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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第六版English.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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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第六版)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in Shenzhen (Interim)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七月 Formulation Committee for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in Shenzhen, July 7, 2010. 主编单位Chief Formulation Organization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Participating Formulation Organizations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Chief Drafting Staff 刘俊跃 王 欣 沈 驰 刘 丹 汪四新 王莉芸 刘 勇 杨 杰 孙延超 王晓东 王启文 孙 剑 谢利民 董善白 石丽茹 肖家远 曲 毅 荆治国 邓 涌 毛洪伟 孙 茵 黎晓茜 陈智坚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与指标 1 3.1 基本规定 1 3.2 指标 1 4 总图 1 4.1 选址 1 4.2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1 4.3 交通组织 1 5 户型 1 5.1 一般规定 1 5.2 户型分类 1 5.3 户型功能 1 6 设施 1 6.1 一般规定 1 6.2 公共服务设施 1 6.3 交通设施 1 6.4 建筑设备 1 7 建造 1 7.1 一般规定 1 7.2 土建 1 7.3 建筑装修 1 7.4 经济 1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1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1 附录C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1 附录D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1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活动。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安居房等多种形式。 1.0.3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适度创新的原则。 1.0.4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 容积率plot Ratio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0.4 慢行交通non—motorized transportation 步行或自行车等以人力为空间移动动力的交通,行进或行驶速度一般在每小时5-15公里之间。 2.0.5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6 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8 城市居住区urban 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9 居住小区residential quarter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0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11 混合住区mixed-use district 相对于传统住区只提供居住功能,混合住区是在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建筑功能、社区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综合平衡,全方位地解决居住、休憩、就业、出行等需求的住区形式。 2.0.12 住宅部品housing component 译自日文。意指在住房里面有独立功能的住宅工业产品,如门、窗、厨具、洁具等。它区别于建筑原材料,如沙、石、水泥等;又区别于建筑物结构配件,如窗台、门窗过梁、水泥预制件等。 2.0.13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green/ recycled building materials 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透水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 2.0.14 场地透水率 permeable surface ratio 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 2.0.15 硬质地面遮荫率 hard surface shading ratio 硬质地面上树冠向地面的投影面积与硬质地面的面积的比率。 3 基本规定与指标 3.1 基本规定 3.1.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实现技术适宜、经济合理、使用高效的目的。 3.1.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符合城市发展规划。 3.1.3 保障性住房户型的设计应合理、实用和标准化,户型的功能分隔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适应多层级对象的需求。 3.1.4 保障性住房的设施设置应齐全、适用、耐久和经济,遵循资源共享与高效利用的原则。 3.1.5 保障性住房的性能,除应达到国家有关住房的强制性标准规定外,尚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节能减排”政策,整体性能应达到《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铜级等级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等级的要求。 3.1.6 保障性住房宜选择产业化的建筑部品和推行工业化建造模式,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3.1.7 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深圳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对应的装修标准,一次装修到位。 3.1.8 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选用的水、电、气、通风与空调等部品、器件和产品,应优先采用本地、高性能与适宜产品。 3.2 指标 3.2.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表3.2.1的指标要求。 表3.2.1 指标体系 指标项 指标值 容积率 ≥3.0 绿地率 ≥30%(旧城改造≥25%) 机动车停车位 中心城区0.3辆/100平方米 非中心城区0.4辆/100平方米 地面停车率 ≤10% 自行车位 0.5辆/户 区域人均公交车拥有率 14标车/万人 人行交叉口 1个/万平方米 人行道遮阴率 ≥50% 场地透水率 ≥45% 硬质地面遮阴率 ≥30% 住房使用系数 ≥70% 标准户型选用率 ≥80% 节水器具安装率 100%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5%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5% 节能灯具安装率 100% 保障性住房一次装修率 100% 工业化产品总量占比 ≥25% 每万平米建筑面积的建设垃圾总量 ≤400吨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 ≥50% 建筑垃圾的回收率 ≥30% 注: ① 人行交叉口是指小区内道路及小区与周边道路的交叉口; ② 场地透水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率。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和镂空面积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 ③ 标准户型选用率:保障性住房设计户型中选用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户型的数与小区户型总数的比率; ④ 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如果小区中有25%以上的住户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提供住户大部分生活热水,则认为再生能源利用率为5%; ⑤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非传统水源利用率指的是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代替市政自来水或地下水供给景观、绿化、冲厕等杂用的水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⑥ 节能灯具安装率:保障性住房所有灯具中,节能灯具所占的比率; ⑦ 工业化产品总量占比:是指建筑物中采用现代化的制造、运输、安装和科学管理的大工业的生产方式,来代替传统建筑业中分散的、低水平的、低效率的手工业生产方式所生产的产品总量占建筑物总质量的比例。包括钢结构体系、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成品墙板、门窗、钢筋网片、栏杆、厨卫等构件; ⑧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得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⑨ 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利用率:在保障性住区中非承重结构中再生实心砖、再生空心砖、再生透水砖、各种再生路面砖、再生骨料等重量占对应材料重量的比率。 4 总图 4.1 选址 4.1.1 保障性住区选址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4.1.2 保障性住区应结合交通导向开发(TOD)模式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4.1.3 保障性住区应优先选用周边城市配套较完善、公共交通较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其临近区域。 4.1.4 保障性住区宜与旧城、旧区的改造和城市更新有机结合。同时可在商品房开发中按比例配建。 4.1.5 保障性住区选址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生的环境条件。 4.1.6 保障性住区选址宜对受污染区域、废弃地、贫瘠地、土壤流失严重等区域进行改造与再开发。 1 场地土壤中有毒污染物及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的有关要求。 2 对坡度较大的场地应作分台、加固等处理。 4.2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4.2.1 保障性住区应与相邻街区及城市资源、空间和人文环境保持联系与融合。 4.2.2 保障性住区应在符合健康、卫生、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建筑多功能布局,提高容积率,集约利用土地。 4.2.3 保障性住区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1 周围公共绿地及城市开放空间小的住区,公共绿地指标宜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2 周围公共服务设施不全的住区公建用地应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 道路用地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宜增加路网密度。 4.2.4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在改善住区日照、通风、噪声等居住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对局部地形地貌进行调整,住区内土方量应挖、填平衡。 1 保障性住区紧邻交通干道时,可沿道路设置适当高度的缓坡,结合绿化形成声屏障; 2 可利用场地内土方局部抬高场地内北侧标高,形成有利于日照和自然通风的场地条件; 3 住区应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4 保障性住区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要求。 表4.3.3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 场地名称 适用坡度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广场兼停车场 0.2-0.5 室外场地 1儿童游戏场 0.3-2.5 2运动场 0.3-2.5 3杂用场地 0.2-0.5 绿地 1草皮坡度 0.3-45 2乔木绿化种植 0.3-30 3草坪修剪机作业 0.3-15 道路 1普通道路 0.3-8 2自行车专用道 0.3-3 3轮椅专用道 0.3-5 4轮椅园路 0.3-5 5路面排水 0.3-2 4.2.5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维护原地形地貌的自然特征,保持用地的生态价值。 1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当场地长度超过500m时,若自然地形坡度小于3%,也可采用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高度不宜超过5米; 2 应根据坡地的坡度、坡型和岩质,选用适当的坡地处理技术。住区旁的裸露山体、坡地应进行护坡设计,护坡设计不宜采用大面积浆砌石边坡的处理技术; 3 坡地绿化设计应采用“乔灌优先,乔灌草藤结合”的边坡绿化方式,并选用适应石壁边坡条件的植物种类。 4.2.6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结合本地的环境特征,配合临近街区和城市的整体布局和肌理进行设计。 1 保障性住区的主要出入口宜面向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不宜面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 2 规划用地面积大于6万m2以上的保障性住区的街道、人行道、配套设施等宜对外开放共享;穿越小区的规划道路不应被封闭,只供住区使用; 3 住区周围有高层建筑遮挡时,应进行景观环境分析,以确定建筑高度分布及与周边建筑的距离。 4.2.7 保障性住区的建筑布局及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热环境、声环境、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2.8 保障性住区建设应对建设用地内的有价值的原生植物、原生水系实施保护。 4.2.9 保障性住区建筑规划布局应进行自然通风定量分析设计: 1 建筑布局不宜形成封闭式的围合空间,在群体空间布局上可采取相对夏季主导风向的前后错列式、斜列式、前短后长式、前低后高式、前疏后密式、结合地形特点的自由式等排列方式以疏导通风气流; 2 山地、湖滨与滨海住区的自然通风设计除考虑主导风向外,还应为山地的山阴风、顺坡风,谷地的山谷风,湖岸与海岸边的水陆风,林地周围的林源风等季节与昼夜的风向变化提供通道,并为建筑形成穿堂风创造条件; 3 确定建筑物的相对位置时,宜使建筑物处于周围建筑物的气流旋涡区之外; 4 板楼前后应有3Pa的气压差,塔楼前后宜有5Pa的气压差; 5 宜设计底层架空或空中花园,改善周边建筑的自然通风状况; 6 建筑物的主立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80°夹角。建筑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但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 4.2.10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对噪声的控制: 1 住区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应大于15m; 2 面向交通干道的住区,应通过住区的优化布局、相关功能建筑的合理布置、减噪土坡与除尘降噪功能密林的设置等措施,减小交通噪声对住区的负面影响; 3 住区宜将超市、餐饮、娱乐等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住区外围临交通干道侧,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4 当噪声无法通过住区的规划设计得到改善时,应提高对建筑单体的设计要求,面向噪声源的户型宜安装隔声通风窗或采取其他降噪通风措施。 5 场地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强噪声源应进行噪声掩蔽处理。 4.2.11 保障性住区绿化设计应根据场地形态与功能,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提高绿化系统的遮荫、防噪、防风、滞尘、净化空气和固定二氧化碳等生态功能。 1 住区内的硬质铺装(带遮阴)面积与植被面积的比例应合理确定; 2 各功能区植被宜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植被配置可参照附录A,且要求:每100 m2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于10 株;每100 m2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3 选用的木本植物种类宜满足:住区用地面积≤5万m2时不少于45 种,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2时不少于55 种,住区用地面积≥10万m2时不少于60 种。 4.2.12 保障性住区建设宜进行立体空间开发与综合利用。 1 地下空间应符合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的原则; 2 地下空间宜与相邻建筑地下空间相连通或整体开发利用; 3 地下空间应与地面交通系统有效连接; 4 地段狭小且紧邻拥挤街道的建筑底层宜架空或局部架空,与街道空间连为一体。 4.2.13 保障性住区内的公共空间应视线可达并具有安全感,结合完善的治安措施,保证居民人身安全,并能抵御各种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 4.2.14 合理设置保障性住区内的自然水面、凉亭及廊道,宜在夏季气流滞留区布置水池、喷泉、人工瀑布等水体景观。景观的建造不应采用大面积的天然石材。 4.2.15 道路、停车场、步行道及广场等地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透水性地面,透水率应大于45%,硬质地面遮荫率不应小于30%。 4.3 交通组织 4.3.1 保障性住区应以公共交通为主要出行方式。住区周边道路资源配套实行公交优先,并与住区慢行交通系统方便接驳。 住区区域公交线网密度不宜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住区区域人均公交车辆拥有率不宜小于14标车/万人。 4.3.2 保障性住区应在公交车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或地铁8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500米,周边公交路网较少的住区出入口处宜设置的士站。 4.3.3 保障性住区内宜采用层级式的人车分流方式,在小区一级宜采用人车混行方式,在组团一级应采用人车分流方式。住区内部车道的车速不宜大于15公里/小时,穿越住区的支路车速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 4.3.4 保障性住区应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住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行线路,并应与城市慢行系统或城市绿道有效联接。 4.3.5 保障性住区应设安全、舒适的自行车道。 1 自行车道宜与机动车道分离,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宜设置绿化等隔离带; 2 自行车道可与人行道并建,人行道设置在自行车道外侧;当道路狭窄时,可在道路中以标线标识; 3 可设置自行车人行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合用,但行人优先享有路权。 4.3.6 保障性住区内应设连续的人行道,人行道应能直达所有的商业或其他住区配套服务功能区。 1 新建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行道树或遮阳设施的遮阴面积应覆盖人行道50%的面积; 3 人行道的绕行距离不宜超过50m,不应超过100m; 4 保障性住区内外步行网络密度不宜小于1个交叉口/万m2。 5 户型 5.1 一般规定 5.1.1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空间尺寸及部品尺寸宜满足建筑模数化的要求,户型宜采用保障性住房的标准户型。 5.1.2 保障性住房的户型设计应适用、灵活和可变,平面布局应紧凑,结构应规整。使用系数不宜低于70%。 5.1.3 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层高应控制在2.8米。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净高高于2.1米的面积应大于房间面积的一半,且最低处净高不宜低于1.5米。 5.2 户型分类 5.2.1 保障性住房户型按照房型分为五类: 1 A类户型为一个或两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2 B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3 C类户型为三个居住空间,并可改造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户型; 4 D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紧凑户型; 5 E类户型为四个居住空间的标准户型。 5.2.2 各类户型对应的建筑面积如下: 1 A类户型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 2 B类户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 3 C类户型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 4 D类户型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 5 E类户型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 5.2.3 新建保障性住房标准户型的选用率不应少于80%,20%以下的户型可以根据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本标准相应指标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的设计。 5.2.4 由A类户型和B类户型构成的公寓类或宿舍类保障性住房建筑,可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 5.3 户型功能 5.3.1 户型应具备以下要求: 1 住房的卧室、起居室(厅)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2 厨房、卫生间内管线应合理布置,并适当隐藏; 3 卫生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4 厨房应有外窗,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5.3.2 各类户型的功能房间使用面积宜满足表 5.3.2的要求: 表 5.3.2 各户型功能房间使用面积 房型 最小使用 房间 功能 (m2) 面积 A类户型 B类户型 C类户型 D类户型 E类户型 起居室(厅) ≧12m2 ≧12m2 ≧12m2 ≧12m2 12m2 卧室 ≧6m2 一房≧10m2 另一房≧6m2 一房≧10m2 另一房≧6m2 一房≧10m2 另二房≧6m2 二房≧10m2 另一房≧6m2 厨房 ≧4m2 ≧4m2 ≧5m2 ≧5m2 5m2 卫生间 2.5m2(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在外设置) 2.5m2(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在外设置) ≧3m2 ≧3m2 3m2 阳台 单阳台 ≧3.5m2 单阳台 ≧4m2 单阳台 ≧4m2 单阳台或双阳台建议使用面积≧5m2 单阳台或双阳台建议使用面积≧5m2 注:① 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厨房面积取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5进行控制,阳台面积为建议值。 ② 在实现5.3.4条部分资源共享的情况下,A类和B类户型的厨房和阳台使用面积可适当缩减。 ③ A类和B类户型在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进行设计时,各房间使用面积可适当下调。 5.3.3 在保障性住房中,可将部分设施集中设置,实现资源共享。 1 A类户型和B类户型可提供多户共同使用的公共厨房,每户仅保留开放式橱柜设计,户内厨房面积可在表5.3.2规定面积的基础上适当缩减; 2 A类户型和B类户型可提供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晾衣区,适当减少每户的阳台面积,套内可不设置洗衣机位。 3 部分楼层可设计住户共享的空中花园。 4 地下室内可设置供住户使用的储物间(或储物柜)。 5.3.4 户型设计应考虑功能使用的灵活性与可变性。应合理布置结构的竖向及水平构件,可改造隔墙不应布置设备干管,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布置和主要设备的情况下,实现户内及户间功能的可改造性。 6 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保障性住区的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1.2 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在较大使用强度下的耐久性。 6.1.3 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应有完备的选用、采购、使用、维护过程记录。 6.1.4 保障性住房的各种设施宜灵活地转变功能与服务对象。 6.1.5 保障性住房应考虑日常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盗、防滑防跌、防坠落等措施。 6.2 公共服务设施 6.2.1 保障性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住区出入口周边500米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与数量,合理调整、酌情选配,在内容与规模上应与周边共享与互补,但应保证住区500米范围内(含住区内)具备附录B所列的八类公共服务设施。 6.2.2 保障性住区边界800米范围内宜至少有一个公园或开放空间的公共场所。 6.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应方便居民,利于共享。 1 为城市片区(含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住区周边可见性强地段或交通便利的地段; 2 当与旧住区相邻时,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新旧住区结合部; 3 为住区内部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宜设在居住区内部,靠近中心绿地或广场; 4 休闲广场应设置于在住区的人流集散区域。 6.2.4 保障性住区宜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1 公共洗衣房、公共晾晒区等相关设施; 2 居民互助性非盈利设施; 3 廉价社区客栈等接待设施; 4 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 6.2.5 保障性住区公共活动设施应考虑各类人群的需求特点。 1 公共活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2 休闲广场应保证30%以上广场面积有遮荫; 3 住区儿童游乐场设置应避开住区主要交通道路。游乐场地宜为开敞式,必须空气清洁,避开强风的袭扰。空气龄大于300s与风速放大系数大于2的区域不宜布置儿童游乐场。游乐场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应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儿童游乐区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4 老人活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日照与通风条件。 6.2.6 保障性住区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收集站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并应设置于住区下风向及隐蔽处。 6.2.7 景观补水、绿化浇洒和地面冲洗等应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不得使用生活饮用水。保障性住房的冲厕用水可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6.2.8 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项目处在市政再生管网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建筑面积少于4万平方米的住区可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6.2.9 保障性住房应考虑雨水的利用,雨水利用的方式可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组合系统。 6.3 交通设施 6.2.1 保障性住区周边的交通车站应设置有遮阳、避雨棚及休息坐椅的候车亭,并设置自行车停车场地。 6.2.2 保障性住区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标准为中心城内为0.3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心城外为0.4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6.2.3 机动车宜实施绿色停放。 1 停车场地宜为混合动力及电动车辆提供专用车位和便利的充电设施; 2 机动车大小车位应分级配置,并为低排放、小排量机动车优先提供停车位; 3 地面停车位应采用绿色遮阴设施及透水铺装; 4 地下车库可利用与地面空间相通的侧部、天窗或垂直交通空间等进行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 6.2.4 自行车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保障性住区应配套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位数不应小于5辆/10户; 2 自行车露天停放时,宜在住区出入口门卫的视线范围内或在各楼门旁划出专用场地,并应采用遮阴设施和透水铺装; 3 当住区用地紧张时,可采用自行车立体停车; 4 应设置自行车停车架。 6.2.5 保障性住区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 1 住区出入口应设置住区地图,地图内应包含周边交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 住区内应设置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示牌。 6.2.6 保障性住区内机动车道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 6.4 建筑设备 6.4.1 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燃气等设施,且各类设施均应入户。 6.4.2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部件及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有合格的质量检测证书,并优先选用国产优质品牌。 1 燃气及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通过国家和深圳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 2 电梯应选用节能型电梯; 3 照明灯具、电气设备、空调设备应采用节能型产品; 4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坐式大便器应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6.4.3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的排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应穿越楼板进入他户,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6.4.4 保障性住房热水系统的热源,应选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1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 应根据住户用水习惯、物业管理要求、系统技术经济性能及控制系统的简便可靠性等综合因素选择太阳能热水系统,慎重采用集中辅助加热的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 6.4.5 保障性住房各户型用电负荷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 户型用电负荷指标值 类型 指标 A类户型 3KW/户 B类户型 4KW/户 C类户型 5~5.5KW/户 D类户型 6~6.5KW/户 E类户型 7 KW/户 6.4.6 保障性住房的电气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套保障性住房户内应设置配电箱。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置。 2 分体空调机、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他插座可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阳台、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3 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4 厨房、卫生间灯的控制开关应安装于厨房及卫生间的门外。 5 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等电位联接,并应敷设到位。 6.4.7 保障性住房每户应设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端口,B、C、D、E类户型应设两个电话端口和两个电视端口;每户应设入户门铃和访客对讲系统。 6.4.8 厨房、卫生间应排风、排气设施。 6.4.9 客厅、卧室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应保证通风顺畅,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放。 6.4.10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水泵房等有噪声、震动及电磁污染的设备用房的位置应远离居住空间,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应采用低噪音设备,设备及管道均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避免振动通过主体结构传递到上部楼层; 2 设备用房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夜间控制保障性住房内噪音在45分贝以内,昼间控制在50分贝以内; 3 变配电房采取可靠的电磁屏蔽措施。 6.4.11 每套保障性住房应设置计量电表、水表和燃气表,其中电表、水表宜集中装设于单元首层或每层公共区域。 7 建造 7.1 一般规定 7.1.1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施工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符合备案要求。 7.1.2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的原则,在建筑平面、立体空间、建筑构配件的尺寸上应统一协调。 7.1.3 保障性住房装修应先施工样板房,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规模化的装修施工。装修标准参照附表C,装修材料的技术要求参照附表D。 7.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兼顾全寿命周期成本,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选用运行成本低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系统。 7.1.5 保障性住房宜选用本地建筑材料和适合深圳地方特点的施工工艺,节约资源,减少材料运输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 7.1.6 保障性住房鼓励发展和应用新技术,但不得使用未经论证且存有较大产品质量风险甚至安全隐患的新技术。 7.1.7 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与人才保障房的竣工验收前,需通过该两类房的所属小业主的预验收。 7.1.8 保障性住房验收交付时,应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7.2 土建 7.2.1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方案,采用相应的绿色施工技术与手段 。 7.2.2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成熟的工业化产品。 1 围护结构的选择应兼顾建筑安全、保温、防水、造价等多种因素统一考虑。在满足各类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的情况下,宜采用复合墙板等新型建筑材料。 2 厨卫、门窗等应采用工业化产品。同类户型的厨卫尺寸应基本一致,同一住区的建筑门窗的尺寸应协调一致; 3 建筑阳台、楼梯栏杆等部位宜采用工业化生产构件; 4 现浇混凝土应选用预拌混凝土。砌筑、抹面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技术及产品; 5 生活饮用水池宜选用成品水池。 7.2.3 保障性住房选用的门窗应具有门窗性能标识认证,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检验合格。 1 门窗的活动配件应选用不锈钢等长寿命的产品组件; 2 门窗宜采用优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7.2.4 保障性住房防水等级不低于《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范》(SJG19-2010)相关要求。 7.2.5 保障性住房的台阶、坡道、花池、雨篷、门窗、阳台栏杆、楼梯栏杆等室内外构配件应采用通用性做法。 7.2.6 建筑外墙、屋面和硬质地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浅色材料,屋面材料太阳能吸收率宜小于0.7。 7.2.7 保障性住房施工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应优先采用再生建材产品。 1 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2 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再利用率宜大于50%。 3 人行道板、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永久土坡护面、砖胎膜、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应全面使用再生建材产品。 7.2.8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活动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 1 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制定相应施工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对建筑扬尘、施工噪声与震动、光污染及施工污水等方面应有相应的专项控制措施; 2 施工模板宜使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施工前应对模板工程的方案进行优化。多层、高层建筑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模板体系,模板支撑宜采用工具式支撑; 3 宜采用施工现场监测技术、低噪音的施工技术、施工现场环境参数检测技术等,提高施工现场的控制能力。 7.3 建筑装修 7.3.1 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应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完成。 7.3.2 建筑外装饰材料的选择应兼顾耐久性、安全性、维护成本低的原则。 7.3.3 室内装修设计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预评估,通过预评估结果选择装修材料和确定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 7.3.4 保障性住房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部品,优先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不得采用高耗能及污染超标的材料; 2 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建筑材料; 3 户型内部的非结构墙体材料宜采用轻质、更换方便的墙板或复合墙板等建筑材料,材料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 4 厨房、卫生间内台面、柜子、五金件等应采用耐久性强,不易损坏的材料。 7.3.5 保障性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满足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等标准的要求。 1 室内装修禁止使用无合格报告的人造板材、劣质胶水等不合格产品,并确认使用的每种胶粘剂、密封剂、油漆、涂料、地毯都有明确的易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制说明; 2 宜少用胶粘剂、壁纸、化纤地毯等。 7.3.6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建筑主体工程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装修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并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四方确认; 3 装修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4 材料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节能规范、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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