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标准化代理投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标准化代理投资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加强存续期风险控制,根据总行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号)、法人客户信贷与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x规章2014241号)等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标准化代理投资资产(以下简称代理资产)是指我行理财资金或代销合作机构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以非标准化债权或股权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所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标准化代理投资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我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主动进行风险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的
2、方法和标准,将代理资产以代理借据为单位,根据其风险程度,划分为CR1、CR2、CR3、CR4、CR5五个类别的过程。 第四条 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的非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业务,以及比照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管理的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均应纳入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一) 非标准化理财投资业务。 (二) 非标准化代理销售业务。 (三) 非标准化代理信托计划业务。 (四) 非标准化私人银行顾问咨询业务。 (五) 私募股权主理银行业务。 (六) 特定债权投资业务。 (七) 委托债权代理业务。 (八) 其他总行规定应纳入代理资产
3、风险分类的业务。 第五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准确定位原则。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是我行为维护投资者权益,主动进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工作。我行不因此对外承担任何分类管理义务,亦不承担任何投资者投资风险和融资客户信用风险。 (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应重点关注影响代理投资本金、收益兑付的实质性风险因素,以最终融资客户或项目生产经营、收益情况、保障退出方(如有,下同)保障能力、股权类代理投资退出情况等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同时关注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因素。 (三) 动态调整原则。应根据有关因素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客观反映代理资产风险状况。 (四) 审慎分
4、类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情况的,应审慎掌握,适度下调分类等级。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我行境内分行。集团附属机构和境外机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按照当地监管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公司金融业务部门、投资银行部门等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初分工作;负责按规定根据相关部门对分类结果的监测、预警情况及时采取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八条 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审查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内代理资产风险分类非现场监测分析、风险提示、预警等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或分行反馈监测情况、提示风险;负责按照
5、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对须纳入责任评议范围的风险类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组织开展责任评议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私人银行部门等产品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有关制度要求,以及投资协议约定,妥善安排代理资产风险分类信息披露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负责本部门在权限内自主发起的同业结构化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第十条 内控合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须纳入责任认定范围的风险类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的责任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涉及的总、分行其他部门职责,按照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类别、指标及基本方法 第十二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分为CR1类、CR
6、2类、CR3类、CR4 类、CR5类五个类别。其中CR1为正常类代理资产,CR2类为关注类代理资产,CR3类、CR4类、CR5类合称风险类代理资产。各类别基本定义如下: (一) CR1类: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正常,兑付资金来源充足,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代理投资本金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正常兑付,未发现风险隐患”。 (二) CR2类: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基本正常,存在可能影响本金收益正常收回的风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能够兑付,存在风险隐患”。 (三) CR3类:资产端(指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已逾期,但代理投资业务增信措施充足,依靠代理投资业务本身的风险缓释措施仅可能形成较小损失。
7、其基本特征为“风险显著,缓释措施基本有效”。 (四) CR4类:资产端长时间逾期,即使依靠代理投资业务本身的风险缓释措施也预计将形成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风险较大,缓释措施作用有限”。 (五) CR5类:资产端长时间逾期,代理资产风险严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风险控制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后,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仍难以收回或仅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为“风险严重,各种措施基本失效”。 第十三条 代理借据在CR1、CR2、CR3、CR4、CR5五大类基础上按照风险程度细分为七个级次,对照关系如下表: 大类 类别 级次 正常类 CR1类 1级 2级 关注类 CR2类 3级 4级 风险类 CR3类 5级
8、 CR4类 6级 CR5类 7级 各级次基本特征为: 1级: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行业地位领先、规模优势明显,且经营管理情况正常,现金流充足;保障退出方保障能力强;担保充足、情况正常;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股权类代理投资退出安排正常、有效;代理投资本金、收益正常兑付,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2级:融资客户及保障退出方经营管理情况正常,现金流充足;保障退出方保障能力较强,保障意愿充分,担保情况正常;合作机构经营管理状况正常;股权类代理投资退出安排正常;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未逾期,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足额收回。 3级:融资客户经营管理或融资项目进
9、展基本正常、保障退出方保障能力正常,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按期足额兑付,但存在抵(质)押不足值、担保手续存在瑕疵、股权类代理投资退出安排存在隐患等可能对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兑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4级:存在对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兑付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隐患,但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尚可按期足额兑付,或出现临时性逾期但逾期天数未达到风险类类代理资产认定条件。 5级:代理投资基础资产现金流不足、股权类代理投资退出受阻,本金或收益逾期30天-90天(含),但依靠执行担保、保障退出方履约、向合作机构追偿等措施,可以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本金及收益。 6级:融资客户或保障退出方无法足额偿付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股权类代
10、理投资无法正常退出,代理投资风险已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或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逾期超过90天,依靠执行担保、保障退出方履约、向合作机构追偿等措施,仅可收回部分投资本金。 7级:资产端违约超过90天,在采取包括法律诉讼追偿、执行担保等一切必要措施后,代理投资本金和收益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四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指标包括客户评价指标(含融资客户和保障退出方客户)、合作机构评价指标、代理业务与交易结构评价指标、风险事件指标、以及管理事项指标。(详见附件一)。 客户评价指标对同一客户项下所有代理借据的初分结果具有约束作用;合作机构评价指标对与同一合作机构合作办理的所有代理借据的初分结果具有
11、约束作用;代理业务与交易结构评价指标对单一代理借据初分结果具有约束作用;风险事件指标、管理事项指标涉及对重大风险事件和专项管理要求的调整。 第十五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通过“系统自动初分为主,人工修正调整为辅”的方式进行。 系统自动初分是指非标准化代理投资资产风险分类系统(以下简称分类系统)根据系统采集和人工录入信息,按照预设规则和步骤,自动计算判断代理借据初步分类等级的过程,包括打分控制和逻辑控制两种模型(详见附件二)。 人工修正调整是指对偏离实际风险状况的系统初分结果,按照规定流程和权限进行人工调整的过程,包括客户经理调整,审查、审定人调整,调整结果由有权人最终审定。 第四章 频度、时间及权
12、限 第十六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按月进行。各行应于月末日(含)之前完成辖内全部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代理资产风险分类超出分行权限需报总行审定的,一般应于分类月25日前上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年末等特殊时点,总行可视情形适当调整分类工作截止时间。 15 第十七条 最终分类结果按照以下权限由有权人审定: (一) 总行负责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代理借据分类结果: 1.上期最终审定结果为风险类,本期拟认定为CR1类或CR2类,且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借据。 2.本期系统初分结果为风险类,拟认定为CR1或CR2类,且单笔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借据。 3.因本金
13、或收益逾期等原因受到分类系统刚性控制,但分行认为确需对分类结果进行人工调整修正的代理借据。 (二)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代理借据分类结果: 1.初次认定为CR5类且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代理借据。 2.上期最终审定分类结果为风险类,本期拟认定为CR1类或CR2类,且单笔金额在1000万(不含)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代理借据。 3.本期系统初分为风险类,拟认定为CR1或CR2,且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代理借据。 4.在上期最终审定结果或本期系统初分结果基础上上调级数超过2级
14、,且不属于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审定权限的代理借据。 (三) 二级分行负责审定符合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代理借据分类结果。 第五章 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实行全流程无纸化操作,全部分类工作均在分类系统中完成,分类档案资料以分类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十九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流程由支行、二级分行(含扁平化管理的一级、直属分行下辖一级支行,下同)发起;由一级(直属)分行或总行在授权范围内发起尽职调查的业务也可由一级(直属)分行或总行直接发起分类流程。 (一) 支行发起分类流程的,由支行客户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在分类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系统初分,并对系统初分结果提出分类意见,支行负责人对分类意
15、见复核后报二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二) 二级分行直接发起分类流程的,由二级分行客户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在分类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系统初分并对系统初分结果提出分类意见,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对分类意见复核后报二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三) 一级(直属)分行直接发起分类流程的,由一级(直属)分行客户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在分类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系统初分并对系统初分结果提出分类意见,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对分类意见复核后报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四)总行直接发起分类流程的,由分类流程发起部门完成系统初分并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定分类结果,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一)规定条件之一的
16、,分类结果应并报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审定。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对代理资产风险分类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审定。其中,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认为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或较复杂的代理借据分类,可报二级分行主管副行长或行长审定。 超出二级分行分类认定权限的,由二级分行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审查人对二级分行或本级行客户营销部门报送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对分类结果进行审定。 超出一级(直属)分行审定权限的,由一级(直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提出审查
17、意见后报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审查人对分行或总行相关部门报送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定。 总行审定权限内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原则上由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最终审定,其中,对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或较复杂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报请首席风险官审定。 第二十三条(岗位责任)支行客户经理及负责人、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对录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提分类意见负责;各级行分类审查人及审定人分别对审查意见及审定意见负责;二级分行、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对本机构代理资产风
18、险分类制度的执行、资产风险的真实性负管理责任。 第六章 分类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是对代理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的动态反映,可作为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新增业务审批、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管理的相关要求,对不同分类等级的代理投资业务实施区别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CR2类代理投资业务要区分成因,重点分析,提前采取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化解措施,防止资产风险扩大、分类等级继续劣变。 第二十七条 对风险类代理投资业务,应结合投资者类型、资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等情况,充分评
19、估我行声誉风险。分行或总行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采取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障退出方或保证人履约等方式尽可能收回代理投资本金及收益。对预计存在投资损失的,应积极组织风险化解安排,防控声誉风险。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贷与投资管理部门应对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掌握辖内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的总体分布及动态迁徙情况,对迁入迁出频繁、迁徙比例较高、迁徙跨度较大等异动情况要深入分析;对处于风险类、发生突发性风险事件、代理投资本金或收益逾期、出现专项调整约束的代理投资业务及客户应重点关注。 第二十九条 对代理资产风险等级相对上期劣变的,各行应结合代理资产风险分类
20、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分析劣变原因,及时采取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化解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代理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分类资料录入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分类标准的掌握是否合理,代理资产风险水平是否真实。 (二) 代理资产风险分类是否符合规定的流程、权限和时间要求。 (三) 是否存在通过删除系统分类流程、不按时完成分类等方式人为掩盖代理投资业务真实风险的行为。 (四) 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分类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流程、权限及时间等要求进行分类,或在分类工作中出现其他违反监管要求或我行制度规范行为的,要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代理资产风险分类等级与总行检查认定结果存在差异的,要客观分析差异原因,依据实际风险状况对原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分类结果作为我行内部管理事项,其信息披露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内制度规定及投资协议、合同约定妥善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不构成银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