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061173 上传时间:2024-06-14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防灾科技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一、总 则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三、工程项目立项四、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五、工程招投标六、合同管理七、施工管理八、资金管理九、竣工验收十、工程预结算与决算十一、档案管理十二、工程移交及保修十三、纪律与监督十四、附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细则及国家、中国地震局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中国地

2、震局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新建、扩建、改建等基础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按照基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协助组织项目招标和工程预结算与决算工作,保证学院基建计划的完成。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单个项目的立项概算、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建设方案须经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项目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三)坚

3、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四)坚持运行公开。须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利用各种资金新建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立项审批权限,可分为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其他小型和维修建设项目参照执行。二、工程项目组织管理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基建工作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地方和中国地震局备案。组织编制单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的报批、质监等各种手续

4、,做好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协助组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的招标工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起草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监督、检查、控制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三)编报学院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统计报表,负责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负责基建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三、工程项目立项第六条 立项管理(一)根据校园建设规划、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机制。未纳入中国地震局及

5、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安排投资。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建设项目计划。编写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向中国地震局申报立项,或经中国地震局同意,在地方立项。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具备相当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委托具备相当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执行。(二)根据立项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内容、深度及有关附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项目建议

6、书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按程序重新立项。(三)可研报告获批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报中国地震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格式、内容、深度及有关附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须重新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七条 前期工作由基建处组织相关部门、设计单位进行前期沟通,确定待建工程的相关功能要求后开展工程立项前期工作: (一)规划设计方案上报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二)根据项目选址批文,委托具有资质的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作好场地勘察工作

7、 ;(三)规划设计方案批准书取得后,委托设计单位作好施工图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期限保质保量交付施工图;(四)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施工图纸设计;(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作好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六)依次到地方政府部门办理投资计划、环评、绿建、人防、消防、防雷等前置报批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七)协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报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八)招标完成后,到地方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九)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共同完成施工前准备工作,做到“三通一平”

8、。四、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九条 工程设计一般应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大型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须请专家论证,并以公开方式接受师生员工评议,听取使用部门意见,最后由院务会、党委会研究确定。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委托设计单位实施限额设计,项目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立项文件投资限额。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有较大变更的,由基建处与设计单位协商,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备案后实施。第十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

9、米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五、工程招投标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和结果,严禁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方案实行核准制,项目招标方案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

10、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标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持项目投资计划批文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当地工程招投标中心申请工程设计、

11、施工和监理招标。依照学院项目管理规定,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招标工作。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5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二)建安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20万元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三)勘察、设计、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10万元人民

12、币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询价或单一性来源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四)监理服务的采购,每年度由学院按自行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单项合同预算未达到30万元的项目在上述入围资格范围内采用询价的方式,结合供应商的入围排序、资质、业绩确定承包单位。年度内如有多个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应合理分散选择监理服务供应商。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已取得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已取得施工设计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报告;(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预算。六、合

13、同管理第十九条 合同订立(一)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土建施工、监理、建安工程设备等应该签订合同。(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中标后,由基建处按照学院关于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规定,在学院法人的授权下签订工程合同。 (三)项目合同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或中国地震局制订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和特点选择合同类型、合同条件和合同文本,做到责、权、利分明。合同必须明确承包范围、数量和质量、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违约处罚、工程保修及后期服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争议

14、解决方式等。 (四)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法人、委托代理人、电话、银行账号等详细信息。(五)重大工程项目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学院发展与财务处、基建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防灾科技学院合同专用章”。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一)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补救措施,防止自身发生违约情况,保证合同正确履行;预防对方违约,并对违约事件提出索赔,保护学院权益不受损害。(二)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分送发展与财务处。七、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管理(一) 基建

15、处严格按基建程序,积极做好施工准备和协调工作,保证按时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监理单位出具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认可。(二)施工现场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授权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的,须经地方准管部门备案并经基建处同意。 (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定期召开或参加施工现场各种会议,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为施工扫清各种障碍,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

16、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质量监督站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工质量管理(一)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院领导、基建处处长、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论当事人的工作是否变动,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在开工之前,按程序检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三)在施工质量检查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四)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

17、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续,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验收必须按程序进行检验和验收;(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和记录;(七)手续齐全的隐蔽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否则,结算时不予计算工程量;(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全过程组织协调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在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请示部门领导,有权要求监理单位下达施工停工命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会诊,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同时责令施工企业整改。(九)学院已有房屋建筑在改扩建、装修、维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

18、筑主体承重结构、室内外建筑装饰或其它附属设施,确需改变使用用途或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室内外建筑装饰或附属设施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在施工前要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基建处和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设计施工图纸应报基建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施工进度管理(一)明确项目进度目标,加强项目进度计划控制,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年、季、月、旬、周进度计划的控制。(二)在开工之前,基建处审核工程总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大的进度调整,须报告院务会批准。(三)完成周进度计划是实现总进度计划的基础,在每周工作例会上,对施工周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发

19、现偏差应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四)合同工期需在合理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允许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第二十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一)基建处对基建项目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建筑施工单位需将施工场地进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挡和安全指示牌,并将施工人员信息报学院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和签订安全协议。(三)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需报基建处登记,服从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签订安全协议。(四)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扰民施工。第二十五条

20、工程变更、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一)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功能要求的原则。任何变更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工程变更必须坚持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的原则,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迎合承包人利益而变更,所有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应先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基建处会同施工监理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学院基建处确认后下发。如设计

21、变更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提高了工程造价,应事先书面征求学院基建处意见,并书写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学院基建处批准后,方可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三)学院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基建处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做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四)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对施工图做出变更,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报学院基建处审批,基建处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的要求,合理做出变更,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重大设计变更由学院基建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22、应包括:设计变更申请人、设计变更原因、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增加或降低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的影响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批复意见。(五)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基建处发给监理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应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并经基建处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基建处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六)设计变更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不得事后补图。若遇特殊情况,按有关单位协调会议纪要先行施工,但应在一周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为无效变更图(或变更通知)。(七)工程变更价款在项目预算额度内的,执行以下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单项变更价款在30万元以

23、下的,由基建处审批;在30万-100万元的,报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在100万-150万元的,报院长审批;超过150万元以上的,提交学院院务会审批。(八)工程变更价款超出项目预算的,先按照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审批,通过后按前款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审批。(九)为尽量减少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在工程设计期间,应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建议和意见,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第二十六条 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一)为了确保材料按时、按质、按量到场,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确保施工总包单位采购材料符合工程设计及质量的要求,必须加强工程材料认质、认价管理。(二)基建处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

24、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等组织相关人员就材料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质及品牌开展考察和调研。(三)施工单位需提前14天提供材料认质、认价单,经项目经理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并提供三家以上品牌报价及相应样品、产品相关资质。材料认质、认价单需明确材料名称、生产厂家、商标、规格型号,价格、合格证、质保书、数量、施工部位、进场时间等。(四)基建处汇总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认质、认价信息,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会商,提出并确认材料选用和认质、认价确认单。 (五)经认定的材料认质、认价单才可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方承担。(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

25、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把关的职能,把好进场材料、设备质量、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签字关。任何人不得玩忽职守,引进假冒伪劣材料和设备。八、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以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由发展与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发展与财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 基建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拨付、使用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主要是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

26、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和待摊投资支出的管理。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一)基建项目进度款的支付。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进度款支付凭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依次进行签认支付凭证。进度款的支付,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拖延,由此造成的损失或索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二)包工包料工程的

27、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工期较长的,一般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乙方需要提供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金。工程材料、设备到场后的总支付款也不得超过本合同价的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应预留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经基建处、使用部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予以支付。 (三)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根据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的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竣工结算款支付时必须留有质量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按照工程合同和学院的财务相关规定,基建项目财务报销应按规定履行报销手续,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发展与财务处应拒绝支付,否则,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

28、院基本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管理费开支列入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九、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主要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试运行合格;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三)地方或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环境、人防、消防、防雷等方面的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申请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施工

29、方自检,经总监理工程师验证合格,由施工承包方按照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工序合格文件、设备安装和调试合格记录、各类技术资料,交验资料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签字确认。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日内,监理单位组织三方进行工程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组织验收。工程初验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基建处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规划局质监站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验收意见报中国地震局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0、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如有违反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工程预结算与决算第三十五条工程项目预、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一)5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和审核。基建处协助提供基础资料。(二)5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由基建处编制、审核。(三)50万以下或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根据合同性质和实际执行情况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审核确认。(四)在工程预、结算中,项目管理人员和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施工预、结算,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而未审查出来的按失职处理,如有意与对方合伙高估冒算骗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工程

31、结算(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施工企业承包人应在28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电子版),并保证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结算要求的结算资料基建处可拒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的,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二)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完成内部初审,根据初审意见,施工企业应修改竣工结算书,符合结算要求后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送审意见,再转交审计监察处,审计监察处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核。(三)造价咨询机构接受防灾科技学院委托后,必须制定审计方案,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内容还要提出具体措施。公平、公正、严格的进

32、行造价审核,确保审计质量。并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计任务。(四)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标文件等要求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必须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结算报告书,并加盖本机构和造价工程师印章。造价咨询机构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全部责任。(五)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由审计监察处组织完成。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中的造价审核定案表,由主管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审核确认,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审计监察处申请加盖学院公章和法人签章,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第三十七条 竣工决算(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3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发展与财务处会同基建处编制,由发展与财务处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在项目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十一、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 管理依据档案管理主要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包括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等工作

34、,项目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九条 管理机制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完成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适时上传到基建管理系统中。第四十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应与项目建设各阶段同步进行,并在项目验收前按规定整理、立卷。签订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对应文件材料的整理和提交责任。监理合同中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文件、竣工图、监理文件等项目文件材料的审核责任。(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收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准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二)在项目建设

35、实施阶段,主要收集实施方案、工程招投标、合同书、施工设计、经费预算、施工变更、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照片、设备仪器采购及安装调试、监理、审计、工程竣工、经费结算、资产交接、建设总结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三)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主要收集试运行、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四)在项目结算阶段,主要收集施工结算报告、施工结算审核报告等。第四十一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一)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二)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消防、环保等顺序组卷;(三)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四)管理类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项目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

36、卷;(五)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更改洽商单、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六)原材料实验文件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组卷;(七)财务文件材料按任务计划、资金安排、统计报表、项目预决算等,按照会计档案的要求整理并组卷。第四十二条 档案的验收及移交(一)档案由学院档案馆组织档案的验收。档案的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验收申请条件及档案工作要求,进行全面整改。(二)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含纸介和电子版)应一式三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将相关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及相关部门,基建处档案管理

37、人员存留一份备查。档案移交单位应填写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三份,交接时双方当面点清并签字确认。十二、工程移交及保修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所有验收手续后,由基建处与后勤管理处、安全工作处等有关部门办理一次性房屋建筑物整体工程移交和消防、网络等设施的单项工程移交,并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时基建处应向接收部门提供合同、工程竣工图、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完整的工程档案。第四十四条 工程移交后由接收部门负责运行使用阶段的管理、维修和维护。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维修项目,应由接收部门组织、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维修,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基建处应承担协调、监督施工单位的责任。超过保修期或保修期内非施工

38、单位保修责任的维修项目,由接收部门负责组织维修。接收部门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并应由质量保证金支出的事项,可以向发展与财务处提交附有估价表或结算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扣付通知,经发展与财务处会同基建处确认后,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付依据。十三、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五条 参与基建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本着对学院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禁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程序;严禁收受贿赂;严禁虚报冒领和在项目中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四十六条 参与基建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各

39、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建设项目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将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设计方案、项目责任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等信息应当在校园网或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第四十八条 对于基建工程立项、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及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各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点环节、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的定位履行好监督责任。第四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按照“一案双查”原则,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四、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3.25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