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验工计价的依据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3、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3、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施工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二、验工计价的原则1.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2.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3.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
2、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4.严禁超额计价。三、计量、支付程序1.严格“自下而上”的验工计价程序,劳务队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每月末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部和安质部进行审核,并报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严格“先验工、再计价、后拨款”的程序,杜绝超计价、超付款现象,有效规避风险。、3.严格控制零星用工的使用及计价程序,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定期汇总上报项目经理。4.第二十四条财务在付款前要清理与劳务队伍的
3、帐款往来,扣除我方提供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及由项目部代付的其它费和罚款等费用后,支付劳务队伍的计价工程款5.工程进度款按已批准劳务计价原则上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比例(最多不超过业主实际批复的90)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最多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95支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未发生保修事项和款额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如果发生返修事项,返修费用相应扣除,不足部分由劳务单位另行支付。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1、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
4、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5、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7、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8、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五、工程验工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填表须知(3)工程验工计价表(4)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5)零星用工数量确认单(合同外)六、工程验工计价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工计价单应根据工程部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填写。(2)封面应该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本期计价金额应按验工计价单合计金额填写。(4)工程扣款:各种罚款。(5)协议中若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原则上不在计价单中反映,由财务部在支付工程
5、款时根据协议约定扣除。(6)验工计价单格式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七、竣工结算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按要求签订结算协议书,有效规避合同结算风险,结算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现工程已完工,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已办理完工结算。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1、经双方末次结算,乙方在项目实行承包完成的所有应得工程款(包含了所有应当计价的内容)为(大写):元(小写:元)。2、双方对结算内容没有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3、因乙方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4、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