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赁关系不得阻扰农行抵押权的实现、放弃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放弃继续租住房屋承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 借款人 公司于20 年 月 日向贵行申请借款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 年,到期日为 年 月 日,借款合同号为 。借款人承诺将位于 资产抵押给贵行。为保障贵行届时能够有效实现抵押权,作为借款人承诺抵押的上述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本(公司/人)承诺:本(公司/人)与借款人的租赁关系不得阻挠贵行抵押权的实现。本(公司/人)同意放弃因承租借款人的房屋而获得的优先购买权。本(公司/人)同意放弃继续租住房屋的权利。贵行对贷款项目的抵押权优先于本(公司/人)权利,因本(公司/人)放弃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损失,本(公司/人)向借款人追偿,贵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承诺不可撤销、一经送达贵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承诺的作出已取得公司内部充分授权,其内容及做出程序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承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我公司承担(承诺人为公司时)。 承诺人(个人签字/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若承诺人违反以上承诺,贵行有权对我公司采取取消尚未提取的融资额度、提前收贷、要求我公司增加提供贵行认可的担保等制裁措施。 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