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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2008-11-14 20:03:44|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附件1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的原则,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建设指导意见和本省提出的标准,对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进行填平补齐。
第二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本标准为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基本标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各地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按每万人口设置6张病床(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的标准配置,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
第五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经济欠发达地区暂按本乡镇户藉人口计算,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常住人口计算。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1执行。其中规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八条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2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3规定。
三、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按表4选配。
四、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五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一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规划和配置通讯、计算机和网络联接等信息化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二十九条 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7、表8 的要求。
表1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预防接种门诊面积(平方米 )
10000以下
550
≥40
10000-20000
800
≥40
20000-35000
1000
≥60
35000-50000
1300
≥60
50000-65000
1800
≥80
65000-80000
2300
≥80
80000-100000
2700
≥8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80
表2 乡镇卫生院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分 类
0—10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 诊
108
150
240
420
4.医 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 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备注:预防接种门诊不得少于40平方米。
表3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用房性质
建议采用尺寸((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表4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
一般卫生院
(有床型)
中心卫生院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1
X光机
台
1
1
1
2
超声波诊断仪
台
便携
1
便携
1
台式
1
3
心电图机
台
单导
1
单导
1
三导
1
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1
5
双目显微镜
台
1
1
2
6
洗胃机
台
1
1
1
7
呼吸气囊
台
1
1
8
简易呼吸机
台
1
9
尿分析仪
台
1
1
十项
1
10
手术床
张
简易
1
液压
1
11
无影灯
个
1
1
12
麻醉机
台
简易
1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手提
1
手提
1
柜
1
14
产床
台
1
1
2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1
1
1
16
电冰箱
台
1
1
1
17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冰箱
台
1
1
2
18
预防接种门诊专用低温冰箱
台
1
19
冷背包
个
10
10
20
20
低臭氧管紫外线杀菌灯
支
4
4
6
21
急救箱
个
1
1
2
22
吸引器
台
1
1
1
23
担架
副
1
1
2
24
观片灯
台
1
1
2
25
离心机
台
1
2
26
干燥箱
台
1
1
27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1
28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1
1
29
计算机
套
2
2
3
30
救护车
辆
1
31
摩托车
辆
1
1
32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1
33
五官科椅
把
1
34
氧气瓶
个
1
1
2
35
除颤器
台
1
1
36
妇科检查床
张
1
1
1
37
妇科检查器械
套
1
1
1
38
血球计数器
台
1
1
39
气管切开包
套
1
表5 主要用房采光表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表6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0-19床
1:3.5以下
20-99床
1:3.0以下
表7 乡(镇)卫生院基本服务功能
类别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无床型
有床型
预
防
保
健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理。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
3、开展健康教育。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理。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
3、开展健康教育。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理。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
3、开展健康教育。
医
疗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并进行初步处理和组织转诊。
2、一般常见疾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一般常见外伤的止血、缝合、包扎等处理。
3、提供针灸、推拿、火罐等中医药服务。
4、正常产科的处理。
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
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初步处理。
3、常见外伤的处理,开展一般下腹部手术。
4、部分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
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
2、除开展一般卫生院具备的临床项目外,还可进行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
3、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剖腹产手术等。
4、提供一般性的医疗康复服务。
5、输血治疗。
6、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计划
生育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管
理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一般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等。
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表8 基本 设 置 与 构 成
类
型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行 政
辅 助 用 房
门 诊
医 技
住 院
供应供养
一
般
卫
生院
无床型
卫生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1、挂号、收费、值班
2、急诊抢救
3、内、中、儿科诊室
4、外科及换药处置
5、妇产科及其检查
6、注射
7、观察治疗
8、中、西药剂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产 房
消毒
供应
行政办公
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
2、茶浴炉房
3、室外厕所
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有床型卫生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1、消毒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无床型卫生院
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
中
心
卫
生
院
1、预防
2、妇幼保健
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1、五官(口腔)
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
2、X线
3、心电
4、超声
1、病房
2、手术室
3、产房
1、消毒供应
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一般有床型卫生院
注:一般卫生院的诊室和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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