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生产企业、消费企业以及贸易商的实物交割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大宗贸易效率,规范中立仓交易商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行为,保证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xx所”)中立仓交易正常进行,根据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立仓交易商是指经xx所审核批准,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交易商。 第三条 xx所根据市场情况及各上市交易商品确定一定数量的中立仓交易,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中立仓交易商。第四条 经批准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的交易商与xx所签订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中立仓交易商依照本
2、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中立仓交易商资格和审批办法第五条 满足条件的交易商向xx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署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获得中立仓交易商资格,方可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第六条 申请成为xx所中立仓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取得xx所交易商资格;(二) 具有xx所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经营资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 有较强资金实力和大宗供应能力;(四) xx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申请成为中立仓交易商必须向xx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书面的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申请表;(二) xx所相关上市交易商品经营资质证明; (
3、三) 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四) 承担中立仓申报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五) xx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第八条 中立仓交易商如退出中立仓交易商资格,必须向xx所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经xx所核准。第三章 中立仓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中立仓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 收取延期交割补偿金;(二) 中立仓申报配对成功,交易系统按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生成的订货量; (三) 中立仓申报配对成功,以及交易系统按中立仓申报方向相反方向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在之后的交易日交割申报配对成功后,进行大宗交割;(四) 享有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中规定的其它权
4、利。 第十条 中立仓交易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中立仓交易商应在每个交易日中立仓申报时段根据交割申报时段产生的交割申报差进行中立仓申报;(二) 按xx所规定履行交割义务;(三) 履行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经xx所同意,中立仓交易商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以免除,但仍享受本办法及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确定的权利: (一) 中立仓申报业务涉及的商品电子交易合同价格出现异常情况; (二) 某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暂停交易; (三) 经xx所确认的其它市场情况。 第四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第十二条 xx所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中立仓交易商的交易及申
5、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xx所有权取消中立仓交易商进行中立仓申报业务资格:(一) 就所负责的交易商品,中立仓交易商连续三个月未能按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履行中立仓交易商义务的;(二) 中立仓交易商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中立仓交易商在组织结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在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中立仓交易商协议规定期限内向xx所书面通报。xx所据此有权决定是否取消中立仓交易商资格。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xxx大宗商品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规定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xx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