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2、。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条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保本性质的银行存款和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
3、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的决策、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4、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四)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即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以及风险投资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50%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上述需经股东大会外,其余对外投资事项均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5、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6、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进行批准; (三)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董事长确认后,可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总经理定期汇总短期投
7、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 第十八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
8、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 (四)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增
9、加投资,如确需增加投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
10、制,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
11、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
12、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13、规章制度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
14、尽记录相关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2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