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业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内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xx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及《一院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交通安全、机动车、非机动车和道路管理。
第三条 园区成立以管委会主管领导为主任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管委会园区管理处),负责园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下达园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及安全考核指标;
(二)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召开交通安全管理例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负责组织园区交通安全检查、交通秩序整顿和园区重大活动的交通管理工作。
(五)纠正交通违规行为,组织处理园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本单位车辆与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需与管委会签订《xx产业园交通安全责任书》,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园区规章,落实全员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各单位和园区内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在园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章 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
第七条 在园区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持有合法的号牌和行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前,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定安全文明驾驶。
第三章 机动车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在园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时。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园区道路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行驶缓慢时要按次序排队通行,不得借道超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园区道路行驶,经路口或人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遇人员通过要主动避让。
第十三条 在园区运送产品的车辆,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在园区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鸣喇叭(警笛)、禁止乱停乱放、禁止酒后驾车。
第十五条 禁止在园区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在园区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停车地点停放,园区北门至南门南北向道路、园区景观带南北侧东西向道路和大门两侧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十七条 公路运输车试车应按照园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道路行驶。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十八 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横穿道路时,要注意过往车辆,不得抢行猛拐。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整齐顺序停放,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在园区内不允许载人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时。
第二十一条 行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人行步道行走,没有人行步道靠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时注意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五章 园区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区道路交通设施、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由园区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改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停车车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园区道路禁止车辆卸物装货及其它妨碍交通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园区各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占用、开挖完毕后应恢复原状。
第六章 机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核发xx产业园机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八条 持有“中国航天”证件、一院公车证件以及管委会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经门卫确认方可进入园区。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核发的通行证损坏影响使用时,可由单位报园区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车辆调出、转卖、报废,通行证必须交回园区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没有园区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临时进入园区,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手续。
第七章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园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造成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上报园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未造成人身伤亡但造成车辆损坏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留存影象资料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告园区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对园区车辆通行证打孔一次,累计三次将没收通行证件,本年度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超速行驶车辆,将对园区车辆通行证打孔一次,累计二次将没收通行证件,本年度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园区单位对本单位进园区的外协车辆应有告知义务。对于外协车辆违规的,园区交通管理人员予以口头警告,如不听劝告,将令其驶出园区,并对接待外协车辆的园区单位进行核减出入证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园区内发生等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当事人,罚款200-1000元/次,并在全园区通报批评。主要责任者取消年内园区车辆通行资格。
第三十六条 涂改、转借园区机动车通行证者罚款500元并没收通行证。伪造园区机动车通行证者,没收通行证,扣留车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xx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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