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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案例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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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招商银行可转债融资 本案例摘自:姚铮,上市公司管理经典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案例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就其本质而言,可转债是一般债券和股票看涨期权相结合的一种混合型金融衍生品,具有债券性、股票性和期权性三种不同的特性。当股票价格上升超过转股价格时,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转股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而当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时,持有人又可以通过获得利息和本金偿还来锁定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灵活的选择权使可转债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增发股票再融资受到投资者强烈抵制的背景下,可转债融资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种较新的再融资

2、工具,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上市公司的欢迎。2003、2004年是我国可转债市场快速发展的两年。2003年,沪深两市共发行了16只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达185.5亿元,发行家数和融资规模都超过了以前年度历年的总和。2004年,深沪两市共有48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再融资,筹资总额约504.8亿元,其中可转债融资有12家,融资金额209.03亿元,可转债融资比配股和增发的融资金额都要高,在再融资总额中几乎占了半壁江山。2004年10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600036)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招行转债,110036),由于募集资金数量巨大以及闹得沸沸扬扬的“转债风波”,更是引起了资本市场的

3、广泛关注。一、可转债融资预案招商银行于1987年3月31日在深圳成立。1994年5月,招商银行进行了股份制改组,成为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2年3月19日,招商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亿股,并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当时资产规模最大的上市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另外,招商银行上市后,随即成立了香港分行,成为目前国内上市银行中唯一一家在香港有分行的银行。在获得香港分行的牌照时,香港金融管理局曾专门致信招商银行,要求资本充足率不要低于10%。因此,招商银行的资本管理不仅要

4、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督,而且还必须接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2003年8月26日,在大盘持续下跌的市况下,经招商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招商银行提出了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债的再融资预案。招商银行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是符合监管标准的现实要求,截至2002年末,招商银行按照银监会现行监管口径计算的年末资本充足率为12.57%,到2003年6月末则为10.56%,比上市后的2002年5月末最高点17.59%下降了7.03个百分点。按照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口径计算,2002年末的资本充足率为10.10%,2003年6月末为8.72%。按照招商银行目前的规模增长速度、资产结构和利润结构及预测,如果招商银

5、行不增加资本,按照香港金融管理局标准,预计到2003年末资本充足率将会接近8%的低线;按照银监会的标准,招商银行将在2004年底出现资本缺口。目前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趋于严格,补充资本金对于招商银行显得相当紧迫。而且,再次补充资本金也是招商银行适应国内经济环境及银行业激烈竞争的客观要求,加之招商银行自身资产机构的调整难以明显控制资本充足率的下降速度,因此,招商银行提出了这个发现总额不超过100亿元可转债的再融资预案。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可转债发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每张可转债面值人民币100元,期限为5年。有关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建议年利率第一年为1%,逐年递增0.375%,最后

6、一年2.5%,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有关赎回条款,规定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至可转债存续期满,如招商银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招商银行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招商银行有权按面值103%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有关回售条款,规定在可转债存续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可转债面值的107%向招商银行回售未转股的可转债;同时,当发现本次可转债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按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

7、2%(不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招商银行附加回售。关于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规定原股东可优先认购招商银行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招商银行A股股份数乘0.4,即没10股配售4元。二、可转债融资风波百亿转债融资消息披露之后,招商银行的股价应声而跌,遭到了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招商银行原先计划是2003年10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就转债事宜作最终决定,期间跨度也就在50天左右。但招商银行没有预料到,在这短短50天内却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自公告日以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招商银行股价下跌幅度超过了13%,在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跌幅名列前茅,市值损失达到100亿元。在推出100亿

8、可转债计划之前,基金公司和招商银行关系密切:截至2003年6月30日,共53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招商银行3.7亿多股股票,占到流通股股数的27%。其中,数量较大的华夏6300万股,大成3000万股,长盛4600万股,鹏华4200万股,易方达3200万股。然而,招商银行发债计划随即打破了这种“和谐共处”的关系,并成为双方交战的导火索。2003年9月12日,招商银行召开业绩推介会。在招商银行高层就中期业绩、发展战略和发行可转债向与会者做了报告后,华夏、长盛、鹏华等基金公司的经理们纷纷提出意见。由于基金经理措辞尖锐,招商银行高管人员显得难以招架,会议主持人也感到局面难于控制。于是提前结束会议,声称招商

9、银行会事后和投资者进行交流。第一轮战争看似基金经理表面取胜,但基金经理言语谨慎:“事实上,基金团队都处于弱势,我们争取的结果可能对招商银行发债丝毫没有影响,但希望以招商银行为起点,能够推动流通股在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话语权。”几天后,招商银行高层一方面对基金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回访,另一方面又通过一些媒体详细说明了发债缘由,意欲平息事态。然而,基金经理们还是对“招行回应”没有丝毫的退让,基金经理们表示:“招商银行的解释出现偷换概念,回避了恶性融资本质问题。”按照基金经理的说法,招商银行发债将有三方获益,一方受损。获益三方分别为:招商银行非流通股股东,他们可以通过净资产提升实现资产溢价;丞销商,

10、可提取上亿承销费;可转债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于可转债上市溢价。唯一的受损方就是原流通股股东。2003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大会共召开了5个小时,会上招商银行的代表与多家基金公司的经理们互相引经据典、唇枪舌剑,虽无战火却也硝烟弥漫。流通股股东手中的砝码是有限的,方案最终获得了通过。但众多基金机构不甘认输,会后发表了部分流通股股东关于对招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发债议案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我们作为招商银行流通股的股东参加了招商银行2003年10月15日在深圳招商银行大厦召开的股东大会。作为合计持有招商银行5%以上的流通股股东,我们向招商银行股东大会提交了关于否决招商银行发行1

11、00亿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提案的议案和关于对招商银行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平对待所有股东”问题的质询、对招商银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合法性的质询两个质询案。同时还提出,为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应依法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和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招商银行董事会拒绝了我们提出的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的合理、合法的程序性要求,经不完全统计,本次表决至少有3.3亿股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对发债议案投了反对票,但由于法人股与流通股数量对比悬殊,议案仍获得了通过,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注意到,马蔚华行长在对发债议案的说明中提到,招商银行将考虑市场环

12、境的状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适当修改发行方案。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声明并呼吁如下:首先,鉴于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不超过100亿可转债的议案违反了公司法第161条、172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第4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我们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其次,鉴于招商银行本次发债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呼吁有关监管机关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引,充分考虑全

13、体股东的利益,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对招商银行的可转债发行方案不予批准,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在中国目前股权割裂的制度缺陷面前,招商银行股东大会通过此次可转债发行是中国全体流通股东的悲哀;如果招行议案通过监管层批准并予以实施,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悲哀。此次事件已使市场深刻认识到“股权割裂、一股独大”已经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但在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之前,我们呼吁管理层应出台相应过渡性法规,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等影响流通股东重大权益的议案需经过50%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同意。最后,我们再次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并谴责招商银行这一违法违规并严重侵犯流通股东利益的行为,我

14、们同时也呼吁招商银行的流通股股东团结起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同时也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在这个关键时刻,银监会于2003年12月发布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会的政策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招商银行有了新的选择发行次级债。可以说,银监会出台的政策很及时,招商银行转债风波顿成峰回路转之势。2004年2月18日,在公布2003年年报的同时,招商银行董事会发布决议公告,宣布了两条市场认为是向流通股股东示好的消息:一是10转增2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二是修订可转债发行方案。在经过精心修改的新方案中。发债规模100亿元不变,但惹起祸端的可转债规模缩小到65

15、亿元,同时增加定向发行35亿元次级债。另外,招商银行董事会还对可转债发行条款进行了折中性修改,包括:提高回售价格,在可转债存续期满后5个工作日,未转换的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票面面值的108.5%(含当期利息)向招商银行回售,而之前确定的回售价格是107%;提高向原股东的配售比例,除原方案中的优先配售之外,方案还提出流通股股东有权进行二次配售的新举措,即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剩余部分以原股东未获配部分优先向招商银行流通股股东进行再一次配售,流通股股东可以获配的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的招商银行A股数量乘以相应的二次配售乘数,再按1000元一手转换成手数,二次配售乘数为剩余及原股东放弃的可转债总

16、金额除以15亿股(招商银行流通股总量),经过以上优先配售的剩余部分再向社会公众配售;调整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是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招商银行A股股票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招商银行在此基础上的上浮空间由原先的0.1%至15%变更为2%至20%;在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中,在可转债发行后的前三年内,招商银行将不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市场人士认为,其中的一些修改条款显然是有利于流通股股东的。首先,提高回售价格和提高原股东配售比例属于利好,此举明显是招商银行董事会主动向流通股股东伸出橄榄枝;流通股股东有权进行二次配售的创举,对流通股股东也是利好。2005年6月25日,招商

17、银行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可转债发行方案中的部分条款再次被修改。其中,回售条款修改为:在招商银行可转债到期日前一年内,如果招商银行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5%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招商银行可转债以面值的108.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给招商银行。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若不实施回售,当年不能再次行使回售权。同时,关于利息支付条款,取消了原方案中“当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可转债利息时,可以推迟支付利息”的条款。三、可转债主要条款2004年10月29日,招商银行公布了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招商银行确定此次发行可转

18、债的规模为65亿元人民币。截至2003年12月31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商银行净资产额为182.61亿元,累计债券余额为零;截止2004年6月30日,招商银行完成35亿元的人民币次级定期债务的发行,此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65亿元,约为净资产的33%,符合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债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根据银监会关于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计算的要求,招商银行可转债设定了相应条款,使可转债在转股前能

19、够作为附属资本补充资本。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计算需要得到银监会批准,招商银行转债发行后,招商银行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若得到银监会批准,招行转债在转股前将作为附属资本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将增加长期资金来源,调整负债结构,增强业务运作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保证招商银行业务的稳健快速发展。所募集的资金在转股前50%左右用于支持优质企业的贷款项目,其余将投资于国债或其它金融产品。转股后,所对应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招商银行的一级资本。转股增加的资本金将用于拨付新设机构的营运资金、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其余部分参与公司的资金营运。募集说明书对可转债的主要条款作了如下的规定。1、票面

20、金额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招商银行此次发行可转债面值为100元。2、期限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鉴于招商银行此次募集资金的作用为提高本行资本充足率、调整负债结构、补充长期资金来源,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商定,招行转债的期限为五年,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3、票面利率可转债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

21、款的利率水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9%。经对招行转债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认真分析后,确定招行可转债票面年利率第一年为1%、第二年为1.375%、第三年为1.75%第四年为2.125%、第五年为2.5%,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在可转债存续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招商银行对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还本付息,除按2.5%的利率支付第五年利息外,还将补偿支付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持有人相当于可转债面值6%的利息。4、转股期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

22、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招行转债转股期限为可转债发行日6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05年5月10日至2009年11月10日(遇非交易日顺延)。5、转股价格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招行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9.067元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K%,转股溢价率)。计算公式如下:初始转股价格=公布募集

23、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1+K%),初始转股价格自招行转债发行结束后开始生效。经招商银行股东大会授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招商银行将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确定本期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最终确定的转股溢价率为3%,不高于或低于招商银行股东大会授权的2%-20%的区间。转股价格为以公布募集说明书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行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9.067元为基础,上浮3%,即9.34元/股。在招行转债发行之后,当招商银行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送股或转增股本:

24、P1 P0 /(1n);增发新股或配股: P1(P0Ak)/(1k);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其中:P0为初始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P1 为调整后转股价。遇有上述以外其它原因引起公司股本变动时,由股东大会决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招商银行可转债发行之后,当招商银行因合并或分立等其他原因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招商银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招商银行派息时不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6、转股价格修正招商银行发现的可转债在发行后前三年内,不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在第四、第五年期间,当“招商银行

25、”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为2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修正前20个交易日“招商银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董事会此项权利的行使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招商银行将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并于公告中指定从某一交易日开始至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的前一日暂停本行可转债转股。从转股价格修正生效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7、赎回条款自招行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

26、后至可转债存续期满,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25%,招商银行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招商银行有权按面值103%(含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在赎回公告中通知)之前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该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当前述赎回条件有可能满足时,招商银行董事会有权提前决定如果赎回条件得到满足,是否执

27、行本项赎回权。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本行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招行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个交易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包括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式、时间等内容。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日但不多于60日。当招行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当本行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在赎回日当日所有登记在册的可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对各持有人将按同一比例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招行在刊登赎回公告前及赎回完成后及时报证监会备案。8、回售条款在招行可转债到期日前一年内,如果“招商银行

28、”股票(A 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5%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招行可转债以面值的108.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回售予招行。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当回售条件全年首次满足时,招行将在5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3次,并在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首次刊登回售公告。转债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在回售公告刊登后5个交

29、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招行将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以面值的108.5%(含当期利息)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转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招行的支付指令,记减并注销持有人的招行可转债数额,并记加持有人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数额。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且相应的招行可转债数额将被冻结。回售期结束,招行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及对招行的影响。在招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如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以面值102%(不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招行附加

30、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四、可转债发行与上市(一)可转债发行招行可转债的发行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方式。首先,原股东可优先获配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的招商银行A股数量乘以0.4,再按1000元一手转换成手数。其次,剩余部分及原股东未配部分优先向招商银行流通股股东再一次进行配售,流通股股东可以获配的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的招商银行A股数量乘以相应的二次配售乘数,再按1000元一手转换成手数,二次配售乘数为剩余可转债金额与原股东放弃配售的可转债金额之和除以18亿股(招商银行流通股总量)。最后,

31、经过以上优先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发行总金额-原股东两轮优先认购总金额)采用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在该次招商银行可转债发行中,向原非流通股股东优先配售156861手,占该次发行总量的23.95%。向原流通股股东首轮优先配售490628手,占该次发行总量的7.55%;第二轮优先配售2855487手,占该次发行总量的43.93%。原股东共优先配售4902976手,占该次发行总量的75.43%。网上实际发行总量(扣除原流通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部分)为35983手,占该次发行总量的0.55%,中签率为0.608654%。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余额的网下配售中,包括券商、基金、社保基金、

32、保险资金、QFII、企业年金等256家机构投资者获配可转债发行总量的24.02%,即1561041手,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达2564.73亿元,网下实际配售比例为0.608657%。按照需缴纳相当于申购金额40%的保证金计算,加上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有效申购59.12亿元,此次招行转债网上、网下配售冻结的资金总量达到了1085.01亿元,网上、网下申购的中签率低于1%。招行转债初次发行时持有数量最大的10位投资者如表1所示。表1 招行转债前10大持有人持有情况编号投资者名称持有数量(元)所占比例(%)1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4918330007.572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

33、358450003.633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1560680002.404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1305120002.015交通银行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226310001.896上海汽车工业有限公司1081220001.6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28260001.588中国银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901540001.399中国工商银行普丰证券投资基金841910001.3010兴华证券投资基金749470001.15(二)可转债上市招行转债于2004年11月29日上市,上市首日换手率为22.76%,收盘价为104.01元。随后招行转债的价格连创新低,与发行前的超额认购出现了

34、巨大的反差,2005年1月6日出现了上市以来的最低价98.65元。招行转债于2005年1月触底后,逐波上扬。在招商银行推出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招行转债的走势越来越强劲,2005年7月26日出现了上市以来的最高价112.1元。2005年6月14日,招商银行公布了2004年度每10股转增5股派1.1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有关规定,从除权除息日2005年月20日起,招行转债的转股价格相应地由原来每股人民币9.34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6.23元。截至2005年6月30日收盘,已有647000元招商银行发行的招行转债转成招商银行股票,尚有6499353000元的招行转债未转

35、股,占招行转债发行总量的99.99%。讨论题:1、基金管理公司为什么对可转债的流通股配售比例有意见?2、基金管理公司为什么对可转债的条款设计有意见?3、招商银行曾两次修改可转债条款,三个版本的可转债条款的主要区别在哪里?对招商银行原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什么影响?4、试比较上市公司可转债再融资与股票再融资的区别。 1 时间较快 2 5、你如何看基金管理公司对招商银行可转债发行方案公平性、合法性的质询?6、如何分析基金管理公司大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6、答:7、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与其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有什么关系?7、答: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商业银行

36、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根据巴塞尔协议,为保护金融机构秩序,与保证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营,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所以,要想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个途径是调整分子,即提高分子的数值,此途径就要求商业银行要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提高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发行可转债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额。第二个途径就是调整分母,调整资产结构,选择合适的资产结构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两个途径相比较,第一个效果会更加明显且速度较快。注:10月14日讨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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