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希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考勤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第二条 管理部门 人事行政部。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中心工作人员: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派驻项目实施单位的员工: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3.所有人员在原工作计划、任务未完成且必须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周六、周日有义务将其补上,不计加班,(如不在周六、周日及时完成,造成本机构或者用工单位损失、或者工作障碍的,除按工作考核处理外,本中心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2、,如开除、解除劳动合同、追偿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所有人员签署承诺书。第五条 考勤办法1.中心工作人员:由专人负责,实行签到制。2.考勤记载符号:出勤 早退 迟到 病假 旷工 事假S 加班 出差 调休 调派3.派驻项目实施单位的员工:遵照所在单位的考核制度进行考核的同时,派驻员工需将本周工作内容(工作日记表)和下周工作时间安排表及工作地点于每周五报各直属上级。4.中心可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心社工的作息时间予以调整。 5.各项目负责人每月5日前送交各员工考勤情况至人事行政人员备案登记。 第六条 因公外出1.凡因中心需要临时外出的员工,须填写外出审批单,报所
3、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2.因公出差外地的员工,公出完毕需提交“外勤工作报告”(自拟书面报告或电邮)存档。第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含5分钟)以上到岗者,视为迟到,扣全勤工资10元。2.早退:员工未按规定时间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每次罚款10元/5分钟,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满三次者视为旷工半日。3.旷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等情况外。无正当的理由未签到又未作外出登记记录者。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以旷工半日论处,4小时以上(含4小时)
4、以旷工一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3天薪酬,并取消当月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者半年累计旷工5天,视为自动离职,其薪酬不予发放,作为因其未到岗给本中心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并视为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因其旷工给本中心或者第三人造成其它损失的,保留追偿的权利。4、派驻项目实施单位的员工除遵守本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外,实施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同样具有效力,即服务实施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等同于本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事假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短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须经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5、 2.一般员工请假1天内,由其项目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副总干事审批,项目负责人请假,由总干事审批。3.员工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第九条 病假1.日常病假:在1天以上(含1天)10天以下(不含10天),必须提供县、区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经机构总干事(法人代表)审批,交人事行政部门备案。2.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可申请病假。正式员工的医疗期按员工服务年限最少15日,最长24个月。 第十条 年假1.员工在中心连续服务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假。在中心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10年者5天;满10年未满20年者10天;满20年者15天。2.年假不与其他假期累积。3.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当年的年假须于当年度全部休完。逾期未用的年假,不再累积。第十一条 其他假期中心正式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相关规定享有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及工伤假等假期。 第十二条 销假员工假满或提前回归中心上岗,须向人事行政部门销假,然后到所在岗位报到上班。不办理销假手续,所产生的行政或法律后果,由员工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