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之PPP合同 附件1 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附件1
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
股东协议
本《股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xx市签订:
甲方: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张洲;
和
乙方:
【】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公司,住所为【】,法定代表人为【】。
【注:乙方为中标联合体全体成员,或单一中标人。】
以上公司均系按照中国法律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乙方”)。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各自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为加快推进xx市轨道交通建设,满足xx市城市发展对市政基础设施的需求,创新机制,多渠道争取资金,提高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质量,xx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实施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下称“本项目”)。
2. xx市财政局市经过组织评审通过了《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市政府已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关于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郑政函[2016]200号),同意了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授权xx市轨道交通管理办公室(下称“项目实施机构”)作为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构。市政府已于 年 月 日出具《【关于政府出资代表的委托授权书】》,授权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即甲方)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经依法确定的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即乙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各项工作;在该项目公司中甲方持10%的股权,乙方持90%的股权。
3. 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了《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之PPP合同》(下称“《PPP合同》”)。根据《PPP合同》约定,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应与项目实施机构、乙方签署《PPP合同之补充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PPP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享有和履行《PPP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为此,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适用法律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成立项目公司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1. 拟成立之项目公司概况
1.1 项目公司名称暂定为 (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1.2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3 项目公司的宗旨:根据《PPP合同》、《PPP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依靠公司股东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利用现有资源,负责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下称“3号线”)的投资、融资、建设,并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和维护,提高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1.4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负责3号线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业务,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及项目范围内的非客运服务业务(广告经营、经营空间和相关设施的租赁等)。(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涉及行政许可的业务凭许可证经营。)
1.5 项目公司营业期限为三十(30)年,自项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可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申请延长营业期限。
1.6 项目公司住所地为 。
1.7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由各方按以下方式认缴出资并缴纳:
1.7.1 各方的出资比例及方式如下:
(a) 甲方认缴的出资为人民币10,000万元(人民币:壹亿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10%),以现金方式缴纳;
(b) 乙方认缴的出资为人民币90,000万元(人民币:玖亿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九十(90%),以现金方式缴纳。其中各成员方认缴出资如下:
【】公司,认缴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以现金方式缴纳;
【】公司,认缴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以现金方式缴纳;
【】公司,认缴的出资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整),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以现金方式缴纳。
(注:如为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成员应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分别认缴出资,且负责A2部分施工总承包的联合体成员在公司出资比例应不少于20%,负责B部分PPP项目运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在公司出资比例应不少于25%)
1.7.2 各方缴纳出资的前提条件:
(a) 本协议已经各方签署并生效;
(b) 《PPP合同》已经项目实施机构和乙方签署并生效。
1.7.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
在符合适用法律且在上述第1.7.2款所述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或被各方放弃的前提下:
(a) 各方应在项目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各自向项目公司缴付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和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的出资,占其各自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10%)。
(b) 各方应缴付的剩余部分的出资的缴纳进度应由各方根据本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实际工期确定,但最迟应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全部缴足。
(c) 各方应始终同比例出资,各方的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与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应保持一致。
1.7.4 注册资本的减少或增加
(a) 营业期限内,项目公司原则上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减少的,须经项目实施机构批准后,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决议批准,并应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b) 如果各方同意增加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该增资(包括增资额、缴付期限、各方缴付比例)应由股东会按照本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决议批准。
(c) 项目公司增资时,公司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增资时已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d) 如果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认缴其根据本协议第1.7.4条第(c)项确定的比例应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下称“未认缴增资额”),则其他股东除有权认缴其根据第1.7.4条第(c)项确定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外,还有权(但无义务)认缴未认缴增资额,届时各方的股权比例应相应调整。
1.7.5 投资总额
(a) 项目公司负责投入本项目的投资总额估算为《PPP合同》约定的【】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下称“估算投资总额”),最终投资总额以xx市审计局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确认的数额为准。
(b)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与项目公司负责投入本项目的估算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i) 根据《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及土建施工总承包PPP项目招标文件》和《PPP合同》之要求,项目公司应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总额为项目公司负责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估算投资总额的42%(含各方所认缴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对于项目公司应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总额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应由项目公司在不影响项目公司后期配套资金融资及银行融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具体的筹集方式进行筹集,就项目公司筹集该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成本,不计入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的核算。
(ii) 除项目资本金外,对于项目公司负责投入本项目的全部估算投资总额的剩余58%的部分,由乙方协助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贷款的方式筹措。
(iii) 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照乙方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三十(30)日内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1.7.6 项目公司股权的转让
在《PPP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非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出售、转让(包括向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转让股权)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7.7 项目公司股权的担保
在《PPP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非经项目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
1.7.8 项目公司成立工作的实施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同时,按附件公司章程范本的格式和条款签订正式的项目公司章程,并共同委托专人启动项目公司的设立登记工作。各方应相互协助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
2. 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每一方均向另一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2.1.1 其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法人;
2.1.2 其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并将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有效签署本协议、公司章程,并使之生效,并履行其在该等文件项下的义务;
2.1.3 其签署本协议、公司章程的签字人,均有权代表该方签署该等文件;
2.1.4 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将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违反其章程或任何法定或合同义务或导致任何第三方对另一方的任何权利请求;
2.1.5 本协议、公司章程所含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公司章程的谈判过程中,或在本协议、公司章程签署前向另一方或其任何代理、员工或专业顾问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系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含误导成分;
2.1.6 任何一方不存在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解散、宣告破产、资不抵债、清算等可能影响其主体存续资格的情形,或存在任何未于本协议签署时书面披露的正在进行或已知的潜在诉讼或法律程序。
2.2 陈述和保证的违约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2.1条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其应向另一方支付必要的赔偿,以使另一方处于如相关陈述或保证在所有方面为真实准确、不含误导成分时的地位。
3. 各方责任和义务
3.1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3.1.1 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以及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手续;
3.1.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1.3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
3.1.4 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适当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1.5 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它事宜。
3.2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3.2.1 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取得项目公司设立和业务经营所需的所有批准和登记,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以及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手续;
3.2.2 促使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及履行《PPP合同之补充合同》;
3.2.3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2.4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并通过适当的决议以促使项目公司履行《PPP合同》及《PPP合同之补充合同》;
3.2.5 根据适用法律和《PPP合同》及《PPP合同之补充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
3.2.6 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融资方案或以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在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后三十(30)日内完成项目融资交割;
3.2.7 向项目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法;
3.2.8 协助项目公司择优招聘经营所需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人员;
3.2.9 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具有适当资质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项目公司管理运营的需要;
3.2.10 视项目公司需要,协助培训项目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2.11 按照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要求或委托,协助项目公司处理其他事宜。
3.3 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外,各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3.3.1 相互协调、合作为项目公司设立准备和提交所有申请及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登记、许可和执照;
3.3.2 处理股东会及董事会所委托的任何其他事宜;
3.3.3 各方应共同为项目公司经营和发展提供所需的其它合理协助与支持。
4. 各方合作的特别约定
各方承诺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履行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方式损害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根据本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5. 公司设立费用承担
5.1 股东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就公司设立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经各方确认后,由项目公司予以报销;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后,项目公司就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股东自身不再承担项目公司支出费用。
5.2 在项目公司不能成立时,乙方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责任;在项目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股东的过失致使项目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项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 违约及违约责任
6.1 各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之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除本协议第6.1条的一般性规定外,以下情形或事件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6.2.1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1.7.3款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
6.2.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致使本协议或项目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得项目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
6.2.3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作出的或被视为作出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是或被证实在其被作出或被视为作出时在任何实质性方面是不正确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6.2.4 任何一方发生破产、停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的对象,致使本协议或项目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得项目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
6.3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下称“违约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日(或守约方确定的更长的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在前述期限内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违约方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时,则经守约方书面同意,违约方可以采取其他替代补偿或解决方案。
6.4 如违约方在上述违约通知期限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也未提出其他替代补偿或解决方案或该等方案未取得守约方同意或未能有效得以实施时,则违约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4.1 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1.7.3款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违约方除应根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缴付而未缴付的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三之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4.2 就本协议项下第6.2.2条、第6.2.3条、第6.2.4条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6.4.3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守约方因此而受到或发生的损害、支出、费用、成本、责任和收入损失,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规定)时,违约方还应继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5 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各项违约权利和救济均为累加计算,且不影响守约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其它权利和救济。
6.6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7. 协议终止
7.1 除非本协议根据第7.2条约定提前终止,或全部股东一致书面同意延长项目公司营业期限,否则本协议于项目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7.2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7.2.1 《PPP合同》提前终止;
7.2.2 项目公司无力偿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成为破产程序的对象;
7.2.3 任一股东破产,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的对象,或停止营业。
7.3 有权终止本协议的一方应通过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下称“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发出终止通知之日即为终止日(各方同时发出终止通知的,以较早的发出终止通知之日为准)。
7.4 协议终止不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 保密
8.1 各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前和终止后的任何时候,对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可能获得或可能已经获得的有关项目公司或其业务、客户、顾客或其他事务的任何信息保密(下称“保密信息”),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与本协议及本项目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职员和代理人)披露,除非(1)经本协议其他方和项目公司事先书面同意;(2)向与本项目有关而需要获知保密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3)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适用法律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保密信息,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和项目公司。
8.2 各方应促使项目公司尽合理努力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职员和代理人等遵守上述保密义务。
8.3 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长期持续有效。
9. 通知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予的任何通知均应是书面的,专人投递、传真传送、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邮件邮寄的通知,如果投递、传送、电邮或邮寄到以下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收件人,则均应视为已正式送达:
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名称:
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电话:
收件人:
给乙方通知应发至:
(如乙方为联合体的,通知送达如下地址则视为送达乙方全部成员)
名称:
地址: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电话:
收件人:
9.2 在本协议期间内,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变更其接收通知的地址,前提是根据本条通知其他方该等变更。
10.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10.2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在任何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在xx市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本协议中因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
11. 其他
1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11.3 如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与公司章程有任何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的条款和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为准。
11.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本协议中文正本一式捌份,无副本。各方各执正本叁份,另备贰份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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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之PPP合同 附件1 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中标联合体成员名称或中标人名称(根据中标人情况适用)】(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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