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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核算办法发
第一条 基本概念
预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但应付金额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预计的流动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和矿区权益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 预计负债的一般规定
1.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2.未来经营亏损不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4.企业对外担保预计负债的确认。担保若涉及诉讼已被判决败诉,则应按照法院判决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若经上一级法院裁定暂缓执行,或由上一级法院发回重审,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已有判决结果合理估计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确定预计负债;若法院尚未判决,应向本案聘请的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咨询,估计败诉的可能性,及败诉后的损失金额,并取得有关的书面意见。如果败诉可能性大于胜诉,且损失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5.有关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经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若胜诉可能性很少,而且能估计其经济损失,其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6.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负债。
7.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企业对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在实际支出发生时,应当仅限于最初为之确定该预计负债的支出。也就是说,只有与该预计负债有关的支出才能冲减该预计负债,否则将会混淆不同预计负债确认事项的影响。
8.一年以内将要到期的预计负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调整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第三条 会计科目设置
1. 总账科目:“预计负债”。
2. 明细科目: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具体参见“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体系”。
“预计负债”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确认的很可能发生的负债,借方反映预计负债的偿付或冲销额,贷方反映预计负债的确认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第四条 会计核算
1. 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科目。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科目。质保期结束后对预计负债--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余额冲回,冲减当期费用。
2.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确认的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科目。
3. 企业实际清偿或冲减预计负债时,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 企业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相关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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