
(1)抢险救援组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医疗防疫组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5.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结束。
6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6.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防震减灾局应急指挥中心(崇州市防震减灾局);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职责进入工作状态;
(4)受灾乡镇政府(街办)自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受灾乡镇政府(街办)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灾情收集;
(6)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7)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8)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9)宣传报道与外事组按程序做好涉外工作联络与协调。
6.1.2 震后1小时内
(1)震情灾情研判组结合震情,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进一步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分析、判断受灾程度、人员搜救重点区域、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安保维稳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综合协调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区是否进入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
(3)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4)震情灾情研判组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6.1.3 震后4小时内
(1)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受灾乡镇政府(街办)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医疗防疫组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震情灾情研判组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4 震后12小时内
(1)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2)医疗防疫组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受灾群众临时避难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3)安保维稳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5 震后24小时内
(1)抢险救援组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医疗防疫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医疗防疫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6 震后48小时内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组织安排心理疏导;
(3)抢险救援组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6.1.7 震后48小时后
(1)医疗防疫组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安置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宣传报道与外事组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灾区是否结束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的建议,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结束。
7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乡镇和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对灾区紧急援助。
7.1 启动应急处置行动
7.1.1 灾区乡镇政府(街办)先期处置措施
灾区乡镇政府(街办)按照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先期处置,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1)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按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2)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上报崇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
(3)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
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组织对受损路段抢险保通;
组织通信、电力应急抢险保障队伍对受损光缆、电网进行抢修;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4)对可能产生重大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5)紧急征用、调配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同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和建议。
7.1.2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应急响应
7.1.2.1 震后1小时内
(1)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市防震减灾局应急指挥中心(崇州市防震减灾局);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本行业重点部位进行紧急排查,如遇特殊险情应立即处置。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汇总灾情,并按规定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
7.1.2.2 震后2小时内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收集汇总各种资料上报市委、市政府和成都市防震减灾局。
7.2 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紧急状态或应急救援期结束。
8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8.1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成都市防震减灾局。
8.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迅速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澄清事实,平息地震谣传,做好舆情引导和稳定社会秩序工作。
(1)市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成都市防震减灾局。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新闻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乡镇政府(街办)平息地震谣传。
(2)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3)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8.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3.1 市防震减灾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情况。
8.3.2 市政府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视情况对灾区进行支援。
8.3.3 市委宣传部负责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9 临震应急响应
省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当我市属于预报区域时,市政府应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 临震应急管理
在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9.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9.2.1 市级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1)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掌握地震趋势研判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分析预判,并报市委、市政府;
(2)市防震减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旅委、市经信局、市城管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能源、矿山、油气等)的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市经信局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市人武部、公安消防大队、武警崇州中队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办)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崇州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投局、市卫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文旅局、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乡镇政府(街办)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2.2 我市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时,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市政府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9.2.3 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
(1)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2)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部署本区域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5)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9.2.4 乡镇政府(街办)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的乡镇政府(街办)应根据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3 临震应急结束
9.3.1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市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9.3.2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临震应急结束。
10 地震应急保障
10.1 预案保障
10.1.1 地震应急预案
市政府及乡镇政府(街办)按照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能源、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1.2 专家咨询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10.1.3 信息发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信息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灾害应对信息发布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10.2 技术保障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用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通讯设备,上下互通、资源共享,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处理灾情信息,辅助应急指挥决策。
10.3 队伍保障
10.3.1 抢险救援队伍
根据地震及次生灾害应急处置需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防震减灾、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务、电力、国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指定地点,开展各自领域应急救援工作。
10.3.2 志愿者队伍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志愿者队伍,按照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前往指定地点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
10.4 备灾保障
10.4.1 救灾物资
地震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办)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和抗震救灾处置工作需要,从灾备仓库及相关协议单位调度物资,并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
10.4.2 应急避难场所
根据地震响应急级别和安置需求,市政府按照成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开启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开启应急避难场所后,立即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救生、避险、保障等设施,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做好避难群众的引导、安置工作,并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1.1 本预案报成都市防震减灾局、市大数据办(市应急办)备案。
11.1.2 市防震减灾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1.1.3 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检查。
11.1.4 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
乡镇政府(街办)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村(社区)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属乡镇政府(街办)备案;
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能源、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办)备案。
11.2 预案修订
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1.2.1 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11.2.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局牵头组织开展。
11.3 责任追究
对在执行本预案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8日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崇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1.5 预案解释
本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